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以来颇受争议。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也都有所不同。正如学者王泽鉴所说: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最可表现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其涉及到两个民法上的基本利益或价值:一是所有权的保护,一是交易安全。那么在遗失物的取得这个问题上,应该更侧重保护谁的基本利益?针对我国现实而言,遗失物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