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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7月至1948年11月,罗斯科·庞德受聘担任了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顾问,帮助中国进行法制重建和司法改革。这段经历为晚年在思想上受到挑战的庞德提供了实践其理念的机遇。庞德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诊断,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其理论体系盲点的注脚;但他对于中国法制的建言,贯彻了其社会学法理学的基本理念,其中的某些判断和建议,依然值得当代中国法律人借鉴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