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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以房养老"法律制度着重于社会福利性质,对我国大陆地区具有借鉴意义。在合同申请主体方面,为无法定继承人之独身长者;在抵押权主体方面,"国家"为抵押权人;在前置保障方面,通过渐进式缔约程序,采取强制性资讯咨询前置主义。相对于商业性的"以房养老"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以房养老"法律制度更适合大陆地区"以房养老"初期阶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