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SWOT分析与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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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一种非诉讼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有其自身独特的优越性,基于这种优势,支持仲裁的理念正在成为共识。现代商事仲裁制度虽然源于西方国家,但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在移植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的实际,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商事仲裁制度需要进一步结合目前实际进行完善,以更好地为商主体服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商事仲裁;仲裁理念;司法监督
  商事仲裁指的是在商事活动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争议前或发生纠纷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交给共同选定的第三人来居中裁断,由该第三人依据法律和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商事仲裁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我国商事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但经过十几年发展,商事仲裁机构的数量及硬件设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商事仲裁机构介入处理案件的数量,商事仲裁介入市场经济的范围,商事仲裁服务的供求关系等方面都得到很大改善[1]。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商事仲裁体制的诸多弊端,本文即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提出建议,希望能促进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
  一、仲裁理念与我国商事仲裁制度
  所谓仲裁理念是对仲裁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事关仲裁的宗旨和指导思想,也涉及人们对仲裁的立场和态度[2]。
  在我国,传统的仲裁理念长期制约着商事仲裁理论的更新和实践的发展。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现代化进程正式起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完成了“仲裁法律制度的制度生成阶段”[3]。
  过去我国一直以强烈的对抗性和行政化为特点的仲裁理念来指导仲裁裁决。在这种理念影响下导致许多仲裁规则的制定借鉴诉讼裁判的规则,甚至有效仿诉讼模式之倾向,司法权过多的介入,使得仲裁逐渐失去双赢的可能。同时,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强权的色彩也常出现在商事仲裁活动中,尤其是在仲裁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案件办理程序等方面。
  随着时代的变迁、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传统的仲裁理念有所更新,但单就商事仲裁暴露出的问题就能看出,我国仲裁理念仍然有待改进并需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否则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为解决商事纠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SWOT分析
  (一)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优势(Strength)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是在移植西方先进经验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这条结合了中西方优势、不断发展创新和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支持。
  1.中西方的结合显然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一大优势。这种形式既能积极吸收外国仲裁制度的先进理念和宝贵经验,又能有效地继承我国悠久历史积累下来的解决商事纠纷的优良习俗和规则。现代的商事仲裁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日益完备,对促进本国经济的稳定及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为国际经贸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纵观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其介入具有积极意义,提升了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我国的商事仲裁机构不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宗旨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要求仲裁员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更高的道德标准和社会信用度。
  (二)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劣势(Weakness)
  近年来,我国商事仲裁工作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厚实的发展潜力。但目前仍存在许多缺陷,急需改革和完善。其劣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仲裁法》第10条、第12条和第15条作出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设立、性质以及人员组成都是独立的、民间性的[4]。由于传统的仲裁理念的影响,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性和行政性过强问题仍然很突出,如仲裁机构的大部分领导由政府官员担任;三人组成的仲裁庭,当相互间意见不一致时,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一般为最终裁决结果,因此仲裁员和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时易受到干预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这种仲裁制度严重背离了仲裁民间性的本质属性,已经影响到了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商事仲裁制度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很多问题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进行规定。辟如,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等等[5]。
  3.意思自治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仲裁员和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的时候容易受到相关领导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实务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形,即争议双方已明示将争议事项交由仲裁机构判定,却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而被断然否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这也显然不符合仲裁理念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属性。
  4.我国目前对仲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并存、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重监督、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双轨监督的模式,由于过于严格而违背了仲裁独立性的原则,不利于仲裁优势的发挥[6]。
  (三)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机遇(Opportunity)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机遇蕴含在于现有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以及仲裁制度自身的发展完善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我国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为商事仲裁实务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同时世界各国也就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些重大问题达成协议,如在纽约颁布的《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的公约》、联合国贸发会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统一仲裁规则等[7]。
  再看我国市场经济下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首先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大大提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前有意识的、理智的选择仲裁来解决今后可能遇到的纠纷。其次,仲裁程序规则是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程序依据,仲裁程序规则是否科学、规范和适用,直接关系到仲裁活动的效果和仲裁机构的声誉。全国180多家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不适应情况的规则多次进行修订,普遍增强了仲裁程序规则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适应性,为更好地开展仲裁工作创造了条件和提供了保障。再次,我国仲裁理论研究界对仲裁制度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由于仲裁理论研究与仲裁立法以及仲裁实践相互影响,在仲裁立法与实践都得到发展的前提下,理论研究工作也逐渐深入[8]。   (四)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挑战(Threat)
  商事仲裁是商人们利用社会资源、依靠双方的约定,利用民间的力量来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社会行为,其本质特征是专业服务[9]。在今天,我国经济的发展与仲裁立法时的经济状况大不相同。现在经济主体行为更加市场化,市场经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商事仲裁是一个巨大的服务市场,国际上各个仲裁机构都瞄准了这一市场。境外商事仲裁机构具有大量先行的经验和优势,这已经对我国商事仲裁行业造成严峻挑战。
  三、基于SWOT分析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创新研究
  (一)理念更新
  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第一步理应是理念的更新。这种更新不仅仅包括国家管理者、仲裁活动参与者,更应该包括社会公众。商事仲裁实际上是一种民间自治,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打破仲裁行政化的观念。本身商事仲裁的契约性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关系也印证了专业服务这一定位。只有把商事仲裁定位为向商主体提供的一种专业服务才有可能真正的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划清界限。笔者认为应该把目前我国规模较大、运行较好的仲裁机构真正独立出来,由这些机构带头进行转化,变为服务行业的一员。
  树立现代化的商事仲裁理念,本着提供方便、灵活的专业服务的精神,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尽可能达到双赢为最终目的。消除对抗性仲裁观念,以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善意接受。
  (二)司法监督的完善
  关于商事仲裁制度中的司法监督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和学者都予以了高度的关注,其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是否可以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性问题、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重复设置问题、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是否采用统一标准的问题、仲裁协议效力和可仲裁事项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已经有优秀司法工作者和学者进行了明确的表态,辟如法院应该只审查仲裁的程序性问题、撤销不予执行这一规定,细分并补充撤销裁决制度、由双轨制变单轨制以及从宽解释仲裁机构的协议等等。那么有一个问题就变得很重要,那就是在变宽松了的司法监督出现失误后的救济机制的构建。
  由于种种原因,时至今日中国仲裁协会仍没有成立。实际上仲裁协会被赋予了一定行业监督的社会职能,特别是当仲裁过程中出现失误时仲裁协会的监督功能就能够很好的起到弥补作用[10]。因此,应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以充分发挥仲裁协会的作用,并独立出商事仲裁协会以提高专注度和商事仲裁的效率。
  (三)突出仲裁员作用
  商事仲裁的专业服务的定位决定了仲裁机构的地位以及仲裁机构秘书处尤其是仲裁员的地位。这就要求在仲裁员选拔的时候具有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经济、管理等商事活动中相关问题的专业知识并拥有丰富的经验,还要求具有较高的道德标准。笔者认为仲裁员可以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并不仅仅是作为兼职工作。
  (四)商事仲裁程序的完善
  商事仲裁程序相对于民事仲裁或者劳动仲裁来说更需要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纠纷。因此仲裁程序的设置必须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为指导,科学设置仲裁程序的繁简性。同时必须能够保障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合理机会等。还有,不应当对当事人确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给于太大的限制,在缺乏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应授权仲裁庭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作出适当安排,在获得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后可规定由其自行斟酌,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措施,法院不得干预。
  (五)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
  要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不仅要完善司法监督制度,同时还要建立相关的当事人监督制度。既然把商事仲裁定位为一种专业服务,那么仲裁活动应该遵循市场规律,树立仲裁品牌,提高服务意识。为此笔者认为应建立仲裁客户对仲裁服务和仲裁裁决的满意度信息反馈机制,并且这种信息不仅可以反馈到提供服务的仲裁机构,还应该联合仲裁协会,相应的仲裁协会也可以对仲裁机构进行评星定级以供当事人参考。
  四、结语
  至今商事仲裁已经为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解决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笔者从仲裁理念出发,分析仲裁理念对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然后通过借用管理学中的SWOT分析法来分析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优势、劣势、机遇以及挑战,从而为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打下基础。最后从仲裁理念、司法监督和当事人监督、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员的作用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建议。
  参考文献:
  [1]2010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纪要[EB/OL].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10-09-15.
  [2]李凤琴.现代化的仲裁理念探析——兼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J].法治研究,2010(11).
  [3]王晶,王翰.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8(4).
  [4]何晓微.论仲裁民间性之内容[J].法制与社会,2010(34).
  [5]马占军.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河北法学,2009(4).
  [6]许玲.论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兼议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相关规定的完善[J].海峡法学,2010(4).
  [7]沈四宝,沈健.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特征与自主创新[J].法务时评,2010(12).
  [8]陈忠谦.新形势下我国商事仲裁发展的思考[J].仲裁研究,2010(2).
  [9]沈四宝.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定位及其改革[J].法学,2006(4).
  [10]刘艳桃.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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