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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产公示制度是预防国家公务人员腐败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社会大众检查监督能力的重要机制。财产公示制度具有三大价值:秩序价值、自由价值以及正义价值。
【关键词】财产公示;秩序;自由;正义
近些年,官员财产一直是舆情关切的焦点,而各地“表哥”、“房叔”的不断涌现,也在“苦苦”倒逼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能大规模、实质性地付诸实践。从2009年初新疆阿勒泰宣布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到近日广东纪委宣布选择两个县区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对这项制度的探索已有多年,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半途而废、没有下文。所以,对财产公示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就显得刻不容缓。
一、财产公示制度概述
陈君认为财产公示制度是国家全体或部分公职人员将自己的财产向专门监督机构登记申报或公之于众的制度。[1]周佑勇提出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制度。[2]王士伟认为财产收入公示制度是通过公开公职人员个人财产收入,预防、处置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一种有力手段。[3]通过分析上述几种观点可以看出,他们都侧重从国家监督的层面来进行定义,忽视了公民作为监督主体的重要性,因而具有片面性。
笔者认为财产公示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以及相关程序向有权机关申报财产并向社会公布,受国家监督机构检察监督和公民检查举报的制度。只有通过国家、公民和公务人员三者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构建有效的财产公示制度,才能真正体现这一制度应有的价值。
作为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有效机制,最早出现在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官员财产收入申报公示制度被称为一项“阳光法案”。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指相关官员向有关机构进行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的相关制度。自从1766年起,瑞典民众就可以查看上至首相下至普通官员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没有中断,并且一直延续至今,而且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参考了这一制度,它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强大约束力的反贪污腐败的手段。由于它的反贪污腐败效果被实行这一制度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验证,因此后来慢慢被大量国家所采用,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给予发展和完善。英国、美国、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以及尼日利亚等国家都相继地实行了财产公示制度。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我国有关财产公示制度发展的步伐较晚,理论与实践工作开展的还不够细致深入。
二、财产公示制度的秩序价值
我们通常从广义上说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变化和发展的规律性现象。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良好的秩序一直是我们苦苦追寻的,从古代到现在,无数思想家、先哲们都在努力勾勒、构建一定的秩序,他们力求完美,做出了巨大贡献,我相信这不会停止,从现在到将来,仍然会有大量学者为此奋斗终生。
与秩序相对应的自然是无序。当无序状态出现时,许多关系的稳定性消失了,相关结构的秩序性混淆不清了,有关进程的持续性和行为方式的规范性被打破了,偶然情况与无法预见的各种未知因素不间断的扰乱着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导致人与人之间变得陌生、缺乏信任感,紧张与恐慌加剧,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发生。在文明的现代社会,各种制度是消除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起重要作用的手段,而财产公示制度正是这各种制度中的重要一项。
财产公示制度对于维护权力运行秩序这一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说来,没有规则的权力运行必然会导致对社会及其他成员造成危害,甚至还有可能威胁到统治阶级的本身利益,这种情况在历史上早已屡见不鲜。为了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财产公示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大量的理论和实际的考察,赋予财产公示制度丰富的内涵,使其在制度设计上趋于完善。这一制度的出现和实施,使掌握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会有所顾忌,因为以前他们往往通过权力寻租来获取不法利益,对这一部分不法利益国家没有有效的监察机制,经常让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而现在不同了,他们必须公示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国家和民众的监督,这样就会给予相关人员极大的威慑力,使他们不敢也不能再牟取非法利益。经过一定的时间,自然会促使绝大多数权力所有者奉公执法、洁身自好,腐败等相关问题也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缓解,继而会使权力运行秩序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避免广大民众因为腐败等问题对政权产生不信任,以至不愿接受领导,给正常的权力运行秩序造成严重障碍。
三、财产公示制度的自由价值
自由是全人类所共同追求的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它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各个学科对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法律上的自由指的是人的行为和法律的关系,法律上的自由的含义在于:自由常常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它的范围界限就是不应为被法律禁止的行为。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5]
我们通常以权利义务的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即是对立统一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其对立统一关系意义的层面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财产公示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根据财产公示制度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掌握权力的人也即国家公务人员负有向有权机关申报财产的义务,但是他们并不是仅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他们所具有的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所能够享受的相关权利;同时,他们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并且这些义务比作为普通公民所应履行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不可能只享有权利却不履行义务,这充分展现了财产公示制度中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因此,更深一步来看,这就体现了财产公示制度中自由价值的魅力,它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行动提供了正确的指引,使他们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遵纪守法,时刻保持自身廉洁性,有利于改变广大群众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看法和提高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信任度。 四、财产公示制度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一个历久而弥新的概念,有的人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有的人认为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有的人认为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有的人认为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还有的人认为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虽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但这并不妨碍正义作用的发挥。
财产公示制度同样体现了正义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这样说,财产公示制度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实现社会正义。这里所说的社会正义指的是一种特殊的正义,即社会体制的正义或者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它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社会上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分配上的正义,也即实体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解决上的正义,也即形式正义。
财产公示制度对于所展现的正义价值毫无疑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财产公示制度明确规定了国家、个人以及国家公务人员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各种社会资源(主要是国家权力)的分配和社会负担(主要是违反财产公示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这体现了财产公示制度的确定性与规范性,可以防止国家权力对资源的垄断,也可以防止国家权力对负担的混乱分配,这特别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减少和预防权力寻租现象,对腐败问题也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同时,财产公示制度赋予广大公民检查监督的权利,他们有权要求有关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财产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这为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及其必要的保障条件,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了制度保障。总之,大力推行财产公示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
财产公示制度所体现的秩序、自由和正义的价值将会永存其中,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三大价值还会有更为丰富的完善和发展,这是财产公示制度顽强生命力的源泉所在。虽然目前在我国推行财产公示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和阻挠,而且我国关于该制度理论与实践上的探索还不足,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该制度的追求,我们应该更加努力,深入探索,发展和完善财产公示制度,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陈君.财产申报制度是廉政之必要条件[J].社会,1994,(5).
[2]周佑勇.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探讨[J].社会科学研究,1997,(6).
[3]王士伟.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和公务员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理论思考[J].理论导刊,2002,(4).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9).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关键词】财产公示;秩序;自由;正义
近些年,官员财产一直是舆情关切的焦点,而各地“表哥”、“房叔”的不断涌现,也在“苦苦”倒逼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能大规模、实质性地付诸实践。从2009年初新疆阿勒泰宣布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到近日广东纪委宣布选择两个县区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对这项制度的探索已有多年,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半途而废、没有下文。所以,对财产公示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就显得刻不容缓。
一、财产公示制度概述
陈君认为财产公示制度是国家全体或部分公职人员将自己的财产向专门监督机构登记申报或公之于众的制度。[1]周佑勇提出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制度。[2]王士伟认为财产收入公示制度是通过公开公职人员个人财产收入,预防、处置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一种有力手段。[3]通过分析上述几种观点可以看出,他们都侧重从国家监督的层面来进行定义,忽视了公民作为监督主体的重要性,因而具有片面性。
笔者认为财产公示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以及相关程序向有权机关申报财产并向社会公布,受国家监督机构检察监督和公民检查举报的制度。只有通过国家、公民和公务人员三者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构建有效的财产公示制度,才能真正体现这一制度应有的价值。
作为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有效机制,最早出现在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官员财产收入申报公示制度被称为一项“阳光法案”。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指相关官员向有关机构进行财产申报、登记和公示的相关制度。自从1766年起,瑞典民众就可以查看上至首相下至普通官员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没有中断,并且一直延续至今,而且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参考了这一制度,它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强大约束力的反贪污腐败的手段。由于它的反贪污腐败效果被实行这一制度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验证,因此后来慢慢被大量国家所采用,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给予发展和完善。英国、美国、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以及尼日利亚等国家都相继地实行了财产公示制度。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我国有关财产公示制度发展的步伐较晚,理论与实践工作开展的还不够细致深入。
二、财产公示制度的秩序价值
我们通常从广义上说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变化和发展的规律性现象。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良好的秩序一直是我们苦苦追寻的,从古代到现在,无数思想家、先哲们都在努力勾勒、构建一定的秩序,他们力求完美,做出了巨大贡献,我相信这不会停止,从现在到将来,仍然会有大量学者为此奋斗终生。
与秩序相对应的自然是无序。当无序状态出现时,许多关系的稳定性消失了,相关结构的秩序性混淆不清了,有关进程的持续性和行为方式的规范性被打破了,偶然情况与无法预见的各种未知因素不间断的扰乱着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导致人与人之间变得陌生、缺乏信任感,紧张与恐慌加剧,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发生。在文明的现代社会,各种制度是消除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起重要作用的手段,而财产公示制度正是这各种制度中的重要一项。
财产公示制度对于维护权力运行秩序这一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说来,没有规则的权力运行必然会导致对社会及其他成员造成危害,甚至还有可能威胁到统治阶级的本身利益,这种情况在历史上早已屡见不鲜。为了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财产公示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大量的理论和实际的考察,赋予财产公示制度丰富的内涵,使其在制度设计上趋于完善。这一制度的出现和实施,使掌握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会有所顾忌,因为以前他们往往通过权力寻租来获取不法利益,对这一部分不法利益国家没有有效的监察机制,经常让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而现在不同了,他们必须公示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国家和民众的监督,这样就会给予相关人员极大的威慑力,使他们不敢也不能再牟取非法利益。经过一定的时间,自然会促使绝大多数权力所有者奉公执法、洁身自好,腐败等相关问题也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缓解,继而会使权力运行秩序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避免广大民众因为腐败等问题对政权产生不信任,以至不愿接受领导,给正常的权力运行秩序造成严重障碍。
三、财产公示制度的自由价值
自由是全人类所共同追求的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它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各个学科对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法律上的自由指的是人的行为和法律的关系,法律上的自由的含义在于:自由常常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它的范围界限就是不应为被法律禁止的行为。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5]
我们通常以权利义务的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即是对立统一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其对立统一关系意义的层面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财产公示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根据财产公示制度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掌握权力的人也即国家公务人员负有向有权机关申报财产的义务,但是他们并不是仅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他们所具有的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所能够享受的相关权利;同时,他们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并且这些义务比作为普通公民所应履行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不可能只享有权利却不履行义务,这充分展现了财产公示制度中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因此,更深一步来看,这就体现了财产公示制度中自由价值的魅力,它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行动提供了正确的指引,使他们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遵纪守法,时刻保持自身廉洁性,有利于改变广大群众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看法和提高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信任度。 四、财产公示制度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一个历久而弥新的概念,有的人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有的人认为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有的人认为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有的人认为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还有的人认为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虽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但这并不妨碍正义作用的发挥。
财产公示制度同样体现了正义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这样说,财产公示制度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实现社会正义。这里所说的社会正义指的是一种特殊的正义,即社会体制的正义或者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它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社会上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分配上的正义,也即实体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解决上的正义,也即形式正义。
财产公示制度对于所展现的正义价值毫无疑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财产公示制度明确规定了国家、个人以及国家公务人员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各种社会资源(主要是国家权力)的分配和社会负担(主要是违反财产公示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这体现了财产公示制度的确定性与规范性,可以防止国家权力对资源的垄断,也可以防止国家权力对负担的混乱分配,这特别有利于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减少和预防权力寻租现象,对腐败问题也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同时,财产公示制度赋予广大公民检查监督的权利,他们有权要求有关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财产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这为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及其必要的保障条件,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了制度保障。总之,大力推行财产公示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
财产公示制度所体现的秩序、自由和正义的价值将会永存其中,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三大价值还会有更为丰富的完善和发展,这是财产公示制度顽强生命力的源泉所在。虽然目前在我国推行财产公示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和阻挠,而且我国关于该制度理论与实践上的探索还不足,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该制度的追求,我们应该更加努力,深入探索,发展和完善财产公示制度,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陈君.财产申报制度是廉政之必要条件[J].社会,1994,(5).
[2]周佑勇.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探讨[J].社会科学研究,1997,(6).
[3]王士伟.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和公务员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理论思考[J].理论导刊,2002,(4).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9).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