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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参与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存在对信托财产认识不一且无法实际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设计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土地用途存在一定的非粮化倾向等问题。应明确土地信托流转符合国家农村总体规划,明确可为信托财产的土地权利,委托人及受益人以农户为主,完善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等,以发挥信托制度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