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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作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大举措,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倡导下正大步走向前台。从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实践看,其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的现象也屡屡发生。本文就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及发展现状分析,探寻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 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完善对策
一、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及发展现状
1.我国建立独立董事的目的
我国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能对内部董事起着监督和制衡作用,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约束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利益起着关键作用。
2.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
从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各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同时独立董事也被赋予了一些特别职权,如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前置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权等,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帮助公司管理层做出正确决策发挥了一定作用,独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虚假行为、改善治理结构、促进信息披露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步较晚,在实际中,独立董事刚刚进入角色,大部分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比较谨慎。许多独立董事倾向于充当企业顾问的角色,只是在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方面履行签字的职责,仅仅在决策程序上起到了作用;据统计分析表明,我国目前在独立董事群体的构成上以高校及科研单位人员为主,多为学者,一方面,学者的教学研究任务繁重,不可能把太多精力投入到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尽管有很深厚的理论功底,但企业的实际经验不足,数量过多,边际效用下降,制约了独立董事效用的发挥。
二、我国独立董事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表面上看,只要独立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就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但事实上,无论是独立董事的推举、任命,还是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在一个由大股东控制的企业里,无一不体现着大股东的意志。首先,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来看,尽管按照证监会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l%以上的股东都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需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我国目前大多采用一股一票的方式,这就为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提供了可能。由于独立董事大多由控股股东——大股东提名并选举产生,独立董事迫于大股东的压力、报酬以及日后是否能够连任等问题,难以形成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在现行《公司法》中,董事会所有决议均应是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此种董事会制度使得仅占董事会三分之一席位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是有限的,难以达到公众所期望的结果。最后,由于独立董事从所聘公司领取薪酬,这种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极易使独立董事受到管理层的影响、支配乃至控制,其独立性势必大打折扣。
2.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角色定位不准
我国采用的是二元制治理模式,是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多年的实践当中,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愈演愈烈,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监管部分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却暴露出其职责不明,定位不准等问题。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明确,各个上市公司仅仅是在公司章程中原则性地将其界定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就关联交易、重大收购等发表独立意见等。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行权与监事会又有很多雷同之处,职能重叠。如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股东临时大会等。将同一职责同时授予两个机构,只会引起混乱,造成两个机构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两只猫逮同一只老鼠”。
3.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与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难以真正做到独立
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都是兼职的,自己本身又有繁忙的本质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这就无时间深入上市公司了解情况,所做出判断的依据完全是依赖于上市公司向他所提供的材料,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向他提供材料或在材料中有所隐瞒,那么独立董事所得出的结论就是片面的。因此在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他所能做出判断的公正性就值得商榷了。
4.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信誉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目前还没有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的中介机构,很难评价独立董事的能力和尽职程度。因此,宏观经济环境对于独立董事还不能形成充分的制约。同时由于独立董事并非荣誉性职务,其承担的风险较大,当独立董事对此有所认识时,声誉的激励作用就很微弱。另一方面,从董事的自身利益来看,担任独立董事不能获取很高的经济收益,独立董事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不足。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选拔机制
独立董事的选拔最重要的是要保证独立董事选拔的独立性,改变独立董事选拔上由董事会和大股东一手遮天的局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1)进一步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2)将独立董事提名权限定为中小股东的权利,大股东将提名权让渡给中小股东后仍享有表决权,或者大股东享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在选举独立董事时要回避表决;(3)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数据库,并主动向各个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协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组织全国性独立董事资格考试。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独立董事选拔制度来选举独立董事,用制度来决定独立董事人选,尽可能地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理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所做的规定,要避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事权和职责的重叠和冲突。因此,独立董事职责的设定和角色定位,应考虑以下三点:一是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之后留下的未监督到的“死角”;二是独立董事“独立性”所承担的特殊职能;三是独立董事自身所具有的专长。据此,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责应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鉴于我国国有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控制了股东大会,从而控制了董事会这一现实,独立董事的首要职责是对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进行制衡,协助董事会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维护公众股东的权益,而不是少数大股东或某些集团的利益。第二,独立董事凭借其特有的专长和技能,为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通过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来履行以下职能:提出经理人员的候选人;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的业绩;提出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报酬方案;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发表意见。
3.完善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与责任。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独立董事也要对公司、甚至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注意树立独立董事的自律与他律意识。
独立董事们应当意识到,独立董事不同于公司的挂名顾问或者其他名誉职务。独立董事既握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权力,也肩负着沉重的法律义务。独立董事具有的独立性不是独立董事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在一定程度上,独立性只会加重、而非减轻独立董事所负的义务。对于忠实义务而言,尤为如此。对于注意义务而言,独立董事也要严格履行。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回报。同时,对独立董事的失职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作为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承担着监督管理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任,因此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给独立董事相应的报酬也是合理的。独立董事的报酬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提高声誉,二是获得物资报酬。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的未来市场,当然这也有赖于强大的独立董事市场的建立。至于物资报酬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确保合适的数量,太少,不足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独立董事的行业,兢兢业业为上市公司服务,太多,可能会削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是要切断独立董事的报酬与董事会和大股东的关系,为独立董事薪酬确定制定一套薪酬体系。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股权集中的弊端,无论是由董事会还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薪酬都免不了会受到大股东的影响,进而影响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而要建立其一套公共的独立董事考评体系,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考评,最终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
[关键词] 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完善对策
一、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及发展现状
1.我国建立独立董事的目的
我国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能对内部董事起着监督和制衡作用,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约束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利益起着关键作用。
2.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
从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各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同时独立董事也被赋予了一些特别职权,如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前置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权等,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帮助公司管理层做出正确决策发挥了一定作用,独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虚假行为、改善治理结构、促进信息披露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步较晚,在实际中,独立董事刚刚进入角色,大部分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比较谨慎。许多独立董事倾向于充当企业顾问的角色,只是在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方面履行签字的职责,仅仅在决策程序上起到了作用;据统计分析表明,我国目前在独立董事群体的构成上以高校及科研单位人员为主,多为学者,一方面,学者的教学研究任务繁重,不可能把太多精力投入到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尽管有很深厚的理论功底,但企业的实际经验不足,数量过多,边际效用下降,制约了独立董事效用的发挥。
二、我国独立董事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表面上看,只要独立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就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但事实上,无论是独立董事的推举、任命,还是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在一个由大股东控制的企业里,无一不体现着大股东的意志。首先,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来看,尽管按照证监会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l%以上的股东都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需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我国目前大多采用一股一票的方式,这就为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提供了可能。由于独立董事大多由控股股东——大股东提名并选举产生,独立董事迫于大股东的压力、报酬以及日后是否能够连任等问题,难以形成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在现行《公司法》中,董事会所有决议均应是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此种董事会制度使得仅占董事会三分之一席位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是有限的,难以达到公众所期望的结果。最后,由于独立董事从所聘公司领取薪酬,这种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极易使独立董事受到管理层的影响、支配乃至控制,其独立性势必大打折扣。
2.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角色定位不准
我国采用的是二元制治理模式,是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多年的实践当中,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愈演愈烈,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监管部分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却暴露出其职责不明,定位不准等问题。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明确,各个上市公司仅仅是在公司章程中原则性地将其界定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就关联交易、重大收购等发表独立意见等。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行权与监事会又有很多雷同之处,职能重叠。如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股东临时大会等。将同一职责同时授予两个机构,只会引起混乱,造成两个机构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两只猫逮同一只老鼠”。
3.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与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难以真正做到独立
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都是兼职的,自己本身又有繁忙的本质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这就无时间深入上市公司了解情况,所做出判断的依据完全是依赖于上市公司向他所提供的材料,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向他提供材料或在材料中有所隐瞒,那么独立董事所得出的结论就是片面的。因此在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他所能做出判断的公正性就值得商榷了。
4.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信誉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目前还没有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的中介机构,很难评价独立董事的能力和尽职程度。因此,宏观经济环境对于独立董事还不能形成充分的制约。同时由于独立董事并非荣誉性职务,其承担的风险较大,当独立董事对此有所认识时,声誉的激励作用就很微弱。另一方面,从董事的自身利益来看,担任独立董事不能获取很高的经济收益,独立董事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不足。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选拔机制
独立董事的选拔最重要的是要保证独立董事选拔的独立性,改变独立董事选拔上由董事会和大股东一手遮天的局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1)进一步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2)将独立董事提名权限定为中小股东的权利,大股东将提名权让渡给中小股东后仍享有表决权,或者大股东享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在选举独立董事时要回避表决;(3)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数据库,并主动向各个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协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组织全国性独立董事资格考试。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独立董事选拔制度来选举独立董事,用制度来决定独立董事人选,尽可能地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理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所做的规定,要避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事权和职责的重叠和冲突。因此,独立董事职责的设定和角色定位,应考虑以下三点:一是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之后留下的未监督到的“死角”;二是独立董事“独立性”所承担的特殊职能;三是独立董事自身所具有的专长。据此,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责应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鉴于我国国有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控制了股东大会,从而控制了董事会这一现实,独立董事的首要职责是对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进行制衡,协助董事会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维护公众股东的权益,而不是少数大股东或某些集团的利益。第二,独立董事凭借其特有的专长和技能,为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通过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来履行以下职能:提出经理人员的候选人;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的业绩;提出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报酬方案;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发表意见。
3.完善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与责任。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独立董事也要对公司、甚至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注意树立独立董事的自律与他律意识。
独立董事们应当意识到,独立董事不同于公司的挂名顾问或者其他名誉职务。独立董事既握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权力,也肩负着沉重的法律义务。独立董事具有的独立性不是独立董事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在一定程度上,独立性只会加重、而非减轻独立董事所负的义务。对于忠实义务而言,尤为如此。对于注意义务而言,独立董事也要严格履行。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回报。同时,对独立董事的失职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作为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承担着监督管理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任,因此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给独立董事相应的报酬也是合理的。独立董事的报酬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提高声誉,二是获得物资报酬。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的未来市场,当然这也有赖于强大的独立董事市场的建立。至于物资报酬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确保合适的数量,太少,不足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独立董事的行业,兢兢业业为上市公司服务,太多,可能会削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是要切断独立董事的报酬与董事会和大股东的关系,为独立董事薪酬确定制定一套薪酬体系。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股权集中的弊端,无论是由董事会还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薪酬都免不了会受到大股东的影响,进而影响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而要建立其一套公共的独立董事考评体系,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考评,最终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