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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近30年的改革开放与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忽略了社会弱势群体保障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进程,其中农民工养老问题以其复杂性、持续性和普遍性而凸显。本文采用实地采访和调查的手段,以相关的理论为基础,对我国农民工参保现状、参保必要性进行描述与解析,在进一步对现有的“一卡通”制度优劣势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一卡通”缴费制度
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现状及问题
养老保障是老龄人群的普遍需求。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人口,在年老时都希望能得到妥善安置,从而拥有安度晚年的权利。2009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万人,跨省就业的约7441万人。由于常年从事密集劳动工作导致年老多病, 加上收入保障作用微弱,农村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作用下降,农民工群体存在特殊的养老需求。然而,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7.6%。笔者以长沙市为例,随机向5个不同施工单位发放了80份调查问卷,总结分析出长沙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1.了解程度低
在被问及“是否了解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项时,25%的农民工表示“完全不知道”;47.22%的农民工表示“知道一点,但不是很了解”;表示“非常了解,并且可以结合制度对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考”的人只占到了5.56%。
2.参保人数少
在被问及“是否参加了现行城镇养老保险”时,58.33%的农民工表示没有参加,并且是自愿不参加。这一数据表明我国农民工对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认可度不高。
3.偏好农村养老保险
被调查者中,有58.33%的人表示退休以后转入农村养老保险,19.44%的人表示靠子女的资助养老,13.89%的人表示靠土地养老,仅有8.33%的农民工表示会缴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原因分析
1.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身缺陷
农民工不参保的最根本原因是制度缺陷。首先,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大,这就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增添了难度。在我国原有养老保险政策下,各个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保护主义,规定单位缴费中可转移的比例是不同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自由流动。在允许退保的情况下,很多农民工选择退保,只能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小头”,单位缴纳部分的“大头”则冲入地方政府的社保基金。这导致许多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其次,我国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至少要交15年才生效,由于工作的流动性,很多农民工担心缴费的年限不够,担心买了保险将来无法领养老金,因此参保不积极且多抱抵触情绪。
2.企业逃避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
劳动单位的缴费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的主要部分,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尽量压缩劳动力成本,导致企业故意逃避为农民工缴纳应得养老保险费用。即使这种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严重损害农民工自身利益,但法律意识低下、维持稳定工作的强烈意愿,迫使他们往往选择妥协。
3.农民工缺乏参保意识
首先,养儿防老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子女对养父母也形成了固定的习惯,因此不少农民工认为,养老保险与生子女对比,子女养老最可靠。其次,农民工本身文化水平不高,对养老保险政策缺乏足够的理解。而且,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因此他们在进城后,宁愿选择储蓄工资,也不愿意拿出一部分工资来缴纳社会养老保障。
二、“一卡通”制度的优劣势解析
为切实保障城镇企业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人力资源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实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和养老保险账户全国范围内的无障碍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在这种“一卡通”缴费制度下,每个农民工都拥有一个与身份证号码完全相同的养老保险号码,及与之配套的一张具有信息储存功能的电子社会保障卡。
(一)“一卡通”优点分析
1.解决统筹账户跨省转移接续问题
相对于旧政策存在的接续难、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的问题,“一卡通”政策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2.异地权益得到相互认同
过去的政策缺陷导致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一卡通”制度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按照《暂行办法》“唯一性”原则,相关地区务必确定负担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
3.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
过去由于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在离开参保地时一般都选择退保。退保农民工只参保、不受惠,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对等权益,而且反过来又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和政府形象。《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原参保地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4.管理服务方便群众
“一卡通”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资金转移方面,各地必须坚决执行新政策中明确规定资金转移基数和比例,实现“全国一盘棋”。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二)“一卡通”劣势分析
1.农民工城镇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的衔接制度仍未出台
根据笔者调查,在结束城镇企业工作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打算转入新农保作为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方式。事实上,我国2.3亿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的规定,每个农民工每月缴费约113元,每年约为1360元。而根据新农保的缴费标准,每年每人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据中国统计局,我国2009年农民年收入为5153元,平均每月只有429元左右,因此,部分中断就业后仍未缴满15年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只能负担得起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的构建出合适的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包括转移后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及衔接的方式等。
2.个人缴费年限过长
经笔者调查发现,农民工对15年的缴费年限缺乏信心。《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累计参加养老保险不足15年,不能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水平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因此,虽然一些单位按照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但是一些农民现在即使按城镇职工的标准缴到退休也不一定能缴满15年。
3.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存在不合理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职工退休时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健在,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中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而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领取得越多。但从长远来看,表面公平的标准不仅无法弥补职业对身体的伤害,还使得从事建筑业、搬运业、电子加工业等减少寿命行业的农民工按相同标准缴费,却最终领取在总数上远低于一般服务行业农民工的保险金。因此,养老保险金的计算,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寿命指数,对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进行调整。
4.政府对“一卡通”制度的宣传不到位
自身素质偏低,信息渠道不畅通等原因使得农民工对新政策缺乏及时的了解。政府作为颁布和执行政策的主体,有义务对大众进行政策宣讲,让农民工了解新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必要性。但据笔者调查,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25%的农民工表示“完全不了解”,47%的农民工表示对制度“知道一点,但不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解政策”,而表示自己“了解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农民工只占28%左右。这就表明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和普及工作上力度不够。
5.政府监管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
我国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缴纳员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相关责任。但我们通过对长沙市劳保局工作人员采访发现,由于我国政府仍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很难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地监管。
四、改革“一卡通”制度的建议
上文已经对现行“一卡通”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分析,总结了最新制度的优势所在,以及可能存在的较为明显的问题。同时,通过采访和调查获取经验,笔者提出了自主性建议,力求解决问题途径清晰,解决办法切实可行。
(一)合理确定城乡养老保险的折算年限和折算待遇
保险费折算时,应该以迁入地的保险费标准或缴费比例为依据折算后进行入账。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关系从城市向农村转化时缴费年限的折算如下:
其中:t为年末养老保险关系从城市转出的年份;St为t年末个人账户中的累计缴费额;S′t为统筹账户中单位缴费的累计总额;α为个人计提因子,即单位缴费中可以随个人从城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的比例;Yt+1为t+1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下的年标准缴费额,β为年标准缴费额下的个人缴费比例。
农民工在城镇企业工作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远远高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所缴纳的费用,因此在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从城市转入农村时,应在“多缴多得”的原则下享受比普通农村养老保险更好的养老保险待遇。
若缴费人在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已达退休年龄,那么对Yt+1值的选择应该以符合“缴满农村养老保险15年”标准为原则,按照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从高到低进行计算,选择折算年限最接近15年时的缴费档次作为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若采用最高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折算出的年限仍然大于15年,则视为参保人已经以最高缴费档次缴满15年,若多余部分超过一定标准,则将多于标准的那部分金额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若采用参保人自行选择的缴费档次折算出的年限小于15年,则参保人可以领取标准养老保险,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若参保人在转入农村养老保险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并根据公式(1.1)按最高缴费档次折算的年限小于15年时,则由参保人自行决定参保档次,并按此缴费档次缴满15年。
若参保人在转入农村养老保险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并根据公式(1.1)按最高缴费档次折算的年限大于15年时,则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以最高缴费档次为依据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多余部分超过一定标准的金额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
(二)适当调整缴费年限及计发比例
新政策规定,基础养老金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来计算。发放养老金时,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如果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参加养老保险不足15年,就不得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笔者建议将缴费年限化整为零。比如以5年为一个阶段,即缴费每满5年,就可以领取一定的养老金。假设缴满5年的,发给基数的n(1-A) %(n为缴费年限,A为调整比例,0 (三)采用“寿命因子”对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进行修正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考虑到各个行业的工作压力、工作环境、工作强度都不一样,不同行业的从业者的健康状况会因为职业的关系有较大差异,从而影响到个人寿命。在现行的养老金计算下,显然活得越长,拿得越多。这样对于由于那些工作压力很大、工作环境较恶劣、工作强度较大而减少寿命的从业者来说,就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待遇。所以笔者认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应该修正为:
计发月数经过寿命因子调整过后,会一定程度消除寿命长度的不同而引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不同。比如,工作危害性相对大的行业平均寿命会比较低,使得 值较小,因此在计算养老保险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就会相对较多,反之,则较小。这样就使得由于职业原因而寿命减少的从业者能够在退休的前一段时间在同等缴费标准下多拿一部分养老保险金,尽量使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养老保险总额的领取上维持一定的平衡。
(四)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一卡通”制度的宣传
首先,从思想上重视宣传,通过举行政府官员内部研讨会等方式从根源上加强“一卡通”的政策宣传效果。其次,提高宣传人员的专业素质,宣传人员不仅要对新型养老保险政策有透彻的了解,也应注意迎合农民工的特点和偏好,将理论和政策化繁为简,使其通俗易懂。除此以外,将商业赞助机制引入宣传工作中。这不仅能为宣传提供经济赞助,而且扩大了政策的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企业作为赞助商在进行宣传时会做到以身作则,重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障权。最后,努力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充分利用其面向人群范围广、可接受性强的特点,使宣传效果得到最大化体现。
(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完善政府监管
政府应该尽快建立起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专门法律法规,使相关部门在监管时有法可依。同时,社保局中可以分立出一个独立的养老保险监督部门,联合当地劳动保障局,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利用市级的养老保险信息库,对每一个与城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定期追踪。
参考文献:
[1]卢海元.走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
[2]韩长赋.中国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邵国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评估与制度创新.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8年
[4] 杨翠迎 郭金丰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作的困境及其理论诠释《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
(本文受湖南大学2009——2010年SIT项目资助)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一卡通”缴费制度
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现状及问题
养老保障是老龄人群的普遍需求。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人口,在年老时都希望能得到妥善安置,从而拥有安度晚年的权利。2009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万人,跨省就业的约7441万人。由于常年从事密集劳动工作导致年老多病, 加上收入保障作用微弱,农村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作用下降,农民工群体存在特殊的养老需求。然而,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7.6%。笔者以长沙市为例,随机向5个不同施工单位发放了80份调查问卷,总结分析出长沙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1.了解程度低
在被问及“是否了解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项时,25%的农民工表示“完全不知道”;47.22%的农民工表示“知道一点,但不是很了解”;表示“非常了解,并且可以结合制度对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考”的人只占到了5.56%。
2.参保人数少
在被问及“是否参加了现行城镇养老保险”时,58.33%的农民工表示没有参加,并且是自愿不参加。这一数据表明我国农民工对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认可度不高。
3.偏好农村养老保险
被调查者中,有58.33%的人表示退休以后转入农村养老保险,19.44%的人表示靠子女的资助养老,13.89%的人表示靠土地养老,仅有8.33%的农民工表示会缴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原因分析
1.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身缺陷
农民工不参保的最根本原因是制度缺陷。首先,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大,这就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增添了难度。在我国原有养老保险政策下,各个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保护主义,规定单位缴费中可转移的比例是不同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自由流动。在允许退保的情况下,很多农民工选择退保,只能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小头”,单位缴纳部分的“大头”则冲入地方政府的社保基金。这导致许多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其次,我国原有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至少要交15年才生效,由于工作的流动性,很多农民工担心缴费的年限不够,担心买了保险将来无法领养老金,因此参保不积极且多抱抵触情绪。
2.企业逃避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
劳动单位的缴费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的主要部分,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尽量压缩劳动力成本,导致企业故意逃避为农民工缴纳应得养老保险费用。即使这种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严重损害农民工自身利益,但法律意识低下、维持稳定工作的强烈意愿,迫使他们往往选择妥协。
3.农民工缺乏参保意识
首先,养儿防老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子女对养父母也形成了固定的习惯,因此不少农民工认为,养老保险与生子女对比,子女养老最可靠。其次,农民工本身文化水平不高,对养老保险政策缺乏足够的理解。而且,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因此他们在进城后,宁愿选择储蓄工资,也不愿意拿出一部分工资来缴纳社会养老保障。
二、“一卡通”制度的优劣势解析
为切实保障城镇企业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人力资源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实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和养老保险账户全国范围内的无障碍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在这种“一卡通”缴费制度下,每个农民工都拥有一个与身份证号码完全相同的养老保险号码,及与之配套的一张具有信息储存功能的电子社会保障卡。
(一)“一卡通”优点分析
1.解决统筹账户跨省转移接续问题
相对于旧政策存在的接续难、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的问题,“一卡通”政策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2.异地权益得到相互认同
过去的政策缺陷导致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一卡通”制度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按照《暂行办法》“唯一性”原则,相关地区务必确定负担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
3.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
过去由于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在离开参保地时一般都选择退保。退保农民工只参保、不受惠,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对等权益,而且反过来又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和政府形象。《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原参保地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4.管理服务方便群众
“一卡通”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资金转移方面,各地必须坚决执行新政策中明确规定资金转移基数和比例,实现“全国一盘棋”。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二)“一卡通”劣势分析
1.农民工城镇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的衔接制度仍未出台
根据笔者调查,在结束城镇企业工作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打算转入新农保作为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方式。事实上,我国2.3亿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的规定,每个农民工每月缴费约113元,每年约为1360元。而根据新农保的缴费标准,每年每人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据中国统计局,我国2009年农民年收入为5153元,平均每月只有429元左右,因此,部分中断就业后仍未缴满15年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只能负担得起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的构建出合适的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包括转移后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及衔接的方式等。
2.个人缴费年限过长
经笔者调查发现,农民工对15年的缴费年限缺乏信心。《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累计参加养老保险不足15年,不能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水平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因此,虽然一些单位按照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但是一些农民现在即使按城镇职工的标准缴到退休也不一定能缴满15年。
3.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存在不合理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职工退休时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健在,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中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而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领取得越多。但从长远来看,表面公平的标准不仅无法弥补职业对身体的伤害,还使得从事建筑业、搬运业、电子加工业等减少寿命行业的农民工按相同标准缴费,却最终领取在总数上远低于一般服务行业农民工的保险金。因此,养老保险金的计算,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寿命指数,对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进行调整。
4.政府对“一卡通”制度的宣传不到位
自身素质偏低,信息渠道不畅通等原因使得农民工对新政策缺乏及时的了解。政府作为颁布和执行政策的主体,有义务对大众进行政策宣讲,让农民工了解新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必要性。但据笔者调查,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25%的农民工表示“完全不了解”,47%的农民工表示对制度“知道一点,但不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解政策”,而表示自己“了解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农民工只占28%左右。这就表明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和普及工作上力度不够。
5.政府监管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
我国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缴纳员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相关责任。但我们通过对长沙市劳保局工作人员采访发现,由于我国政府仍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很难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地监管。
四、改革“一卡通”制度的建议
上文已经对现行“一卡通”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分析,总结了最新制度的优势所在,以及可能存在的较为明显的问题。同时,通过采访和调查获取经验,笔者提出了自主性建议,力求解决问题途径清晰,解决办法切实可行。
(一)合理确定城乡养老保险的折算年限和折算待遇
保险费折算时,应该以迁入地的保险费标准或缴费比例为依据折算后进行入账。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关系从城市向农村转化时缴费年限的折算如下:
其中:t为年末养老保险关系从城市转出的年份;St为t年末个人账户中的累计缴费额;S′t为统筹账户中单位缴费的累计总额;α为个人计提因子,即单位缴费中可以随个人从城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的比例;Yt+1为t+1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下的年标准缴费额,β为年标准缴费额下的个人缴费比例。
农民工在城镇企业工作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远远高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所缴纳的费用,因此在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从城市转入农村时,应在“多缴多得”的原则下享受比普通农村养老保险更好的养老保险待遇。
若缴费人在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已达退休年龄,那么对Yt+1值的选择应该以符合“缴满农村养老保险15年”标准为原则,按照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从高到低进行计算,选择折算年限最接近15年时的缴费档次作为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若采用最高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折算出的年限仍然大于15年,则视为参保人已经以最高缴费档次缴满15年,若多余部分超过一定标准,则将多于标准的那部分金额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若采用参保人自行选择的缴费档次折算出的年限小于15年,则参保人可以领取标准养老保险,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若参保人在转入农村养老保险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并根据公式(1.1)按最高缴费档次折算的年限小于15年时,则由参保人自行决定参保档次,并按此缴费档次缴满15年。
若参保人在转入农村养老保险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并根据公式(1.1)按最高缴费档次折算的年限大于15年时,则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以最高缴费档次为依据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多余部分超过一定标准的金额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
(二)适当调整缴费年限及计发比例
新政策规定,基础养老金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来计算。发放养老金时,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如果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参加养老保险不足15年,就不得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笔者建议将缴费年限化整为零。比如以5年为一个阶段,即缴费每满5年,就可以领取一定的养老金。假设缴满5年的,发给基数的n(1-A) %(n为缴费年限,A为调整比例,0 (三)采用“寿命因子”对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进行修正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考虑到各个行业的工作压力、工作环境、工作强度都不一样,不同行业的从业者的健康状况会因为职业的关系有较大差异,从而影响到个人寿命。在现行的养老金计算下,显然活得越长,拿得越多。这样对于由于那些工作压力很大、工作环境较恶劣、工作强度较大而减少寿命的从业者来说,就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待遇。所以笔者认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应该修正为:
计发月数经过寿命因子调整过后,会一定程度消除寿命长度的不同而引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不同。比如,工作危害性相对大的行业平均寿命会比较低,使得 值较小,因此在计算养老保险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就会相对较多,反之,则较小。这样就使得由于职业原因而寿命减少的从业者能够在退休的前一段时间在同等缴费标准下多拿一部分养老保险金,尽量使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养老保险总额的领取上维持一定的平衡。
(四)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一卡通”制度的宣传
首先,从思想上重视宣传,通过举行政府官员内部研讨会等方式从根源上加强“一卡通”的政策宣传效果。其次,提高宣传人员的专业素质,宣传人员不仅要对新型养老保险政策有透彻的了解,也应注意迎合农民工的特点和偏好,将理论和政策化繁为简,使其通俗易懂。除此以外,将商业赞助机制引入宣传工作中。这不仅能为宣传提供经济赞助,而且扩大了政策的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企业作为赞助商在进行宣传时会做到以身作则,重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障权。最后,努力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充分利用其面向人群范围广、可接受性强的特点,使宣传效果得到最大化体现。
(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完善政府监管
政府应该尽快建立起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专门法律法规,使相关部门在监管时有法可依。同时,社保局中可以分立出一个独立的养老保险监督部门,联合当地劳动保障局,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利用市级的养老保险信息库,对每一个与城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定期追踪。
参考文献:
[1]卢海元.走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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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翠迎 郭金丰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作的困境及其理论诠释《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
(本文受湖南大学2009——2010年SIT项目资助)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