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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经济的行业性差别、地区分布的不均衡。“营改增”的实施会给各行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原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抵扣环节更加畅通了。而对于实行“营改增”的企业来说,“营改增”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营改增”对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及企业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如何在短时期内从容应对。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的背景及其意义
2016年3月23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保证增值税在各流通环节的抵扣链不中断,避免营业税在各环节中的重复纳税;二是增值税逐环节抵扣,能够平衡税负,有利于社会经济公平健康发展;三是增值税只对产品(或劳务)增值部分纳税,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减轻了企业税负;四是统一了增值税制,提高了税收征管能力。
二、“营改增”对幕墙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最明显的就是企业税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在改革之前,幕墙施工企业施行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既有自产货物销售按17%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又有建筑安装服务按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由这一不同税种下的“兼营行为”转变成了:同一税种下的不同税率之间的“兼营行为”。即:自产货物销售部分仍 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而建筑安装服务由3%的营业税率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
(二)“营改增”对企业施工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管理带来的影响
改革之前,幕墙施工合同的报价为含税价。改革后,最大的变化就是施工合同的金额变成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同时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也有影响。比如:施工企业的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合同中是否能明确划分增值税应税行为和建筑安装服务的种类及范围;以及上述两种形为所对应的价款;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甲供材料、清包工程方式的服务等条款。
(三)“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对于“兼营行为”的判断,税法上是以纳税人是否分别按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进行核算,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未分别进行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还表现在:是否设置了增值税核算的相关会计科目,并能正确进行核算;进项税额是否提前、销项税额是否延后确认;对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未转、少转或延迟转出。在实际工作中,進项发票的规范和完整取得,是一大难点。如果未取得相应的进项税发票,影响企业的增值税计算。将导致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
(四)“营改增”对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建筑安装劳务队伍的影响
幕墙施工企业是自产货物销售及建筑安装服务的结合体。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率有以下几种:17%、13%、11%、6%、0。征收率目前有3%和5%两种。供应商或建筑安装劳务提供方不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种类不同;发票种类不同,计税方法不同;计税方法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影响企业最终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所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劳务队时要提早进行谋划。
(五)“营改增”对企业税款申报缴纳的影响
改革之前,营业税款是向建筑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改增”后,增值税向施工所在地按0.2%预缴增值税后,企业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缴纳。这一方式的变化,带来的是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两地监管。
三、企业面临的挑战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幕墙施工企业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挑战。笔者认为,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老项目的过渡
在营改增的转变过程中,4月30号之前的老项目实行的是营业税,之后要转变成缴纳增值税。如何顺利过渡。财税【2016】36号文也明确了相应的过渡期政策。企业要对正在执行中的老项目合同做出一个判断,是否需要跟建设方进一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由于政策性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是否还存在,企业自身要进行一个判断。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已经做好了由营业税过渡到增值税的核算准备工作。包括会计制度的修订、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及会计人员的培训。
(二)进项税的抵扣
进项税抵扣发票是否能取得;企业取得的发票哪些是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哪些是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内。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能及时进行认证。税务软件是否已进行了升级,能够满足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票据处理。
(三)“营改增”后,幕墙施工企业对兼营业务行为要进行一个正确划分
会计核算上要对两种不同税率进行区分并能正确核算。如果不能,那么就会带来从高适用税率进行计税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四、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组织本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各级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认识
“营改增”从全局来看,是为企业“减负”,但对于建筑业,特别是较为特殊的幕墙施工企业来说,企业一般利润率水平为2%-3%左右。如果在“营改增”过程中,企业的税负增加了。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会使企业面临着困境。所以需要积极应对,从战略的高度谋划,才会使企业不至于在改革中被淘汰。
(二)提高负责合同签订人员的谈判技巧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仔细斟酌相关条款。明确施工合同价款是否含税;在合同中要约定施工企业的纳税人种类,明确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约定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能够区分增值税的“兼营行为”。在合同中要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其范围,是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还是建筑安装服务合同。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要列明自产货物销售及建筑安装劳务各自所占的比例(或者金额)。
(三)供应商和劳务队的选择
增值税是实行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所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营改增”后,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同样,劳务队要慎选无相关资质的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且重点关注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可降低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四)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
将“营改增”纳入财务制度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手册。有必要列明取得的哪些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餐费、停车费、过路费等)。哪些发票可以进行抵扣(比如:通讯费、住宿费等)。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使其能够正确核算增值税会计业务;能够正确判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并能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避免因多转、少转或不转进项税额带来的税务风险。在会计核算中要注意延迟记录进项税额或提前确认销项税额,其结果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五)明确划分过渡期新老项目
对老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进行细致梳理。整理出营业税已交纳的部分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提部分的营业税金是否相匹配。将2016年4月30日作为一个时间节点。4月30日前,如果多计提的营业税金部分,进行账务调整。如果是属于“营改增”前未开营业税发票、符合过渡性政策的部分。按照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并进行账务处理。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由于增值税是在各流通环节进行抵扣。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进项税发票无法认证通过,该部分进项税无法抵扣。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所以,一线财务会计人员要将收集到的发票送交财务部门。税务会计人员要及时进行认证,并做好增值税台账管理。将各类增值税发票归档保存。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推行,是一项“普惠”政策。如果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全员参与、积极应对。那么将会和建设单位一道,享受改革所带来的成果。
(作者单位: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的背景及其意义
2016年3月23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保证增值税在各流通环节的抵扣链不中断,避免营业税在各环节中的重复纳税;二是增值税逐环节抵扣,能够平衡税负,有利于社会经济公平健康发展;三是增值税只对产品(或劳务)增值部分纳税,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减轻了企业税负;四是统一了增值税制,提高了税收征管能力。
二、“营改增”对幕墙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最明显的就是企业税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在改革之前,幕墙施工企业施行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既有自产货物销售按17%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又有建筑安装服务按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由这一不同税种下的“兼营行为”转变成了:同一税种下的不同税率之间的“兼营行为”。即:自产货物销售部分仍 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而建筑安装服务由3%的营业税率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
(二)“营改增”对企业施工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管理带来的影响
改革之前,幕墙施工合同的报价为含税价。改革后,最大的变化就是施工合同的金额变成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同时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也有影响。比如:施工企业的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合同中是否能明确划分增值税应税行为和建筑安装服务的种类及范围;以及上述两种形为所对应的价款;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甲供材料、清包工程方式的服务等条款。
(三)“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对于“兼营行为”的判断,税法上是以纳税人是否分别按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进行核算,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未分别进行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还表现在:是否设置了增值税核算的相关会计科目,并能正确进行核算;进项税额是否提前、销项税额是否延后确认;对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未转、少转或延迟转出。在实际工作中,進项发票的规范和完整取得,是一大难点。如果未取得相应的进项税发票,影响企业的增值税计算。将导致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
(四)“营改增”对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建筑安装劳务队伍的影响
幕墙施工企业是自产货物销售及建筑安装服务的结合体。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率有以下几种:17%、13%、11%、6%、0。征收率目前有3%和5%两种。供应商或建筑安装劳务提供方不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种类不同;发票种类不同,计税方法不同;计税方法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影响企业最终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所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劳务队时要提早进行谋划。
(五)“营改增”对企业税款申报缴纳的影响
改革之前,营业税款是向建筑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改增”后,增值税向施工所在地按0.2%预缴增值税后,企业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缴纳。这一方式的变化,带来的是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两地监管。
三、企业面临的挑战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幕墙施工企业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挑战。笔者认为,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老项目的过渡
在营改增的转变过程中,4月30号之前的老项目实行的是营业税,之后要转变成缴纳增值税。如何顺利过渡。财税【2016】36号文也明确了相应的过渡期政策。企业要对正在执行中的老项目合同做出一个判断,是否需要跟建设方进一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由于政策性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是否还存在,企业自身要进行一个判断。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已经做好了由营业税过渡到增值税的核算准备工作。包括会计制度的修订、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及会计人员的培训。
(二)进项税的抵扣
进项税抵扣发票是否能取得;企业取得的发票哪些是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哪些是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内。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能及时进行认证。税务软件是否已进行了升级,能够满足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票据处理。
(三)“营改增”后,幕墙施工企业对兼营业务行为要进行一个正确划分
会计核算上要对两种不同税率进行区分并能正确核算。如果不能,那么就会带来从高适用税率进行计税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四、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组织本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各级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认识
“营改增”从全局来看,是为企业“减负”,但对于建筑业,特别是较为特殊的幕墙施工企业来说,企业一般利润率水平为2%-3%左右。如果在“营改增”过程中,企业的税负增加了。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会使企业面临着困境。所以需要积极应对,从战略的高度谋划,才会使企业不至于在改革中被淘汰。
(二)提高负责合同签订人员的谈判技巧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仔细斟酌相关条款。明确施工合同价款是否含税;在合同中要约定施工企业的纳税人种类,明确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约定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能够区分增值税的“兼营行为”。在合同中要约定应税行为的种类及其范围,是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还是建筑安装服务合同。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要列明自产货物销售及建筑安装劳务各自所占的比例(或者金额)。
(三)供应商和劳务队的选择
增值税是实行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所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营改增”后,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同样,劳务队要慎选无相关资质的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且重点关注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可降低因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四)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
将“营改增”纳入财务制度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手册。有必要列明取得的哪些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餐费、停车费、过路费等)。哪些发票可以进行抵扣(比如:通讯费、住宿费等)。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使其能够正确核算增值税会计业务;能够正确判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并能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避免因多转、少转或不转进项税额带来的税务风险。在会计核算中要注意延迟记录进项税额或提前确认销项税额,其结果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五)明确划分过渡期新老项目
对老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进行细致梳理。整理出营业税已交纳的部分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提部分的营业税金是否相匹配。将2016年4月30日作为一个时间节点。4月30日前,如果多计提的营业税金部分,进行账务调整。如果是属于“营改增”前未开营业税发票、符合过渡性政策的部分。按照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并进行账务处理。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由于增值税是在各流通环节进行抵扣。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进项税发票无法认证通过,该部分进项税无法抵扣。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所以,一线财务会计人员要将收集到的发票送交财务部门。税务会计人员要及时进行认证,并做好增值税台账管理。将各类增值税发票归档保存。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推行,是一项“普惠”政策。如果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全员参与、积极应对。那么将会和建设单位一道,享受改革所带来的成果。
(作者单位: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