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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他乡挺好的》这部剧中反映了许多年轻人在现实生活中真实讨论、真实思考的问题,比如职场新人敢不敢停下来?一个人租房应该注意什么?如何平衡生活与工作?用法律的视角来审视这些问题,可以让在大城市“乘梦相逢”的你过得更好。
乔夕辰应中介要求提前支付了半年房租,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携款跑路,房东未见租金愤怒指责乔夕辰欠租不交,一气之下让人搬空家具,收回房屋。面对这种情形,乔夕辰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乔夕辰可以依据民法典请求中介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费用,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通过中介公司租房是较为常见的租房方式,在租客与中介公司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向租客收取租金、押金、中介费等费用,并向租客提供能够正常使用的房屋。中介公司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对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约定明确,租客已依约支付款项,中介公司未将款项交付房东导致出租房屋被收回构成违约,租客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易安公司市场部来了新总监,新官上任三把火,新总监上任第一天就宣布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公司内人心惶惶,一时间草木皆兵。那么,将业绩不佳的员工直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末位淘汰”并不在其中,故而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要注意“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劳动者都胜任工作也依旧会有“末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亦不能直接辞退劳动者,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乔夕辰的大伯一家从老家来京看病,挤在乔夕辰的出租屋中过夜,乔夕辰打算在廉价宾馆凑合一晚,意外发现屋内藏有微型摄像头,酒店经理推卸责任,此种情况酒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首次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规定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责任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在宾馆房间内加装摄像头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侵犯隐私权,酒店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介携租金跑路,租客如何维权?
乔夕辰应中介要求提前支付了半年房租,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携款跑路,房东未见租金愤怒指责乔夕辰欠租不交,一气之下让人搬空家具,收回房屋。面对这种情形,乔夕辰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乔夕辰可以依据民法典请求中介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费用,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通过中介公司租房是较为常见的租房方式,在租客与中介公司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向租客收取租金、押金、中介费等费用,并向租客提供能够正常使用的房屋。中介公司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对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约定明确,租客已依约支付款项,中介公司未将款项交付房东导致出租房屋被收回构成违约,租客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公司实施“末位淘汰”,“末位”员工应当被辞退吗?
易安公司市场部来了新总监,新官上任三把火,新总监上任第一天就宣布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公司内人心惶惶,一时间草木皆兵。那么,将业绩不佳的员工直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末位淘汰”并不在其中,故而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要注意“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劳动者都胜任工作也依旧会有“末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亦不能直接辞退劳动者,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住酒店发现摄像头,酒店是否承担责任?
乔夕辰的大伯一家从老家来京看病,挤在乔夕辰的出租屋中过夜,乔夕辰打算在廉价宾馆凑合一晚,意外发现屋内藏有微型摄像头,酒店经理推卸责任,此种情况酒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首次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规定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责任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在宾馆房间内加装摄像头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侵犯隐私权,酒店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