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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城市基本建设项目中,政府性投资占的比重极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对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备,提升城市形象,改变城市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实意义,而在此过程中往往又会面临大量的项目拆迁工作,随之产生的项目拆迁补偿问题也日益显现,本文试图从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拆迁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各类原因,最终为提出较为合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性投资 基本建设项目 拆迁补偿
随着基本项目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巨大的项目拆迁工作,由此产生的项目拆迁补偿问题暴露日趋明显,项目拆迁的成本节节攀升,由拆迁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一大焦点,有的地方甚至已酿成了严重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拆迁补偿工作做得是否到位,不仅关系到基本建设项目能否顺利推进,项目投资是否节约,更重要的是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挑战,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基本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拆迁成本越来越高,难度却越来越大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不断提高。随着商品房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拆迁补偿的标准也水涨船高。二是住宅安置房成本一路攀升,商品房价格的奇高直接影响到住宅安置房成本。三是临时过渡费、拆迁奖励费、对无证建筑的补偿等费用不断上涨。
(二)拆迁政策不统一,补偿标准有高低
目前大多城市的各基本建设项目拆迁中存在着制订的拆迁政策不统一或通过另行制定项目拆迁补偿标准的方式。主要表现在:
一是城乡拆迁政策不统一。往往在同一拆迁地块中,既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又涉及城市房屋拆迁,而该两项拆迁政策分别由城建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制订出台,按相关规定,他们的拆迁管理办法、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政策处理等都不相同,从而给项目实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二是各区拆迁政策不统一。目前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主要由各区街道、乡镇政府拆迁办组织实施,由于各实施主体对市拆迁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松紧程度不一,从而造成了政策差异。三是不同项目的拆迁政策执行不统一。
(三)非住宅拆迁补偿漏洞多
由于非住宅的非标准化,从而成为拆迁补偿工作中的难中之难。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一事一议”,“一房一策”。
一是评估不规范,程序倒置。按照拆迁法规规定,非住宅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评估价来确定。但实际操作中较普遍的做法是先由拆迁部门谈妥补偿价格,再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谈妥的价格出具评估报告。二是设备补偿的政策难以掌控,套取补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补偿标准不一、补偿无依据、随意性较大。如在非住宅拆迁补偿中,存在着将赔偿价格较低的其他房屋面积充抵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提高补偿标准、补偿无依据等问题。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多,相关法规不健全,确权难度大。由于确权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多,存在太多的政策模糊地带,各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人往往又有自己的理解,这不仅增加了拆迁工作的难度,也给廉政建設留下了隐患。
(四)后续管理未跟上,存在风险隐患
拆迁工作中存在较为普遍重前期工作,轻后续管理的现象。有的已补偿未拆除房产已被人占用,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还将留下法律隐患。又如目前对已拆除房屋产权证都未作注销处理,保管在拆迁部门,时间一长容易丢失;对拆除部分产权的产权证也未要求及时到产权登记部门予以更改,一些商户仍到银行作全额抵押,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
二、相关原因分析
当前城市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其客观原因,主要是:一是近几年政府政策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跟不上房价和地价的连续攀升的速度,致使被拆迁人预期享有的居住品质没有达到,产生心理价差,从而降低了主动配合拆迁的积极性;二是被拆迁对象个体的复杂性决定了拆迁补偿很难做到完全公平,这种复杂性来自地域的差异原因、房产本身的权属性质和历史沉淀等原因,导致拆迁赔偿中很难完全做到“一碗水端平”。但从主观层面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够强,未能切实做到公正公平
拆迁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讲究政策策略,坚持依法拆迁,以情操作。但一些干部信奉的却是“摆平就是水平”,在拆迁工作中遇到阻碍时,往往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或是与“钉子户”订私下协议,“花钱买平安”;很少启动行政裁决、司法仲裁等法律程序去解决问题。一些领导干部也错误地认为走司法程序太复杂,费时间,增加项目成本。而这却给老百姓的心目中留下了“越早签协议越吃亏”的错觉,从而拖累了整个拆迁工作的进度,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项目建设主体与拆迁主体责任、权利与利益的分离,致使双方未能完全做到相向而行
城市在实行市区拆迁工作属地管理的体制后,充分发挥了基层熟悉了解拆迁区域内情况,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优势,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副作用。由于项目建设主体与拆迁主体分离,市、区、镇(街道)更多的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造成责、权、利不统一。一些拆迁部门为追求拆迁进度,对拆迁成本的控制相对薄弱,经常突破拆迁政策,超标准、超范围补偿,提高了项目建设的成本,增加政府资金的压力。
(三)相关拆迁政策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够强
由于历史、地域等的差异,还很难做到对拆迁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都能找到政策依据,有些还存在政策上的盲区。如目前的拆迁法规对提前搬迁的规定了奖励政策,但对延期搬迁的却没有惩罚措施,同时目前拆迁工作中的司法保障等协同机制又比较薄弱,这就使得那些“钉子户”往往能得到比别人更多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和导向。此外,拆迁补偿政策一些政策不够细化,很难适合市内不同区域,造成执行不统一,操作性不够强,也给基层拆迁增加了工作难度。
(四)过分注重个体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忽视拆迁政策执行的整体性和延续性,破坏了正常的拆迁管理秩序 由于目前多数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一些项目建设方为了节约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往往加快建设进度包括拆迁进度,过分注重单个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却忽视拆迁工作政策执行的延续性。一些“钉子户”正是利用这一点,抓住基本建设项目都有时间要求这一“软肋”,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采用拖延战术,逼使拆迁方作出了让步,造成拆迁户之间互相攀比,形成越往后拖赔偿金额越高趋势,恶心循环,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拆迁管理秩序。
三、完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拆迁补偿的对策建议
(一)增強依法行政意识,坚决维护拆迁政策的严肃性
一是任何拆迁单位在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上不能乱开口子,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以维护大多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政策,增强可操作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的政策指导,防止相互攀比现象的发生。三是要加强对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拆迁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养不仅关系房屋拆迁政策的有效执行,也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四是政府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行政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拆迁领域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对行为粗暴,态度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乱开口子的拆迁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处罚。
(二)严格执行以评估价确定补偿资金,扭转“重协商、轻评估”的错误做法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资金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是拆迁赔偿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行市场化补偿的重要基础。但目前一些拆迁人怕评估价不为被拆迁当事人认同,以协商价倒套评估价,其结果是大大提高了被拆迁人的心理预期,使自身陷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因而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法规,以合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拆迁赔偿基本依据。同时,要加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行业监管,规范城市房屋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依法强制拆迁力度,宣传舆论要正面引导
城市拆迁工作要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但对那些漫天要价、久拖滥缠的“钉子户”,应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绝不能让其得益。要制订相关政策,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延期搬迁的拆迁户,由于其影响项目进度,增加了项目成本,应按日收取资金补偿费,在其拆迁赔偿款中抵扣。这里特别需要宣传舆论予以正面引导,要使广大老百姓明白,“钉子户”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是纳税人为其“买单”。要通过说理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宣传,营造以漫天要价“钉子户”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树立成本效益理念,切实加强各项管理
由于拆迁工作的特殊性,拆迁成本的管理相对薄弱,社会上甚至出现了专发拆迁“洋財”的专业户,这也反证了节约拆迁成本的潜力巨大。要编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的管理,努力控制拆迁成本。要积极探索市、区利益、风险共担机制,逐步理顺各方关系。要把节约成本作为拆迁工作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拆迁相关人员的成本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拆迁项目期后事项的管理,形成整体效益观念,堵塞各项漏洞,确保建设项目的廉洁和高效。
(五)建立评估诚信制度,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是建立对评估机构的质量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强对评估行业的准入门槛、人员素质的监督、管理。三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区利益、风险共担机制,逐步理顺各方关系。要把节约成本作为拆迁工作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拆迁相关人员的成本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拆迁项目期后事项的管理,形成整体效益观念,堵塞各项漏洞,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廉关行业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评估机构工作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罗万泉.政府投资项目拆迁补偿的评估和审计[J].中国审计,2007(4):51-52.
[2]姜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与预算,2008(4):7-8.
[3]崔文亮.建立政府投资补偿基金是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J].西部财会,2014(8):47-49.
【关键词】政府性投资 基本建设项目 拆迁补偿
随着基本项目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巨大的项目拆迁工作,由此产生的项目拆迁补偿问题暴露日趋明显,项目拆迁的成本节节攀升,由拆迁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一大焦点,有的地方甚至已酿成了严重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拆迁补偿工作做得是否到位,不仅关系到基本建设项目能否顺利推进,项目投资是否节约,更重要的是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挑战,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基本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拆迁成本越来越高,难度却越来越大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不断提高。随着商品房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拆迁补偿的标准也水涨船高。二是住宅安置房成本一路攀升,商品房价格的奇高直接影响到住宅安置房成本。三是临时过渡费、拆迁奖励费、对无证建筑的补偿等费用不断上涨。
(二)拆迁政策不统一,补偿标准有高低
目前大多城市的各基本建设项目拆迁中存在着制订的拆迁政策不统一或通过另行制定项目拆迁补偿标准的方式。主要表现在:
一是城乡拆迁政策不统一。往往在同一拆迁地块中,既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又涉及城市房屋拆迁,而该两项拆迁政策分别由城建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制订出台,按相关规定,他们的拆迁管理办法、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政策处理等都不相同,从而给项目实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二是各区拆迁政策不统一。目前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主要由各区街道、乡镇政府拆迁办组织实施,由于各实施主体对市拆迁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松紧程度不一,从而造成了政策差异。三是不同项目的拆迁政策执行不统一。
(三)非住宅拆迁补偿漏洞多
由于非住宅的非标准化,从而成为拆迁补偿工作中的难中之难。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一事一议”,“一房一策”。
一是评估不规范,程序倒置。按照拆迁法规规定,非住宅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评估价来确定。但实际操作中较普遍的做法是先由拆迁部门谈妥补偿价格,再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谈妥的价格出具评估报告。二是设备补偿的政策难以掌控,套取补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补偿标准不一、补偿无依据、随意性较大。如在非住宅拆迁补偿中,存在着将赔偿价格较低的其他房屋面积充抵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提高补偿标准、补偿无依据等问题。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多,相关法规不健全,确权难度大。由于确权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多,存在太多的政策模糊地带,各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人往往又有自己的理解,这不仅增加了拆迁工作的难度,也给廉政建設留下了隐患。
(四)后续管理未跟上,存在风险隐患
拆迁工作中存在较为普遍重前期工作,轻后续管理的现象。有的已补偿未拆除房产已被人占用,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还将留下法律隐患。又如目前对已拆除房屋产权证都未作注销处理,保管在拆迁部门,时间一长容易丢失;对拆除部分产权的产权证也未要求及时到产权登记部门予以更改,一些商户仍到银行作全额抵押,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
二、相关原因分析
当前城市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其客观原因,主要是:一是近几年政府政策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跟不上房价和地价的连续攀升的速度,致使被拆迁人预期享有的居住品质没有达到,产生心理价差,从而降低了主动配合拆迁的积极性;二是被拆迁对象个体的复杂性决定了拆迁补偿很难做到完全公平,这种复杂性来自地域的差异原因、房产本身的权属性质和历史沉淀等原因,导致拆迁赔偿中很难完全做到“一碗水端平”。但从主观层面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够强,未能切实做到公正公平
拆迁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讲究政策策略,坚持依法拆迁,以情操作。但一些干部信奉的却是“摆平就是水平”,在拆迁工作中遇到阻碍时,往往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或是与“钉子户”订私下协议,“花钱买平安”;很少启动行政裁决、司法仲裁等法律程序去解决问题。一些领导干部也错误地认为走司法程序太复杂,费时间,增加项目成本。而这却给老百姓的心目中留下了“越早签协议越吃亏”的错觉,从而拖累了整个拆迁工作的进度,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项目建设主体与拆迁主体责任、权利与利益的分离,致使双方未能完全做到相向而行
城市在实行市区拆迁工作属地管理的体制后,充分发挥了基层熟悉了解拆迁区域内情况,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优势,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副作用。由于项目建设主体与拆迁主体分离,市、区、镇(街道)更多的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造成责、权、利不统一。一些拆迁部门为追求拆迁进度,对拆迁成本的控制相对薄弱,经常突破拆迁政策,超标准、超范围补偿,提高了项目建设的成本,增加政府资金的压力。
(三)相关拆迁政策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够强
由于历史、地域等的差异,还很难做到对拆迁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都能找到政策依据,有些还存在政策上的盲区。如目前的拆迁法规对提前搬迁的规定了奖励政策,但对延期搬迁的却没有惩罚措施,同时目前拆迁工作中的司法保障等协同机制又比较薄弱,这就使得那些“钉子户”往往能得到比别人更多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和导向。此外,拆迁补偿政策一些政策不够细化,很难适合市内不同区域,造成执行不统一,操作性不够强,也给基层拆迁增加了工作难度。
(四)过分注重个体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忽视拆迁政策执行的整体性和延续性,破坏了正常的拆迁管理秩序 由于目前多数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一些项目建设方为了节约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往往加快建设进度包括拆迁进度,过分注重单个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却忽视拆迁工作政策执行的延续性。一些“钉子户”正是利用这一点,抓住基本建设项目都有时间要求这一“软肋”,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采用拖延战术,逼使拆迁方作出了让步,造成拆迁户之间互相攀比,形成越往后拖赔偿金额越高趋势,恶心循环,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拆迁管理秩序。
三、完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拆迁补偿的对策建议
(一)增強依法行政意识,坚决维护拆迁政策的严肃性
一是任何拆迁单位在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上不能乱开口子,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以维护大多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政策,增强可操作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的政策指导,防止相互攀比现象的发生。三是要加强对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拆迁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养不仅关系房屋拆迁政策的有效执行,也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四是政府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行政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拆迁领域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对行为粗暴,态度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乱开口子的拆迁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处罚。
(二)严格执行以评估价确定补偿资金,扭转“重协商、轻评估”的错误做法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资金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是拆迁赔偿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实行市场化补偿的重要基础。但目前一些拆迁人怕评估价不为被拆迁当事人认同,以协商价倒套评估价,其结果是大大提高了被拆迁人的心理预期,使自身陷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因而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法规,以合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拆迁赔偿基本依据。同时,要加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行业监管,规范城市房屋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依法强制拆迁力度,宣传舆论要正面引导
城市拆迁工作要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但对那些漫天要价、久拖滥缠的“钉子户”,应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绝不能让其得益。要制订相关政策,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延期搬迁的拆迁户,由于其影响项目进度,增加了项目成本,应按日收取资金补偿费,在其拆迁赔偿款中抵扣。这里特别需要宣传舆论予以正面引导,要使广大老百姓明白,“钉子户”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是纳税人为其“买单”。要通过说理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宣传,营造以漫天要价“钉子户”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树立成本效益理念,切实加强各项管理
由于拆迁工作的特殊性,拆迁成本的管理相对薄弱,社会上甚至出现了专发拆迁“洋財”的专业户,这也反证了节约拆迁成本的潜力巨大。要编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的管理,努力控制拆迁成本。要积极探索市、区利益、风险共担机制,逐步理顺各方关系。要把节约成本作为拆迁工作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拆迁相关人员的成本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拆迁项目期后事项的管理,形成整体效益观念,堵塞各项漏洞,确保建设项目的廉洁和高效。
(五)建立评估诚信制度,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是建立对评估机构的质量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强对评估行业的准入门槛、人员素质的监督、管理。三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区利益、风险共担机制,逐步理顺各方关系。要把节约成本作为拆迁工作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拆迁相关人员的成本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拆迁项目期后事项的管理,形成整体效益观念,堵塞各项漏洞,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廉关行业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评估机构工作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罗万泉.政府投资项目拆迁补偿的评估和审计[J].中国审计,2007(4):51-52.
[2]姜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与预算,2008(4):7-8.
[3]崔文亮.建立政府投资补偿基金是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J].西部财会,2014(8):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