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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教育部颁布了新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9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的这条新闻,让辽宁省沈阳市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又重新燃起了希望。虽然这希望还有一点儿沉重,有一点儿不安。
第二天一大早,女儿吴蔚(化名)便迫不及待地将教育部的网站点开,细细看新修订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的每一章、每一条,尤其是关于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处分学生要严格依法,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分恰当”的表述条款。
她盯着屏幕,看了一遍又一遍。
回想起自2003年1月17日被学校勒令退学后的800个日日夜夜,吴蔚只觉得内心深处久久压抑的一股巨大声音想冲出来:“我那漫漫申诉路,可以就此终止了吗?我那久别的校园,能够重新接纳我了吗?”
一时激愤,带来麻烦
一颗小小的摩擦火星,居然闯下了一场无法收拾的大祸。对大连外国语学院德语系2002级学生吴蔚来说,这个结果是她始料未及的。
“2002年12月30日上午,因班级调换座位引起了我和同学邢某的争吵。当时我们都很激动,彼此都说了些过激的话。没想到邢某居然抄起一把椅子就砸了过来,有同学挡了一下,可椅子还是砸在我的身上。
“当时我真的不敢相信我的眼睛,大白天居然在大学校园的教室里,男生动手打女生,而且拦都拦不住。我愣在那里半天才回过神来,我大声质问他:你打女生还是不是男人!没想到随后他竟然走过来又狠狠地踹了我一脚。那时的感受一生难忘,巨大的耻辱让我感到全身颤栗,眼泪在眼眶里打转,就说了句:小子,我整死你!
“其实也就是句气话,谁生气了还不能发发牢骚呢。17岁的我,被人欺负后一肚子的委屈不知该向谁倾诉,也不敢和家里人说,怕妈妈知道后担心。回到宿舍后只好给我的高中同学张某打了一个电话,无非是想找个朋友诉诉苦而已。可事后我才知道,下午张某带了几个同学把邢某带的几个同学约到校外,话不投机双方竟然打起来了,好在无人受伤。”
七次检讨,自证其罪
系领导认定是吴蔚指使并策划了这起打架事件。
这一天,吴蔚在学校保卫科站了近4个小时。吴蔚告诉记者,当时,两名男老师声色俱厉地说:“不承认主观有报复心理就不许回宿舍!”直到她不能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被迫承认了所有莫须有的罪名,询问才算结束。
接着系里又让她写检讨。
吴蔚说:“我连中午饭都没吃,立刻写好一份送给系领导。不一会儿领导打电话叫我去,一进办公室就劈头盖脸地问我:‘你觉得你写的检讨深刻吗?你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让老师怎么相信你?认错态度好,学校才会考虑减轻处分。还有,你明明意识到可能产生什么后果,还不向学校报告,这就是指使策划!’”
“就这样,系领导对检讨书中多处地方发表了具体意见,责令要马上修改。虽然我心里很明白,她说的都不是事实,但也只能照着她的意思写。这样的修改,反反复复竟达7次之多。直到最后一次修改,该领导提出‘邢某用椅子砸你这件事不是实情,他主观上不是想砸你,是用椅子砸别的东西不小心碰到你了。’我不肯改,因为检讨书里就剩下这一点儿事实了。领导立刻大发雷霆,说:‘改不改你看着办吧!’我想到今后4年的生活,还是按她的意思改了。”
那天,吴蔚和远在沈阳的妈妈通了一次话,妈妈还奇怪一份“检讨书”为什么要改7次才能通过。吴蔚哭着说:“不这样改不行啊,我的精神都快崩溃了!”
吴蔚本以为,按领导的意思写了检讨,这件事该平息了,没想到,却等来了意外的消息。
2003年1月17日,学校对吴蔚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理由是吴蔚指使校外人员报复同学,造成他人伤害,在同学中造成极坏影响。依据是《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行政处分条例(试行)》中“策划他人打架,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
“申诉”皮球 踢来踢去
这一天吴蔚彻夜未眠,不知道哭湿了几条毛巾,妈妈也彻夜未眠,担心孩子会出事。“这一切甚至比晴天霹雳还要来得突然,我的梦想,我的未来,在那一瞬间都不复存在了。想想自己才17岁,却要被迫离开校园。我不明白,为什么被打的人是我,反倒是我被勒令退学?为什么我最信任的老师不让我说真话?”
吴蔚开始走上了“申诉”之路,想讨回公道。她又一次没想到的是,她的申诉成了一场马拉松长跑,“申诉皮球”被踢来踢去,直到今天也还没有一个明确结果。
2003年2月,吴蔚和她的父母向辽宁省教育厅提起了申诉申请。
2003年4月24日,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的人只给予了10个字的口头答复:“处理有依据,程序没问题”,维持学校决定不变。
吴蔚认为,省教育厅仅做口头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2003年5月,她又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给予书面答复。
省政府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省教育厅对吴蔚作出书面答复。
但省教育厅不认可。在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而请示国务院法制办。200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应予以书面答复,行政不作为存在”。
其间,吴蔚还就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两审,吴蔚的诉讼请求还是被驳回了。法院的理由是:高校的学籍管理决定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时隔一年之后,2004年4月8日,省教育厅终于书面作出了“关于吴蔚申诉的答复”,结论依然维持学校的处理意见。
性格倔强的吴蔚还是不服,继续向上申诉。
2004年5月16日,她向国家教育部提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
教育部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在全面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指出了学校的处分决定及省教育厅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撤销了省教育厅2004年4月8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该决定书30天内对吴蔚提出的学生申诉申请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经过了漫长的煎熬和痛苦的等待,原以为事情终于有解决希望的吴蔚万万没有想到,又等待了两个月零三天之后,省教育厅才拿出第二份处理意见,建议“学校重新调查慎重处理”,甚至说,“如果对重新处理的决定不满意,建议吴蔚到法院起诉学校。”球,又被踢回到学校。
2005年1月14日,学校《关于对吴蔚同学行政处分重新复核的意见》,依然维持原决定不变。球,再次被踢回省教育厅。
当吴蔚要求省教育厅执行教育部文件时,省教育厅有关人士的回答是:“国家教育部的决定不具有执行性,法律上没明确规定,省厅可以不执行”。“省厅对学校的监督权是宏观的、抽象的,仅具有行政指导性质,省厅无权撤销学校的决定,否则就是越权违法。”
已近绝望 还存希望
“从开始申诉到今天已经两年零两个多月了。在这漫长的800多个日夜里,我每天带着希望醒来,又抱着失望睡去。两年多的时间对于一个学生来说多么宝贵,我却整天在长吁短叹中虚度时光。我的父母为了我的事情已经两年没工作了,高额的诉讼费压得父母喘不过气来,家里还有一位70多岁的姥姥,重病在床。看着父母渐渐变多的白发和日益窘迫的家庭经济状况,还有我一片漆黑的前途,我真的开始绝望了。”
新《规定》,能否给一个绝望的女大学生带来一线希望?
2004年8月16日,教育部对吴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认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的法定自主权。但同时,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权亦是法律赋予学校行使的公共权力,对学生的学籍处分,特别是开除学籍等剥夺学生在校学习权利的处分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此,高等学校行使此种权力应当遵循法定的原则与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上位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的监督。
高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处分应当遵循法治的精神与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公平公正,重视客观证据与后果,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改过机会。
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设立的裁判学生与学校之间因处分问题所发生的争议,监督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定救济制度。提起学生申诉是学生的法定权利,也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此项职责,应当采取公平、公正的立场和程序,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全面审查有关证据,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公正,依据是否准确适当,证据是否充分、客观,程序是否公平等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作出的勒令退学之类处分决定有进行事后监督的职责与程序。
此外,由于勒令退学等剥夺学生学籍、涉及学生身份重大变更的学籍处分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在高校的学习权利和此阶段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处理此类学生申诉申请,亦是履行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法定职责的表现。
第二天一大早,女儿吴蔚(化名)便迫不及待地将教育部的网站点开,细细看新修订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的每一章、每一条,尤其是关于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处分学生要严格依法,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分恰当”的表述条款。
她盯着屏幕,看了一遍又一遍。
回想起自2003年1月17日被学校勒令退学后的800个日日夜夜,吴蔚只觉得内心深处久久压抑的一股巨大声音想冲出来:“我那漫漫申诉路,可以就此终止了吗?我那久别的校园,能够重新接纳我了吗?”
一时激愤,带来麻烦
一颗小小的摩擦火星,居然闯下了一场无法收拾的大祸。对大连外国语学院德语系2002级学生吴蔚来说,这个结果是她始料未及的。
“2002年12月30日上午,因班级调换座位引起了我和同学邢某的争吵。当时我们都很激动,彼此都说了些过激的话。没想到邢某居然抄起一把椅子就砸了过来,有同学挡了一下,可椅子还是砸在我的身上。
“当时我真的不敢相信我的眼睛,大白天居然在大学校园的教室里,男生动手打女生,而且拦都拦不住。我愣在那里半天才回过神来,我大声质问他:你打女生还是不是男人!没想到随后他竟然走过来又狠狠地踹了我一脚。那时的感受一生难忘,巨大的耻辱让我感到全身颤栗,眼泪在眼眶里打转,就说了句:小子,我整死你!
“其实也就是句气话,谁生气了还不能发发牢骚呢。17岁的我,被人欺负后一肚子的委屈不知该向谁倾诉,也不敢和家里人说,怕妈妈知道后担心。回到宿舍后只好给我的高中同学张某打了一个电话,无非是想找个朋友诉诉苦而已。可事后我才知道,下午张某带了几个同学把邢某带的几个同学约到校外,话不投机双方竟然打起来了,好在无人受伤。”
七次检讨,自证其罪
系领导认定是吴蔚指使并策划了这起打架事件。
这一天,吴蔚在学校保卫科站了近4个小时。吴蔚告诉记者,当时,两名男老师声色俱厉地说:“不承认主观有报复心理就不许回宿舍!”直到她不能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被迫承认了所有莫须有的罪名,询问才算结束。
接着系里又让她写检讨。
吴蔚说:“我连中午饭都没吃,立刻写好一份送给系领导。不一会儿领导打电话叫我去,一进办公室就劈头盖脸地问我:‘你觉得你写的检讨深刻吗?你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让老师怎么相信你?认错态度好,学校才会考虑减轻处分。还有,你明明意识到可能产生什么后果,还不向学校报告,这就是指使策划!’”
“就这样,系领导对检讨书中多处地方发表了具体意见,责令要马上修改。虽然我心里很明白,她说的都不是事实,但也只能照着她的意思写。这样的修改,反反复复竟达7次之多。直到最后一次修改,该领导提出‘邢某用椅子砸你这件事不是实情,他主观上不是想砸你,是用椅子砸别的东西不小心碰到你了。’我不肯改,因为检讨书里就剩下这一点儿事实了。领导立刻大发雷霆,说:‘改不改你看着办吧!’我想到今后4年的生活,还是按她的意思改了。”
那天,吴蔚和远在沈阳的妈妈通了一次话,妈妈还奇怪一份“检讨书”为什么要改7次才能通过。吴蔚哭着说:“不这样改不行啊,我的精神都快崩溃了!”
吴蔚本以为,按领导的意思写了检讨,这件事该平息了,没想到,却等来了意外的消息。
2003年1月17日,学校对吴蔚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理由是吴蔚指使校外人员报复同学,造成他人伤害,在同学中造成极坏影响。依据是《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行政处分条例(试行)》中“策划他人打架,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
“申诉”皮球 踢来踢去
这一天吴蔚彻夜未眠,不知道哭湿了几条毛巾,妈妈也彻夜未眠,担心孩子会出事。“这一切甚至比晴天霹雳还要来得突然,我的梦想,我的未来,在那一瞬间都不复存在了。想想自己才17岁,却要被迫离开校园。我不明白,为什么被打的人是我,反倒是我被勒令退学?为什么我最信任的老师不让我说真话?”
吴蔚开始走上了“申诉”之路,想讨回公道。她又一次没想到的是,她的申诉成了一场马拉松长跑,“申诉皮球”被踢来踢去,直到今天也还没有一个明确结果。
2003年2月,吴蔚和她的父母向辽宁省教育厅提起了申诉申请。
2003年4月24日,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的人只给予了10个字的口头答复:“处理有依据,程序没问题”,维持学校决定不变。
吴蔚认为,省教育厅仅做口头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2003年5月,她又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给予书面答复。
省政府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省教育厅对吴蔚作出书面答复。
但省教育厅不认可。在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而请示国务院法制办。200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应予以书面答复,行政不作为存在”。
其间,吴蔚还就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两审,吴蔚的诉讼请求还是被驳回了。法院的理由是:高校的学籍管理决定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时隔一年之后,2004年4月8日,省教育厅终于书面作出了“关于吴蔚申诉的答复”,结论依然维持学校的处理意见。
性格倔强的吴蔚还是不服,继续向上申诉。
2004年5月16日,她向国家教育部提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
教育部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在全面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指出了学校的处分决定及省教育厅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撤销了省教育厅2004年4月8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该决定书30天内对吴蔚提出的学生申诉申请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经过了漫长的煎熬和痛苦的等待,原以为事情终于有解决希望的吴蔚万万没有想到,又等待了两个月零三天之后,省教育厅才拿出第二份处理意见,建议“学校重新调查慎重处理”,甚至说,“如果对重新处理的决定不满意,建议吴蔚到法院起诉学校。”球,又被踢回到学校。
2005年1月14日,学校《关于对吴蔚同学行政处分重新复核的意见》,依然维持原决定不变。球,再次被踢回省教育厅。
当吴蔚要求省教育厅执行教育部文件时,省教育厅有关人士的回答是:“国家教育部的决定不具有执行性,法律上没明确规定,省厅可以不执行”。“省厅对学校的监督权是宏观的、抽象的,仅具有行政指导性质,省厅无权撤销学校的决定,否则就是越权违法。”
已近绝望 还存希望
“从开始申诉到今天已经两年零两个多月了。在这漫长的800多个日夜里,我每天带着希望醒来,又抱着失望睡去。两年多的时间对于一个学生来说多么宝贵,我却整天在长吁短叹中虚度时光。我的父母为了我的事情已经两年没工作了,高额的诉讼费压得父母喘不过气来,家里还有一位70多岁的姥姥,重病在床。看着父母渐渐变多的白发和日益窘迫的家庭经济状况,还有我一片漆黑的前途,我真的开始绝望了。”
新《规定》,能否给一个绝望的女大学生带来一线希望?
2004年8月16日,教育部对吴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认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的法定自主权。但同时,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权亦是法律赋予学校行使的公共权力,对学生的学籍处分,特别是开除学籍等剥夺学生在校学习权利的处分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此,高等学校行使此种权力应当遵循法定的原则与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上位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的监督。
高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处分应当遵循法治的精神与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公平公正,重视客观证据与后果,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改过机会。
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设立的裁判学生与学校之间因处分问题所发生的争议,监督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定救济制度。提起学生申诉是学生的法定权利,也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此项职责,应当采取公平、公正的立场和程序,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全面审查有关证据,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公正,依据是否准确适当,证据是否充分、客观,程序是否公平等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作出的勒令退学之类处分决定有进行事后监督的职责与程序。
此外,由于勒令退学等剥夺学生学籍、涉及学生身份重大变更的学籍处分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在高校的学习权利和此阶段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处理此类学生申诉申请,亦是履行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法定职责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