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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此次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有若干亮点,诸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制度、可诉条件从“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范围等等,在一定程度上补齐了现有行政诉讼的短板。但是有关行政合同及其法律救济的规范仍难见于法,本文主要针对我国行政合同及其法律救济谈谈笔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