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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由此可见,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已经成为下一阶段我国立法和监管的重要工作。跨境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破坏了区域间的生态平衡,也埋了不明病毒变异扩散的风险。而海关是国家对外贸易的大门,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的同时非法走私案件也越来越多,海关监管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 海关监管 跨境走私
一、野生动物跨境走私现状
一项决定不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保护野生动物任重道远。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更是保护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回顾过去几十年,野生动物跨境走私违法行为十分猖獗,数以万计的野生动物被暗中交易。某非营利性国际组织调查发现,世界三大走私活动中,第一个是毒品交易,第二个是军火交易,而最后一个就是野生动物交易。2008年到2018年,十年间全国共查获390余起野生动物走私案件,而广东省就占了近三分之一。野生动物走私的背后是巨大的利润诱惑,东南亚的野生动物通过不法手段走私到我国南方沿海地区价格暴增十倍以上,这种暴力模式不亚于贩卖毒品和枪支。中国南方沿海地区多山地丘陵,野生动物比较常见,当地人素有食用野味的习惯。该地区毗邻东南亚地区,东南亚因其独特的地形和气候因素,当地众多野生动物栖息,当地人滥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十分猖獗。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家常饭菜已经不能满足有钱人的虚荣心,吃野味成为身份的象征。
二、海关监管存在不足
近年来,中国海关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海关部门多次开展野生动物走私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了野生动物走私贩卖违法行为,对野生动物走私犯起到了震慑作用。但目前来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海关监管仍存在不足,本文研究后发现下面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关监管的效能。中国的《刑法》中,有一项罪名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仔细来看这条法律规定,它提到的是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制品而不是野生动物,什么是珍贵动物?穿山甲、金丝猴、丹顶鹤等是珍贵动物,在我国国内珍贵动物一般指国家级保护动物。那么什么是珍贵动物制品?象牙、虎皮、鹿角等是珍贵动物制品。但珍贵动物不同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包含了珍贵动物,但还有一些野生动物不是珍贵动物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说野鸭、野鸡、山里面的竹鼠和蛇都是野生动物而不是珍贵动物。这些国家没有明文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一样可以携带病毒,病毒是不分是不是珍贵动物的,所以保护这类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野生动物同等重要,这时,当前的法律就略显不完善。
(二)宣传机制不完善
不可否认,暴利驱使大多数的跨境走私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通过对几年来走私案例分析,本文发现部分过境人员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境。例如,深圳口岸发布的一个走私案例,一男子在入境时,海关工作人员发现他所携带的包裹存在异常,经过开箱检查工作人员发现一袋干海马,经过称量其重量约为40克。经过询问,得知该旅客从境外市场购买干海马,因为他听说干海马有药用价值,所以就带回来一些,最后,海关人员对这些物品依法扣留并处理。该旅客携带干海马过境的目的是为药用,用拿干海马泡药水,不排除他就不知道携带干海马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过境规定的可能,这里就存在了一定的知识盲区。类似的也有发生在山东济南海关,一女子在行李箱中携带一条活体绿树蟒,该女子声称是想带回家做宠物养。海关部门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走私规定的宣传工作不是特别到位,还有应该需要提升的地方。目前我们了解过境携带物品规定,都是自己在网上查找相关信息,很多人平常出入境不会刻意的去记这些内容。
(三)监察系统不成熟
受贿放私、庇护走私等腐败是海关系统中较为常见的领域,这个特点是由海关系统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海关人员,尤其是一线稽查人员与野生动物走私人员接触较多,部分思想定力不足的工作人员很容易接受他们的贿赂,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整个部门集体犯法、整体“塌方”,当然这里面更多的原因是海关监管队伍自身的问题造成的,但有效的监察系统能够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从目前及其严重的腐败“窝案”可以看出现有的监察系统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2014年初,深圳检方对沙角头海关进行调查,沙角头旅检四科出现集体犯罪,受贿放私甚至成为了整个科室的主业。在对该科室进行搜查中,现场查获超过100万赃款和数十个信封。信封上公然写着受贿人名字、将要走私的时间和车辆信息,受贿走私已经成为了一种默契。完全不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放在眼中,显然这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但监察系统却没有及时的发现问题并及时的制止。这种受贿走私现象的存在给了过境走私野生动物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给国家安全也埋下隐患,受贿走私、庇护走私等腐败性应该及时发现并随时铲除,防止“蛀虫”滋生蔓延。
三、優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偷运此类野生动物入境,不属于前文提到的《刑法》规定的范畴,不能定性走私珍贵动物罪。那偷运野生动物入境是否又违反《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里面的条例的,也是有待商榷的。关键是要看怎么对此类野生动物定性,明确的是此类野生动物在我国境内是禁止运输和买卖的,那此类野生动物是不是有明文规定禁止进口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认为此类野生动物不可以进口,那么偷运野生动物入境对应的应该是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名。如果认为此类野生动物不属于禁止进口的范畴,那么偷运野生动物入境对应的应该是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目前的法律在这一块是很模糊的,法律条文模糊,海关监管缺少有利的法理依据,执法的效果就大打折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可以起到一个大纲作用,里面的规定不会具体到末端。所以,各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的过程中要依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这一文件拟定更加详细的条文。作为打击走私野生动物的主体之一,海关部门要围绕走私野生动物如何定性出台可行性文件,避免在监管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状况,也通过这种方式减少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 (二)完善宣传机制
利用海关系统线上线下平台多途径的普及相关知识,能对减少跨境走私野生动物行为起到一定效用。现在网络通讯十分发达,人们可以在网络平台获取各种各样的知识,但任何东西都有两面性,网络上的内容也是参差不齐。海关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开设专门的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专栏。定期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出入境时应遵守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知识讲座,定期回复网友的相关问题。另外,在海关部门宣传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出入境口岸人口流动性大的优势。在通道入口摆放宣传牌子,在显眼的地方悬挂野生动物保护标语。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台摆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单和打击走私相关的普法手册,以便游客可以很便利地拿到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也可以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宣讲员,海关工作人员可有一两名轮值向出入境人员普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定期可以开展宣讲活动,经过海关部门的宣讲,人们会对保护野生动物有个更深层次的认识。还可以设立签名墙,呼吁大家作出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野味的承诺。
(三)优化监察系统
一方面,海关系统腐败有团体性特征。当人人把受贿当作海关工作的一种福利,就不能在奢求海关系统内部自查,这时就需要外面力量去打破它。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和国家反腐廉政的专职队伍,对打击海关部门腐败现象起着重要作用。完善纪检监察部门与海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组建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监察队伍,重点对海关系統领导层和一线执法人员进行监察,及时发现腐败问题并解决,把海关部门腐败扼杀在萌芽中;另一方面,海关系统内部也要优化职能,处理好效率与制约的关系。在人们的印象中,在海关部门工作是个“肥”差事,这不是褒义。当一个社会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受贿等腐败问题就很容易滋生。加强人员培训,成立高素质海关监察队伍。协调效率与制约的关系,在有效制约权力腐败的同时尽可能地提升监管效率。强调上下层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提高上级监察的效力。通过优化监管系统,保障海关系统的执法能力,更加高效地打击走私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实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四、总结
保护野生动物无论到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打击贩卖野生动物不仅仅是森林公安的责任,它需要多个不同部门协同合作,海关作为国家大门的管理者,本身具有监管缉私的职能。充分发挥海关的监管职能将对野生动物保护产生重要意义,现有的海关监管机制不断在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只有总结存在的不足并不断的去完善,才能真正做到监管有效。
参考文献:
[1].姜康康.走私犯罪中“逃避海关监管”之考量[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39(04):82-88.
[2].冯晓鹏.跨境电商走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应用法学,2019(04):157-173.
[3].陈昊坚..海关大监管体系下的查验管理中心运作模式研究[D].厦门大学,2014.
[4].罗颖..利用第三方力量加强海关监管职能研究[D].苏州大学,2014.
[5].邓颜劼..南宁海关监管改革路径研究[D].广西大学,2015.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 海关监管 跨境走私
一、野生动物跨境走私现状
一项决定不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保护野生动物任重道远。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更是保护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回顾过去几十年,野生动物跨境走私违法行为十分猖獗,数以万计的野生动物被暗中交易。某非营利性国际组织调查发现,世界三大走私活动中,第一个是毒品交易,第二个是军火交易,而最后一个就是野生动物交易。2008年到2018年,十年间全国共查获390余起野生动物走私案件,而广东省就占了近三分之一。野生动物走私的背后是巨大的利润诱惑,东南亚的野生动物通过不法手段走私到我国南方沿海地区价格暴增十倍以上,这种暴力模式不亚于贩卖毒品和枪支。中国南方沿海地区多山地丘陵,野生动物比较常见,当地人素有食用野味的习惯。该地区毗邻东南亚地区,东南亚因其独特的地形和气候因素,当地众多野生动物栖息,当地人滥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十分猖獗。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家常饭菜已经不能满足有钱人的虚荣心,吃野味成为身份的象征。
二、海关监管存在不足
近年来,中国海关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海关部门多次开展野生动物走私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了野生动物走私贩卖违法行为,对野生动物走私犯起到了震慑作用。但目前来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海关监管仍存在不足,本文研究后发现下面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关监管的效能。中国的《刑法》中,有一项罪名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仔细来看这条法律规定,它提到的是珍贵动物及珍贵动物制品而不是野生动物,什么是珍贵动物?穿山甲、金丝猴、丹顶鹤等是珍贵动物,在我国国内珍贵动物一般指国家级保护动物。那么什么是珍贵动物制品?象牙、虎皮、鹿角等是珍贵动物制品。但珍贵动物不同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包含了珍贵动物,但还有一些野生动物不是珍贵动物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说野鸭、野鸡、山里面的竹鼠和蛇都是野生动物而不是珍贵动物。这些国家没有明文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一样可以携带病毒,病毒是不分是不是珍贵动物的,所以保护这类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野生动物同等重要,这时,当前的法律就略显不完善。
(二)宣传机制不完善
不可否认,暴利驱使大多数的跨境走私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通过对几年来走私案例分析,本文发现部分过境人员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境。例如,深圳口岸发布的一个走私案例,一男子在入境时,海关工作人员发现他所携带的包裹存在异常,经过开箱检查工作人员发现一袋干海马,经过称量其重量约为40克。经过询问,得知该旅客从境外市场购买干海马,因为他听说干海马有药用价值,所以就带回来一些,最后,海关人员对这些物品依法扣留并处理。该旅客携带干海马过境的目的是为药用,用拿干海马泡药水,不排除他就不知道携带干海马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过境规定的可能,这里就存在了一定的知识盲区。类似的也有发生在山东济南海关,一女子在行李箱中携带一条活体绿树蟒,该女子声称是想带回家做宠物养。海关部门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走私规定的宣传工作不是特别到位,还有应该需要提升的地方。目前我们了解过境携带物品规定,都是自己在网上查找相关信息,很多人平常出入境不会刻意的去记这些内容。
(三)监察系统不成熟
受贿放私、庇护走私等腐败是海关系统中较为常见的领域,这个特点是由海关系统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海关人员,尤其是一线稽查人员与野生动物走私人员接触较多,部分思想定力不足的工作人员很容易接受他们的贿赂,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整个部门集体犯法、整体“塌方”,当然这里面更多的原因是海关监管队伍自身的问题造成的,但有效的监察系统能够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从目前及其严重的腐败“窝案”可以看出现有的监察系统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2014年初,深圳检方对沙角头海关进行调查,沙角头旅检四科出现集体犯罪,受贿放私甚至成为了整个科室的主业。在对该科室进行搜查中,现场查获超过100万赃款和数十个信封。信封上公然写着受贿人名字、将要走私的时间和车辆信息,受贿走私已经成为了一种默契。完全不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放在眼中,显然这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但监察系统却没有及时的发现问题并及时的制止。这种受贿走私现象的存在给了过境走私野生动物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给国家安全也埋下隐患,受贿走私、庇护走私等腐败性应该及时发现并随时铲除,防止“蛀虫”滋生蔓延。
三、優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偷运此类野生动物入境,不属于前文提到的《刑法》规定的范畴,不能定性走私珍贵动物罪。那偷运野生动物入境是否又违反《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里面的条例的,也是有待商榷的。关键是要看怎么对此类野生动物定性,明确的是此类野生动物在我国境内是禁止运输和买卖的,那此类野生动物是不是有明文规定禁止进口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认为此类野生动物不可以进口,那么偷运野生动物入境对应的应该是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名。如果认为此类野生动物不属于禁止进口的范畴,那么偷运野生动物入境对应的应该是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目前的法律在这一块是很模糊的,法律条文模糊,海关监管缺少有利的法理依据,执法的效果就大打折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可以起到一个大纲作用,里面的规定不会具体到末端。所以,各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的过程中要依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这一文件拟定更加详细的条文。作为打击走私野生动物的主体之一,海关部门要围绕走私野生动物如何定性出台可行性文件,避免在监管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状况,也通过这种方式减少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 (二)完善宣传机制
利用海关系统线上线下平台多途径的普及相关知识,能对减少跨境走私野生动物行为起到一定效用。现在网络通讯十分发达,人们可以在网络平台获取各种各样的知识,但任何东西都有两面性,网络上的内容也是参差不齐。海关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开设专门的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专栏。定期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出入境时应遵守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知识讲座,定期回复网友的相关问题。另外,在海关部门宣传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出入境口岸人口流动性大的优势。在通道入口摆放宣传牌子,在显眼的地方悬挂野生动物保护标语。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台摆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单和打击走私相关的普法手册,以便游客可以很便利地拿到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也可以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宣讲员,海关工作人员可有一两名轮值向出入境人员普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定期可以开展宣讲活动,经过海关部门的宣讲,人们会对保护野生动物有个更深层次的认识。还可以设立签名墙,呼吁大家作出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野味的承诺。
(三)优化监察系统
一方面,海关系统腐败有团体性特征。当人人把受贿当作海关工作的一种福利,就不能在奢求海关系统内部自查,这时就需要外面力量去打破它。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和国家反腐廉政的专职队伍,对打击海关部门腐败现象起着重要作用。完善纪检监察部门与海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组建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监察队伍,重点对海关系統领导层和一线执法人员进行监察,及时发现腐败问题并解决,把海关部门腐败扼杀在萌芽中;另一方面,海关系统内部也要优化职能,处理好效率与制约的关系。在人们的印象中,在海关部门工作是个“肥”差事,这不是褒义。当一个社会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受贿等腐败问题就很容易滋生。加强人员培训,成立高素质海关监察队伍。协调效率与制约的关系,在有效制约权力腐败的同时尽可能地提升监管效率。强调上下层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提高上级监察的效力。通过优化监管系统,保障海关系统的执法能力,更加高效地打击走私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实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四、总结
保护野生动物无论到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打击贩卖野生动物不仅仅是森林公安的责任,它需要多个不同部门协同合作,海关作为国家大门的管理者,本身具有监管缉私的职能。充分发挥海关的监管职能将对野生动物保护产生重要意义,现有的海关监管机制不断在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只有总结存在的不足并不断的去完善,才能真正做到监管有效。
参考文献:
[1].姜康康.走私犯罪中“逃避海关监管”之考量[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39(04):82-88.
[2].冯晓鹏.跨境电商走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应用法学,2019(04):157-173.
[3].陈昊坚..海关大监管体系下的查验管理中心运作模式研究[D].厦门大学,2014.
[4].罗颖..利用第三方力量加强海关监管职能研究[D].苏州大学,2014.
[5].邓颜劼..南宁海关监管改革路径研究[D].广西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