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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刑事司法程序,怎么样才能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保障公正,又如何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五年前的夏天,我在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做访问学者期间,于台北地方法院旁听了“台开案”中的四次审理。印象中最深刻的,是2006年7月20日进行的被告人赵建铭移审接押程序。
虽然还不算庭审的大戏,但控辩双方的精彩对抗已经让人领略到交叉询问的魅力。根据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移审接押程序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出庭原则之例外,以书面证词方式出现。扁女陈幸妤生完孩子尚未满月,本不宜出行,为了随时应法官询问,在律师的建议下出现在法院,引起不小的轰动。
当时旁听完庭审,我在路过一楼大厅的“证人费用领取处”时,好奇地问了一下,台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证人的到庭率居然高达七成,而按照每天支付给出庭证人的预计费用2万新台币计算,一年超过600万元。如果每个案件都如此繁琐,司法资源如何承担重负?陪同的检察官告诉我,其实,大部分的案件都已经通过辩诉交易和简式审判程序解决了。
我当时想到了美国的辛普森案,光审理就耗时一年有余。但好在美国刑事案件中九成都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那么通过正式的普通程序进行的案件数量就没有那么庞大了。这真是处理不同刑事案件的好办法:简繁分流,事实简单的案件省下来的时间,加到了重大疑难的案件上,而大案上失去的效率,也在小案的快速处理上得到弥补了。当然,这种分流程序,是需要辩诉交易、律师辩护、证人出庭以及简易程序等制度配套的。
这五年来,我在北京、深圳、湖北、江苏、河南、河北等地旁听了不下百件刑事案件,涉及重大案件的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程序以及简易程序。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程序的分流有所规定,但简繁分流还是不够彻底,导致简单的案件没有得到快速处理,而疑难复杂的案件又不够严谨慎重。就拿这两年引起社会反响较大的案件来说,像方舟子遇袭案、李启铭交通肇事案、费良玉交通肇事案、药加鑫故意杀人案,审判程序部分都走得过于匆忙,总是给辩护人很少的准备时间,甚至连本可以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没有出庭,一些疑难证据的质证不够充分,以致于二审终审依然争议不少。而大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就算通过简易程序处理,走完三阶段的诉讼程序,通常也在半年以上,以致于对羁押时间过长的轻刑犯不得不“实报实销”。这样一来,不但公正堪忧,效率也没有实质性的提高。
《刑事诉讼法》从1996年修订到现在十五年了,当时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流设置,以及后来最高院实行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审判实际了。没有庭前的分流程序,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入到法院,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挤占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
从司法统计年报来看,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增加中,而法官的人数的增加则不明显,导致人均审理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在北京和深圳,很多奋战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每年人均审案在三百件左右,多的甚至高达六百件,他们为案件所累,已经身心交瘁,法院人才流失现象已经凸现。在提上议事日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简简繁繁”,解决司法的重负?
前几天,一位宜昌的老人来到我办公室,他于1989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1990年获刑五年,1994年服完刑。他始终不认罪,是因为他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打瞎对方的眼睛,而他又有证据证明对方的眼睛本来就是瞎的。二十年过去了,他似乎想用余生走在上访的路上。我们的刑事司法程序,怎么样才能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保障公正,又如何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这道加减法算不好,或许我们还会在2032年无奈地作出对于2011年判决的再审决定。
五年前的夏天,我在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做访问学者期间,于台北地方法院旁听了“台开案”中的四次审理。印象中最深刻的,是2006年7月20日进行的被告人赵建铭移审接押程序。
虽然还不算庭审的大戏,但控辩双方的精彩对抗已经让人领略到交叉询问的魅力。根据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移审接押程序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出庭原则之例外,以书面证词方式出现。扁女陈幸妤生完孩子尚未满月,本不宜出行,为了随时应法官询问,在律师的建议下出现在法院,引起不小的轰动。
当时旁听完庭审,我在路过一楼大厅的“证人费用领取处”时,好奇地问了一下,台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证人的到庭率居然高达七成,而按照每天支付给出庭证人的预计费用2万新台币计算,一年超过600万元。如果每个案件都如此繁琐,司法资源如何承担重负?陪同的检察官告诉我,其实,大部分的案件都已经通过辩诉交易和简式审判程序解决了。
我当时想到了美国的辛普森案,光审理就耗时一年有余。但好在美国刑事案件中九成都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那么通过正式的普通程序进行的案件数量就没有那么庞大了。这真是处理不同刑事案件的好办法:简繁分流,事实简单的案件省下来的时间,加到了重大疑难的案件上,而大案上失去的效率,也在小案的快速处理上得到弥补了。当然,这种分流程序,是需要辩诉交易、律师辩护、证人出庭以及简易程序等制度配套的。
这五年来,我在北京、深圳、湖北、江苏、河南、河北等地旁听了不下百件刑事案件,涉及重大案件的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程序以及简易程序。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程序的分流有所规定,但简繁分流还是不够彻底,导致简单的案件没有得到快速处理,而疑难复杂的案件又不够严谨慎重。就拿这两年引起社会反响较大的案件来说,像方舟子遇袭案、李启铭交通肇事案、费良玉交通肇事案、药加鑫故意杀人案,审判程序部分都走得过于匆忙,总是给辩护人很少的准备时间,甚至连本可以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没有出庭,一些疑难证据的质证不够充分,以致于二审终审依然争议不少。而大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就算通过简易程序处理,走完三阶段的诉讼程序,通常也在半年以上,以致于对羁押时间过长的轻刑犯不得不“实报实销”。这样一来,不但公正堪忧,效率也没有实质性的提高。
《刑事诉讼法》从1996年修订到现在十五年了,当时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流设置,以及后来最高院实行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审判实际了。没有庭前的分流程序,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入到法院,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挤占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
从司法统计年报来看,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增加中,而法官的人数的增加则不明显,导致人均审理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在北京和深圳,很多奋战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每年人均审案在三百件左右,多的甚至高达六百件,他们为案件所累,已经身心交瘁,法院人才流失现象已经凸现。在提上议事日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简简繁繁”,解决司法的重负?
前几天,一位宜昌的老人来到我办公室,他于1989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1990年获刑五年,1994年服完刑。他始终不认罪,是因为他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打瞎对方的眼睛,而他又有证据证明对方的眼睛本来就是瞎的。二十年过去了,他似乎想用余生走在上访的路上。我们的刑事司法程序,怎么样才能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保障公正,又如何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这道加减法算不好,或许我们还会在2032年无奈地作出对于2011年判决的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