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叫板“铁老大”:火车上的吸烟区应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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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火车外出旅游 烟雾困扰不胜其烦


  今年21岁的郭欣是北京人,也是北京一所知名高校的在校学生。2017年6月,郭欣参加完高考,感觉考得不错,十分开心,就想在入学前到周边城市玩玩,放松一下因高考带来的紧张情绪。
  6月9日,郭欣乘坐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哈局公司)运营的K1301次列车从北京出发去天津旅游。K1301次列车系从北京始发、终点为满洲里的普速列车,整个行程需30多个小时,到达天津需要2个多小时。北京距天津路途虽然很短,但时间上不急,郭欣这次出游特意以超过高铁双倍票价,花费102.5元购买了空调软卧车票,就是想沿途看看风景,好好享受一番。
  上车后不久,郭欣就发现,因为自己的铺位邻近车厢连接处,车厢的车门只要开或关,就会有一股股轻袅的烟雾飘进来,随着人员的走动,烟雾迅速散开,仿若在她周围蒙了一层薄雾。不长时间,郭欣便感觉呼吸不畅,浑身不适。
  忍无可忍之下,郭欣打开车厢门想探个究竟,发现车厢连接处竟然设有吸烟区,并配有烟灰缸等烟具,有几名乘客及列车员正在吸烟区吞云吐雾,她只得忍气吞声,小声提醒道:“这是公共场所,能不能不要吸烟?你们吸烟,已经影响到我的休息了。”
  “这是吸烟区,就是专门供我们吸烟的地方,凭什么不让吸烟?”乘客的反击把郭欣一下子顶了回去。郭欣无奈,转身准备回到铺位,偶然抬头发现车厢内张贴有“铁路旅客乘客安全须知”(以下简称“安全须知”)。迅速过目后,她指着“安全须知”回敬道:“安全须知第5条规定: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
  “这我们可管不了,我们在吸烟区吸烟,不违反列车的规定。你要是有意见,可以向铁路部门反映!”自己勸说无效,其他乘客都见怪不怪,也没有人上来劝阻吸烟的人,这让郭欣十分气愤,大好的心情被破坏了,为此,郭欣决定讨个说法,便拿出手机,拍下了多张照片。
  当日上午12时许,列车准点到达天津。郭欣下车后,发现站台上吸烟的也是大有人在,却没有任何人上前制止,这更让郭欣感到气愤。
  旅程结束后,郭欣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卫计委)、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卫计委)、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等部门反映列车车厢及站台吸烟问题。
  2017年6月29日,天津市卫计委书面回复郭欣:您反映的列车车厢及站台吸烟问题,不属于市卫计委监管范围,我委不予受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建议您向北京铁路局反映。
  2017年6月30日,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书面回复郭欣:我们已将来信转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您也可以直接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卫生主管部门反映。
  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卫计委书面回复郭欣:鉴于北京铁路系统的控烟职责在北京铁路局,不属于我委受理范围,建议您向铁路部门投诉。


投诉无门诉诸法律 代言大众讨要说法


  向多个部门投诉都未能解决问题,郭欣对投诉便不再抱有希望,但她并没有气馁,在向相关法律人士咨询后,决定通过法律程序,与号称“铁老大”的铁路部门,打一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官司,就算不为自己,也要为身受他人吸烟之害的广大乘客讨一个说法。
  2017年8月3日,郭欣委托律师,来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中铁哈局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支付其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诉讼费,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并赔礼道歉。时隔半年,郭欣已经进入大学学习。2017年12月27日上午9:30,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案被称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多家媒体聚焦该次庭审。法庭上,双方围绕中铁哈局公司在K1301次列车设置吸烟区允许乘客吸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承运人的义务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郭欣诉称:2017年6月9日,本人从北京站乘坐中铁哈局公司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列车上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多名乘客在列车上吸烟,无人劝阻,甚至列车工作人员也在列车上吸烟。本人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身心受损,头疼恶心,精神萎靡。
  郭欣的律师提出:第一,列车内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列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因此涉案列车属于禁止吸烟的场所,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涉案列车途经北京和天津辖区,该两市均有控制吸烟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中铁哈局公司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北京和天津两市的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列车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禁烟以保证乘客不被烟草烟雾危害、安全旅行的义务和责任。中铁哈局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对列车上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涉案列车车厢张贴的“安全须知”在公开区域向社会告知,应视为合同的相关内容,双方应遵守该须知第五条“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的规定,但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说明其并未遵守上述约定,构成违约。
  第四,郭欣购买的空调软卧车票比高铁票价贵近一倍,本来是享受精神的愉悦,但由于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加之其没有对吸烟行为进行劝阻,使得车内空气严重污染,郭欣身心受到了伤害,存在损害后果,中铁哈局公司没有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将郭欣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铁哈局公司辩称:1.中铁哈局公司不构成违约,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车票是合同的证明,郭欣提供的车票载明从北京到天津的行程信息,中铁哈局公司如约将郭欣送至目的地;且郭欣在承运期间没有受到任何身体伤害,到天津后也未发生任何身体不适的后果,中铁哈局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2.中铁哈局公司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对郭欣构成侵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1997年铁道部和全国爱卫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规定了在列车连接处可以设置吸烟区,但在候车室及车厢内是严禁吸烟的。因为列车连接处封闭性不强,烟雾易飘散。3.涉案列车经过7个省市、自治区,运行时长为30多个小时,大多数车站停车仅两三分钟,禁设吸烟区可能会给其他旅客和列车公共安全带来更大危害,列车设置吸烟区有合理性及合法性。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吸烟区和非吸烟区的规定,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也明确规定,“允许吸烟的处所有‘吸烟处’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配备烟灰盒”,说明普速列车可以设置吸烟区,并不违法。5.郭欣基于同一事实提出多个诉讼请求,对中铁哈局公司既主张侵权责任,又主张违约责任,法律关系混乱。6.本案诉讼并不是简单的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上是公益诉讼。郭欣通过个人的诉讼来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郭欣的诉讼请求。7.毕竟我国有3.3亿烟民,长途列车禁烟对吸烟旅客来说是痛苦的过程。个案诉讼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吸烟旅客的不良嗜好和生活习惯问题。公益事业还需公益的方式来解决,才能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郭欣的全部诉讼请求。

普速列车应否控烟 法律判决获得点赞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中铁哈局公司在K1301次列车设置吸烟区允许乘客吸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承运人义务的问题。
  本案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鐵哈局公司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将郭欣运送到目的地,在运输过程中郭欣并未出现身体上的物理性损伤或其他损害后果,据此本院认为,中铁哈局公司已依约履行完毕涉案旅客运输合同的主义务。
  但是,中铁哈局公司在列车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了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首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第十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包括“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该义务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但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默许吸烟情形的发生,必然会导致车内环境质量降低。尽管相比车厢内部而言,列车连接处通风条件相对较好,但是吸烟散发的烟雾有弥漫性,会飘散到车厢内部,渗透到车内装饰器具,这就降低了列车整体的空气质量,影响了旅客的乘车环境。其次,中铁哈局公司张贴在列车内的安全须知明确记载“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K1301次列车没有指定吸烟区域,是全车(包括车厢连接处)禁烟的,而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与上述安全须知的内容相矛盾。最后,中铁哈局公司引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为其在列车内设置吸烟区的合法性依据,理由不足。
  二、关于中铁哈局公司违反从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中铁哈局公司已履行完毕其主合同义务,故其有权获得郭欣支付的票款。其次,虽然二手烟有害健康是生活常识,但郭欣乘坐此次列车从北京到天津历时两个多小时,并未出现有明显体征变化的损害后果,行程结束后,郭欣并未进行身体检查、就医。郭欣对其实际损害的举证不足。对郭欣主张赔偿购票款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无法律与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郭欣明确本案是基于运输合同向中铁哈局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基于侵权,故郭欣要求中铁哈局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诉讼性质的问题。
  首先,从起诉主体上,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即存在明显不同,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而本案郭欣为个人,故本案并不是公益诉讼。其次,从诉讼性质和功能上,公益诉讼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私益诉讼是为私人利益。虽然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但本案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包含的关系。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不仅会影响郭欣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该行为与状态的持续还会对以后包括郭欣在内的所有乘坐K1301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乃至身体健康产生或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中铁哈局公司的上述行为有可能会引发更多的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累,中铁哈局公司应该采取改进措施。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司法裁判关系到对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生态环境的维护,应该顺应时代发展以和谐司法、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归宿,引导合法的行为方式,弘扬正确的价值取向。判令中铁哈局公司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从而实现在列车上禁烟,有利于对公共环境和公民健康的保护,并可以起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此外,中铁哈局公司认为我国有3亿多吸烟者,为旅客提供舒适的旅行环境需要对吸烟旅客进行疏导,而不是全面禁烟,长途列车禁烟对吸烟旅客来说是痛苦的过程。本院亦认为,取消普速列车的吸烟区、拆除烟具是否会侵犯吸烟者的吸烟权益这一问题不容回避。首先,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没有边界的。相对于室外公共场所,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这一空间内权利往往更容易出现交叉重叠甚至冲突的情形。例如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会产生冲突。一般认为,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财产性权利等其他权利。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其次,被抑制的权益可以考虑从替代性渠道获取,虽然普速列车连接处设立烟具的历史由来已久,但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中铁哈局公司可以考虑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寻求替代性渠道。最后,本院注意到中铁哈局公司已经通过张贴“安全须知”的方式告知旅客禁止在列车内吸烟,亦通过其他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烟措施,但本院希望中铁哈局公司能针对优化乘车环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做出更多的努力,让公众能在更优质的环境中出行。
  综上,本院对郭欣要求中铁哈局公司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本院允许中铁哈局公司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
  2018年9月25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中铁哈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取消K1301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驳回郭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欣与中铁哈局公司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至此,“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以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大学生胜诉而落下帷幕。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专家委员、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称,之前没有人因为公共场所吸烟而起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这是第一次,所以该案意义重大,有助于推动普通列车禁烟。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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