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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在儿童健康成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基础工程,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十五”期间,我省家庭教育工作按照《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云南省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要求,围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为目标,不断拓宽家庭教育工作渠道,构建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体系,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以家长学校为主要阵地,以社区为依托,以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为指导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和谐、融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十五”期末,我省经济基础较好的城市和地区,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88.3%,经济基础较差的地区,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71.6%,实现了《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中期和《云南省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目标。但是,家庭教育工作存在着的整体发展不平衡,家庭教育观念的落后和工作经费、人员的缺乏等不足。为巩固“十五”家庭教育工作成果,开创家庭教育工作新局面,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和《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围绕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全国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和《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相关目标,以满足儿童和家长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创新和发展我省家庭教育。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我省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1.继续扩大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广大家长的整体素质和教育子女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促进儿童获得科学的家庭教育。
2.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3.加大推进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建设力度,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指导者专业化水平。
4.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大力创办乡村、社区等各类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不断推进家庭教育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厂矿活动。
5.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具体目标
1.广泛宣传普及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城镇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农村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2.巩固和发展各级各类多元化、多类型、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家长学校,规范对家长学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乡镇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家长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广播、电视、网络等家长学校。
3.积极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经济基础较好的城市,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达到70%以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备条件的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达到50%以上。
4.重视和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增强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5年内建立200所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
5.加强家庭教育调查研究,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一批有分量的调研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6.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确立家庭教育研究课题,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机构及社团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各州市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有条件的县也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
7.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者能力培训。5年内对200名县级以上家庭教育指导者进行培训。
8.推进家长学校学习教材建设,编写家长学校学习教材指导纲要,推广普及《云南省家庭教育教材》。
9.切实发挥先进示范的带动作用,推广家庭教育工作经验,5年内创建10个省级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50所省级示范家庭教育指导中心,500所省级示范家长学校。
10.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州市、县(市区)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妇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机构和领导机构,把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家庭教育的牵头工作,文明办、民政、卫生、统计、人口计生委和关工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
2.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工作的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中的基础作用。
3.各州市要按照本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计划和评估办法,确保计划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
1.各州市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家庭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有专人负责家庭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家庭教育工作合力。
2.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基金,用于开展培训、组织研究、建设阵地、表彰先进等项工作。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开发资金来源,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三)深化理论研究
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全国家庭教育“十一五”课题研究指南》,制定《云南省“十一五”家庭教育课题研究指南》,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的应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理论支持。设立一批研究课题,加大对重点课题的支持力度,及时开展课题研究成果的交流、研讨和评奖。
2.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办好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刊物、家庭教育指导报刊和栏目。办好云南家庭教育网,修订和推广《云南省家庭教育教材》。发挥云南省家庭教育研究会研究基地、家庭教育实验基地的作用。探索家庭教育实际应用的方法和途径。
3.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省、州市、县(市区)家庭教育骨于的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针对家庭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4.开展多渠道交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我省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增进合作、研讨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争取支持与援助。
(四)完善服务体系
1.巩固和发展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家长学校,鼓励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倡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办家长学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提高办学质量。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与学生家庭的有效沟通与联系,帮助学生家长普遍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2.大力发展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省和各州市要积极推进建立具有研究、培训、服务、监测和评估等多功能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积极建立适合广大家长需求的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满足广大儿童和家长的需求。
3.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新模式。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投资参与创办各种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机构,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家庭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有成效的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
1.深化“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以面向基层、服务家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为原则,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实践活动,精心打造双合格活动品牌,使之成为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有效载体,使“为国教子、以德育人”观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指导和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营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并以多种方式推进《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实施。
3.加强宣传普及阵地建设。各级报纸、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开办家庭教育和卫生保健知识栏目,增加家庭教育咨询热线,以多种形式扩大家庭教育指导的覆盖面。
(六)抓好队伍建设
1.加强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壮大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形成专兼职结合、指导能力强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2.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采用多种形式,层层组织好家庭教育骨干和指导者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指导水平。
(七)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执法和社会监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建设。
2.完善考核和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规范对各级家长学校、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管理,研究制定专、兼职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3.建立宣传和推广监测机制。以省、州市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为依托,形成覆盖全省的监测网络,并采取措施实施有效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途径对家庭教育的误导。联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名的非法培训机构,规范整顿家庭教育报刊、图书市场和网络家长学校,促进家庭教育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八)关注特殊群体
1.重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大力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向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宣传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留守流动儿童家长科学教养子女的技巧和能力。
2.关注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的家庭教育。大力开展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切实提高特殊家庭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四、监测评估
1.省妇联、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省人口计生委、省关工委联合制定本规划,并依据本规划制定《云南省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评估方案》。
2.成立云南省家庭教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评估全省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各州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由各地的家庭教育工作机构或领导机构负责检查评估。
3.各州市根据《云南省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和《评估方案》要求,组织好中期和终期的自查评估。各地在自查评估的基础上,省家庭教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将对部分州市的家庭教育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4.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发现典型,表彰先进。终期召开省家庭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及表彰会,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不断深化和创新发展。
◇责任编辑李配亮◇
一、指导思想与总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围绕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全国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和《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相关目标,以满足儿童和家长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创新和发展我省家庭教育。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我省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1.继续扩大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广大家长的整体素质和教育子女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促进儿童获得科学的家庭教育。
2.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3.加大推进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建设力度,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指导者专业化水平。
4.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大力创办乡村、社区等各类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不断推进家庭教育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厂矿活动。
5.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具体目标
1.广泛宣传普及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城镇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农村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2.巩固和发展各级各类多元化、多类型、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家长学校,规范对家长学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乡镇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家长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广播、电视、网络等家长学校。
3.积极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经济基础较好的城市,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达到70%以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备条件的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达到50%以上。
4.重视和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增强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5年内建立200所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
5.加强家庭教育调查研究,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一批有分量的调研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6.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确立家庭教育研究课题,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机构及社团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各州市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有条件的县也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
7.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者能力培训。5年内对200名县级以上家庭教育指导者进行培训。
8.推进家长学校学习教材建设,编写家长学校学习教材指导纲要,推广普及《云南省家庭教育教材》。
9.切实发挥先进示范的带动作用,推广家庭教育工作经验,5年内创建10个省级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50所省级示范家庭教育指导中心,500所省级示范家长学校。
10.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州市、县(市区)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妇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机构和领导机构,把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家庭教育的牵头工作,文明办、民政、卫生、统计、人口计生委和关工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
2.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工作的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中的基础作用。
3.各州市要按照本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计划和评估办法,确保计划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
1.各州市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家庭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有专人负责家庭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家庭教育工作合力。
2.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基金,用于开展培训、组织研究、建设阵地、表彰先进等项工作。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开发资金来源,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三)深化理论研究
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全国家庭教育“十一五”课题研究指南》,制定《云南省“十一五”家庭教育课题研究指南》,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的应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理论支持。设立一批研究课题,加大对重点课题的支持力度,及时开展课题研究成果的交流、研讨和评奖。
2.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办好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刊物、家庭教育指导报刊和栏目。办好云南家庭教育网,修订和推广《云南省家庭教育教材》。发挥云南省家庭教育研究会研究基地、家庭教育实验基地的作用。探索家庭教育实际应用的方法和途径。
3.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省、州市、县(市区)家庭教育骨于的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针对家庭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4.开展多渠道交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我省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增进合作、研讨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争取支持与援助。
(四)完善服务体系
1.巩固和发展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家长学校,鼓励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倡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办家长学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提高办学质量。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与学生家庭的有效沟通与联系,帮助学生家长普遍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2.大力发展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省和各州市要积极推进建立具有研究、培训、服务、监测和评估等多功能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积极建立适合广大家长需求的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满足广大儿童和家长的需求。
3.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新模式。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投资参与创办各种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机构,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家庭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有成效的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
1.深化“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以面向基层、服务家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为原则,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实践活动,精心打造双合格活动品牌,使之成为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有效载体,使“为国教子、以德育人”观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指导和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营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并以多种方式推进《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实施。
3.加强宣传普及阵地建设。各级报纸、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开办家庭教育和卫生保健知识栏目,增加家庭教育咨询热线,以多种形式扩大家庭教育指导的覆盖面。
(六)抓好队伍建设
1.加强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壮大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形成专兼职结合、指导能力强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2.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采用多种形式,层层组织好家庭教育骨干和指导者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指导水平。
(七)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执法和社会监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建设。
2.完善考核和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规范对各级家长学校、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管理,研究制定专、兼职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3.建立宣传和推广监测机制。以省、州市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为依托,形成覆盖全省的监测网络,并采取措施实施有效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途径对家庭教育的误导。联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名的非法培训机构,规范整顿家庭教育报刊、图书市场和网络家长学校,促进家庭教育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八)关注特殊群体
1.重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大力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向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宣传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留守流动儿童家长科学教养子女的技巧和能力。
2.关注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的家庭教育。大力开展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切实提高特殊家庭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四、监测评估
1.省妇联、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省人口计生委、省关工委联合制定本规划,并依据本规划制定《云南省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评估方案》。
2.成立云南省家庭教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评估全省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各州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由各地的家庭教育工作机构或领导机构负责检查评估。
3.各州市根据《云南省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和《评估方案》要求,组织好中期和终期的自查评估。各地在自查评估的基础上,省家庭教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将对部分州市的家庭教育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4.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发现典型,表彰先进。终期召开省家庭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及表彰会,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不断深化和创新发展。
◇责任编辑李配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