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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无论是在既成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还是预防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对于事件的控制 和应对,基层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被动性”和“人为性”.为此,当务之急是通过规范政府的行动立场,规 范政府的生态补偿行为及干预事件的行政行为,规范环境利益受损方的维权行动,规范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舆论 行为等方式,形成控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支撑.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后控中,应充分发挥 “正范立行”的核心作用,避免环境群体性事件向暴力事件的演变,使对其控制尽可能地具有“可预期性”和“可调 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