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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宜丰县成立了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评估方案,开展了对各乡镇和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1993年成为全省首批“两基”达标县,1996年成为全国首批“两基”工作先进县, 2002年成为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县。2003年该县出台了《宜丰县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方案》《中小学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方案》,进一步促进了学校持续、自主发展。
一、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原则与内容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
1. 发展性原则:以促进学校不断发展为目的的过程性评价,注重将学校发展需求和社会、学生的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积极引导不同层次的学校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轨道上发展。
2. 主体性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创设学校自主发展的空间,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 合作性原则:强调建立互相信任、密切合作的督导评价的工作基础,将形成的平等合作、和谐协调、共同研究的氛围贯穿于督导评价的全过程。
4. 阶段性原则:注重学校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评价重点、标准、方法因校而异,引导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分阶段确定发展目标,从而促进学校形成不断发展的持续内在动力。
5. 激励性原则:注重对学校发展的纵向比较,鼓励学校在原有基础上不断进步,让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获得成功的体验,把督导评价作为学校发展的需要和动力。
(二)督导评估的指标设计
指标由规范性指标、目标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三个部分构成,分值分别为50、220、30。
“规范性指标”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学校的规范要求,强调中小学依法办学,体现学校自主发展的基本内涵。
“目标性指标”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基础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特点,注重中小学的全面发展,强化教育质量。该部分是“核心”指标,共设“八率”:校园三化率、教学常规执行率、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率、各项活动参与率、在校学生保留率、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学科优秀率、学科合格率。
“发展性目标”是根据学校选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所确立的评估领域及要素,对其中有的领域,如“学校管理”、“教师发展”、“学生成长”等,学校可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重点,兼顾其他。
二、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实施步骤
1. 方案制定阶段。通过摸底、讨论、试评三个程序。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全县中小学的办学水平分A、B、C三类,并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试行《方案》对部分学校进行评估以便修改完善。
2. 自评阶段。学校自上而下开展自评,撰写中期自评报告;县教育督导室在学校自评基础上进行中期评估,反馈并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3. 全面评估阶段。县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验收,评估结果向全县各学校公布,并作为下一年督导评估确定学校办学水平层次的依据。
(二)实施方法
1. 学校自评与县督导评估相结合。学校通过自评,达到自我诊断、自我调控、自我完善的目的。教育局组织复评和认定。
2. 形成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相结合。各项评估实行日常监控、积累,年终汇总。县局跟踪评估,年终将平时评估数据汇总到县教育督导室。
3. “点”上评估与“面”上评估相结合。规范性指标的评估主要根据师生和家长的正反两方面反映,核实后作出合理评价;目标性指标的评估由县教育督导室组织对全县中小学进行统一评价。
三、督导评估的结果和使用
(一)评估结果与学校评先,与校长及班子成员考评,教职工流动、评优、评模、评奖和津补贴等挂钩。
(二)全县各学校按上年的办学水平评估结果分A、B、C三个类别评定先进学校。对于重大违法违纪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对于受到上级表扬或表彰的,予以加分奖励。
编辑点评:宜丰县开展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是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用不同标准评估不同层次的学校,促进所有学校在各自基础上全面发展。这种督导评估增强了学校自我发展意识,促使学校逐渐形成自我监控、自我完善的发展机制,有利于提高学校主动运用各种教育资源解决自身问题、应对内外部环境提出的挑战能力。
(宜春市教育局供稿)
一、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原则与内容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
1. 发展性原则:以促进学校不断发展为目的的过程性评价,注重将学校发展需求和社会、学生的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积极引导不同层次的学校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轨道上发展。
2. 主体性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创设学校自主发展的空间,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 合作性原则:强调建立互相信任、密切合作的督导评价的工作基础,将形成的平等合作、和谐协调、共同研究的氛围贯穿于督导评价的全过程。
4. 阶段性原则:注重学校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评价重点、标准、方法因校而异,引导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分阶段确定发展目标,从而促进学校形成不断发展的持续内在动力。
5. 激励性原则:注重对学校发展的纵向比较,鼓励学校在原有基础上不断进步,让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获得成功的体验,把督导评价作为学校发展的需要和动力。
(二)督导评估的指标设计
指标由规范性指标、目标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三个部分构成,分值分别为50、220、30。
“规范性指标”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学校的规范要求,强调中小学依法办学,体现学校自主发展的基本内涵。
“目标性指标”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基础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特点,注重中小学的全面发展,强化教育质量。该部分是“核心”指标,共设“八率”:校园三化率、教学常规执行率、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率、各项活动参与率、在校学生保留率、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学科优秀率、学科合格率。
“发展性目标”是根据学校选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所确立的评估领域及要素,对其中有的领域,如“学校管理”、“教师发展”、“学生成长”等,学校可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重点,兼顾其他。
二、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实施步骤
1. 方案制定阶段。通过摸底、讨论、试评三个程序。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全县中小学的办学水平分A、B、C三类,并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试行《方案》对部分学校进行评估以便修改完善。
2. 自评阶段。学校自上而下开展自评,撰写中期自评报告;县教育督导室在学校自评基础上进行中期评估,反馈并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3. 全面评估阶段。县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验收,评估结果向全县各学校公布,并作为下一年督导评估确定学校办学水平层次的依据。
(二)实施方法
1. 学校自评与县督导评估相结合。学校通过自评,达到自我诊断、自我调控、自我完善的目的。教育局组织复评和认定。
2. 形成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相结合。各项评估实行日常监控、积累,年终汇总。县局跟踪评估,年终将平时评估数据汇总到县教育督导室。
3. “点”上评估与“面”上评估相结合。规范性指标的评估主要根据师生和家长的正反两方面反映,核实后作出合理评价;目标性指标的评估由县教育督导室组织对全县中小学进行统一评价。
三、督导评估的结果和使用
(一)评估结果与学校评先,与校长及班子成员考评,教职工流动、评优、评模、评奖和津补贴等挂钩。
(二)全县各学校按上年的办学水平评估结果分A、B、C三个类别评定先进学校。对于重大违法违纪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对于受到上级表扬或表彰的,予以加分奖励。
编辑点评:宜丰县开展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是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用不同标准评估不同层次的学校,促进所有学校在各自基础上全面发展。这种督导评估增强了学校自我发展意识,促使学校逐渐形成自我监控、自我完善的发展机制,有利于提高学校主动运用各种教育资源解决自身问题、应对内外部环境提出的挑战能力。
(宜春市教育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