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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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兼具传统金融犯罪的危害性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秉持积极刑法观予以防控。然而,刑法的积极介入引发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中立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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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研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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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打击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互联网3.0时代为视角”(自筹经费课题第26项)的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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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兼具传统金融犯罪的危害性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秉持积极刑法观予以防控。然而,刑法的积极介入引发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中立法的过度犯罪化和司法的全面去重刑化,严重危害金融自由和金融利益。因而,有必要对积极刑法观予以限制,打造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新方式:立法上明确刑法介入界限与前置其他立法相结合,司法上立足罪刑法定原则,适当限缩解释;刑罚执行上以轻缓化为原则,选择性严打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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