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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85次会議原則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70次会議修改通过,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目前谷部門、各地区的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資待遇,一般都有些偏高。由于普通工和勤杂工只从事簡單的体力劳动,并且一般都是就地招收的,同农民的关系比較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