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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是指直系血亲和一定范围内的旁系血亲。人类最初是从不限制近亲之间的男女发生生育行为,逐步走向禁止有近亲关系的男女发生生育行为。而调整该社会行为的规范大多又是以对结婚行为的规范去完成。因为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伴随着原始社会生产力的缓慢提高、生产、科学、文化的发展,人类认识到近亲生育行为的危害性。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影响人类的健康发展。人类首先排除了直系血亲的通婚及生育行为,进而排除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通婚及生育行为。人类在长期自身繁衍中又是仅仅依赖男女性交行为为前提,而男女的性交行为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情况排除血缘较近的关系,逐步缩小到以远亲婚姻形式的规范,又将人类的生育行为紧紧地规范在婚姻行为当中,人类的自身再生产也成了婚姻的基本职能。所以人类在长期对自身人口再生产的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转化为一种社会规范,来约束人类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发生婚姻行为和生育行为。也就是说哪些人可以发生婚姻行为,不会发生生育行为不利的后果,哪些人不可以发生结婚行为,生育行为,否则容易因此出现生育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所以,我国从历史上至今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的规范和法律几乎为通例。仅从我国《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五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在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做出了修改的决定,在《婚姻法》第二章,结婚一栏中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从世界其他国家立法活动来看,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也大多为通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人类历史的发展及现状来看,通常生育行为是高度统一在婚姻行为中所致。所以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为了民族的健康发展,为了男女近亲禁止生育,将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在婚姻法立法活动中完成。
其实,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和其社会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考虑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优生,防止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生育后代。使人类尽可能克服遗传学方面的劣质因素,尽可能健康幸福的生存,至于文化理念上的、风俗习惯上的、经济上的因素也不无关系。
19世纪美国杰出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他毕生研究人种学和人类的早期婚姻,家庭生活,写出了《古代社会》一书。系统地论述了自有人类以来两性关系的发展,提出了“不得在氏族内部近亲通婚的根本法则”,并指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民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的科学论断,这与他自身的惨痛教训有关。青年时代的摩尔根和表妹玛丽相爱了,他们非常懂得血缘过近的人结婚如果生育子女的话,对子女不利,但堕入情网不能自拔,好像是存有侥幸,还是从反面印证自己研究的成果,与表妹玛丽结了婚。婚后生育了三名子女,儿子是个痴呆,两个女儿也因遗传后遗症死去。无独有偶,与摩尔根同时代的美国伟大的生物学家,生物进化论的奠基人达尔文一生中也铸就了同样的悲剧。他和表姐埃马结了婚,感情非常好,一共生育了十个子女,其中三个不幸夭折,活了的七个子女中三女儿伊丽莎白一生未婚,竟有三个女儿患不孕症,终生未育。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的农业小生产经济和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生活环境的原因,加上同宗不婚,亲上加亲等伦理观念的影响,盛行过中表婚的风俗。中表婚就是表兄弟与表姐妹之间的婚姻。我国古代把姨的儿子叫做内弟,内即中,把姑的儿子称为外兄弟,外即表。在这种风俗下的夫妻所发生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悲剧是屡见不鲜的,为人熟知的。
可见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发生的生育行为,才是导致生育不健康后代的直接原因。而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所发生的婚姻行为与生育不良的不健康的后代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只是人类在自身的发展中,还不能克服生物性本能的自然属性在人类繁衍中的作用。又因为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很远古的时候就将与生育相关的一系列自然属性的行为,规范到婚姻当中。况且,受着自然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限制,在近几百万年的人类发展中,就人的自然属性而言,不论其他属性中的高官贵人,还是庶民百姓,也不论他聪明绝顶,还是愚昧痴呆,无不是在父母性交后,使母体的卵细胞受精并在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所谓圣人乃野合而生,感天而育,那只是一种传说而已。
事实上,人类在自身繁衍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一直在探索人类在生育行为中的自然因素的影响,试图将性交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因为人类已经意识到,男女性交行为不仅只是生育职能的体现,它还承担着许多人类需要的其他职能,甚至包括社会因素方面的职能。所以从很早的时候便注意研究,男女性交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首先发现了自然避孕法。认识到妇女的生育年龄与非生育年龄,即女人从青春期开始可以排卵到更年期为止为育龄期。按联合国人口统计把育龄妇女的年龄界限定为15~49岁。我国人口统计也使用这一标准。不在育龄期的妇女,通常即使有性交行为也不会受孕而生育。然后又进一步认识到在育龄期的妇女,由于排卵是有周期性的规律,所以在每个月中有受孕的生育阶段和不受孕的非生育阶段,即通常所说的安全期。之后,人类又研究发明了一些物理方式的避孕措施和药物化学方面的避孕措施。比较科学地解决了育龄妇女在自然受孕期中,性交行为而避免怀孕生育。况且,还有避孕行为失败以后的补救措施,即人工流产。进而又从医学方面可以采取绝育手术,即对有生育能力妇女输卵管和男人输精管的结扎术。进一步解决避免了性行为的原因而发生生育后果的可能。使人类在性行为所体现的功能中主观的克服制约了生育后果。使性行为与生育行为的分离成为了现实,也增加了婚姻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的因素。事实上,人类在一个多世纪的努力之下,使生物工程进入了细胞移植,无性繁殖的时代。2005年6月20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办的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学会年会上,来自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干细胞生物中心的生物学教授哈里.摩尔宣布人类最终可能会找到人工制造精子和卵子的办法,单性生殖将成为可能,即“单个成年男性就可通过将自己的精子与由自己细胞培育出的卵子受精,生育出自己的孩子”。仅从目前人类在医学技术、生物工程科学的成果来看,至少动摇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容易发生的对人类不利后果的担心。使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有结婚行为的理由和担心可以松动了重新考虑了。比如,现行的婚姻法会使那些已丧失了生育能力的中老年人因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不论他们怎么相爱,从法律上丧失了获得幸福婚姻的机会和可能。再如,那些有生育行为能力的年轻人,同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也不论他们爱情如何真挚,也不论他们是否采取了绝育措施,从法律而言仍然丧失了结婚的可能。试想陆游、唐婉在世,陆游的母亲不再干涉的话,也难逃爱情的悲剧。而恰恰陆游、唐婉的爱情悲剧起因是唐婉患有不育症,使陆游的母亲不满,干预他们的爱情,导致的悲剧。那么陆游与唐婉如在当代,别说唐婉本来就没有生育能力了,就是有,他们也采取了绝育措施后,能否使悲剧不再发生呢?至于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原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因素暂且不论。
另外,我国于2001年12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我国多年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从国家政策管理上升为法律管理。计划生育法是调整生育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将在生育行为中具有权利、义务的关系,上升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关系。
如果禁止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公民结婚,只是从优生目的考虑的话,笔者认为,从立法结构上看能否在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禁止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公民发生生育行为。因为多种科学方法导致了生育行为与性行为和婚姻行为的分离,已成为客观存在了。比如我国建国后所颁布的婚姻法中均有对非婚生子女的客观现象表述及收养子女的表述。非婚生子女关系和收养子女关系,就是性行为与婚姻行为或与生育行为分离的社会现象。所以计划生育法调整的主体,应拓宽到婚姻主体以外的有生育行为能力的社会关系主体中去,比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甚至,即使是人工生育、无性行为的生育行为中,也应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如有近亲关系男人的精子与女人的卵子去结合进行人工生育,加强提高计划生育法对此的管理职能和作用。弱化婚姻法中对此类问题的制约和限制,使婚姻的自由度,公民在选择配偶上的空间更为宽泛。应该加强结婚登记的制度,将结婚当事人是否有血缘关系搞清,建立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衔接制度,是完全可以从法律制度上避免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发生生育行为,使婚姻行为的基础减少自然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更突出其社会因素的本质特征。
在我国有些地区,立法、司法的实践中也有类似的先例。比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讨论通过的地方法规《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并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痴呆傻人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后方准结婚,如双方均系痴呆傻人,可以只对女方施行绝育手术,一方为痴呆傻人的,对痴呆傻人一方施行绝育手术”,这样才能使依法不准有生育行为的公民在法律的规定下避免了生育行为后可以扩大幸福生活的可能和空间。获得美满的婚姻,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所以,我国从历史上至今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的规范和法律几乎为通例。仅从我国《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五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在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做出了修改的决定,在《婚姻法》第二章,结婚一栏中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从世界其他国家立法活动来看,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也大多为通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人类历史的发展及现状来看,通常生育行为是高度统一在婚姻行为中所致。所以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为了民族的健康发展,为了男女近亲禁止生育,将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在婚姻法立法活动中完成。
其实,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和其社会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考虑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优生,防止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生育后代。使人类尽可能克服遗传学方面的劣质因素,尽可能健康幸福的生存,至于文化理念上的、风俗习惯上的、经济上的因素也不无关系。
19世纪美国杰出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他毕生研究人种学和人类的早期婚姻,家庭生活,写出了《古代社会》一书。系统地论述了自有人类以来两性关系的发展,提出了“不得在氏族内部近亲通婚的根本法则”,并指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民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的科学论断,这与他自身的惨痛教训有关。青年时代的摩尔根和表妹玛丽相爱了,他们非常懂得血缘过近的人结婚如果生育子女的话,对子女不利,但堕入情网不能自拔,好像是存有侥幸,还是从反面印证自己研究的成果,与表妹玛丽结了婚。婚后生育了三名子女,儿子是个痴呆,两个女儿也因遗传后遗症死去。无独有偶,与摩尔根同时代的美国伟大的生物学家,生物进化论的奠基人达尔文一生中也铸就了同样的悲剧。他和表姐埃马结了婚,感情非常好,一共生育了十个子女,其中三个不幸夭折,活了的七个子女中三女儿伊丽莎白一生未婚,竟有三个女儿患不孕症,终生未育。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的农业小生产经济和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生活环境的原因,加上同宗不婚,亲上加亲等伦理观念的影响,盛行过中表婚的风俗。中表婚就是表兄弟与表姐妹之间的婚姻。我国古代把姨的儿子叫做内弟,内即中,把姑的儿子称为外兄弟,外即表。在这种风俗下的夫妻所发生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悲剧是屡见不鲜的,为人熟知的。
可见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发生的生育行为,才是导致生育不健康后代的直接原因。而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所发生的婚姻行为与生育不良的不健康的后代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只是人类在自身的发展中,还不能克服生物性本能的自然属性在人类繁衍中的作用。又因为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很远古的时候就将与生育相关的一系列自然属性的行为,规范到婚姻当中。况且,受着自然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限制,在近几百万年的人类发展中,就人的自然属性而言,不论其他属性中的高官贵人,还是庶民百姓,也不论他聪明绝顶,还是愚昧痴呆,无不是在父母性交后,使母体的卵细胞受精并在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所谓圣人乃野合而生,感天而育,那只是一种传说而已。
事实上,人类在自身繁衍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一直在探索人类在生育行为中的自然因素的影响,试图将性交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因为人类已经意识到,男女性交行为不仅只是生育职能的体现,它还承担着许多人类需要的其他职能,甚至包括社会因素方面的职能。所以从很早的时候便注意研究,男女性交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首先发现了自然避孕法。认识到妇女的生育年龄与非生育年龄,即女人从青春期开始可以排卵到更年期为止为育龄期。按联合国人口统计把育龄妇女的年龄界限定为15~49岁。我国人口统计也使用这一标准。不在育龄期的妇女,通常即使有性交行为也不会受孕而生育。然后又进一步认识到在育龄期的妇女,由于排卵是有周期性的规律,所以在每个月中有受孕的生育阶段和不受孕的非生育阶段,即通常所说的安全期。之后,人类又研究发明了一些物理方式的避孕措施和药物化学方面的避孕措施。比较科学地解决了育龄妇女在自然受孕期中,性交行为而避免怀孕生育。况且,还有避孕行为失败以后的补救措施,即人工流产。进而又从医学方面可以采取绝育手术,即对有生育能力妇女输卵管和男人输精管的结扎术。进一步解决避免了性行为的原因而发生生育后果的可能。使人类在性行为所体现的功能中主观的克服制约了生育后果。使性行为与生育行为的分离成为了现实,也增加了婚姻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的因素。事实上,人类在一个多世纪的努力之下,使生物工程进入了细胞移植,无性繁殖的时代。2005年6月20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办的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学会年会上,来自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干细胞生物中心的生物学教授哈里.摩尔宣布人类最终可能会找到人工制造精子和卵子的办法,单性生殖将成为可能,即“单个成年男性就可通过将自己的精子与由自己细胞培育出的卵子受精,生育出自己的孩子”。仅从目前人类在医学技术、生物工程科学的成果来看,至少动摇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容易发生的对人类不利后果的担心。使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有结婚行为的理由和担心可以松动了重新考虑了。比如,现行的婚姻法会使那些已丧失了生育能力的中老年人因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不论他们怎么相爱,从法律上丧失了获得幸福婚姻的机会和可能。再如,那些有生育行为能力的年轻人,同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也不论他们爱情如何真挚,也不论他们是否采取了绝育措施,从法律而言仍然丧失了结婚的可能。试想陆游、唐婉在世,陆游的母亲不再干涉的话,也难逃爱情的悲剧。而恰恰陆游、唐婉的爱情悲剧起因是唐婉患有不育症,使陆游的母亲不满,干预他们的爱情,导致的悲剧。那么陆游与唐婉如在当代,别说唐婉本来就没有生育能力了,就是有,他们也采取了绝育措施后,能否使悲剧不再发生呢?至于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原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因素暂且不论。
另外,我国于2001年12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我国多年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从国家政策管理上升为法律管理。计划生育法是调整生育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将在生育行为中具有权利、义务的关系,上升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关系。
如果禁止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公民结婚,只是从优生目的考虑的话,笔者认为,从立法结构上看能否在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禁止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公民发生生育行为。因为多种科学方法导致了生育行为与性行为和婚姻行为的分离,已成为客观存在了。比如我国建国后所颁布的婚姻法中均有对非婚生子女的客观现象表述及收养子女的表述。非婚生子女关系和收养子女关系,就是性行为与婚姻行为或与生育行为分离的社会现象。所以计划生育法调整的主体,应拓宽到婚姻主体以外的有生育行为能力的社会关系主体中去,比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甚至,即使是人工生育、无性行为的生育行为中,也应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如有近亲关系男人的精子与女人的卵子去结合进行人工生育,加强提高计划生育法对此的管理职能和作用。弱化婚姻法中对此类问题的制约和限制,使婚姻的自由度,公民在选择配偶上的空间更为宽泛。应该加强结婚登记的制度,将结婚当事人是否有血缘关系搞清,建立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衔接制度,是完全可以从法律制度上避免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发生生育行为,使婚姻行为的基础减少自然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更突出其社会因素的本质特征。
在我国有些地区,立法、司法的实践中也有类似的先例。比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讨论通过的地方法规《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并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痴呆傻人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后方准结婚,如双方均系痴呆傻人,可以只对女方施行绝育手术,一方为痴呆傻人的,对痴呆傻人一方施行绝育手术”,这样才能使依法不准有生育行为的公民在法律的规定下避免了生育行为后可以扩大幸福生活的可能和空间。获得美满的婚姻,增加社会的和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