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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理解“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规避集团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要求我们对此项条款的出台背景、规范内容、企业经营行为约束等方面进行充分理解并重点把握。本文针对上述内容谈一些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新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
一、转让定价确定原则加大了企业纳税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即检查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来规避税收。主要方法是参照同类交易在相似交易条件下,独立交易的双方在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如果价格超越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标准,税务部门将依法实施转让定价调查。在我们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转让定价的复杂性,且霍林郭勒市处于北方边远山区,市场尚不发达,关联方定价的合理依据较难取得,即使不是主观故意,也极有可能出现“一不小心就违法”的情况,从而引发转让定价风险。
规避上述风险主要措施为:企业进行商品交易时,必须详尽而全面搜集有关信息,如同行业商品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细节性信息,做到对关联交易价格心中有数。对自身交易的实质、在供应链中体现的价值、转让定价的风险等要有一个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估和认识。只要企业经营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定价达到或者接近市场公平价格,并能提供有效的同期资料,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就能大幅降低。
二、成本与预期收益匹配与成本分摊比例是否合法的风险
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比如一家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和数家子公司共同开发一项新产品,那么,这项新产品的开发费用就应该由这家母公司和数家子公司按研发投入量按比例合理分摊。为强调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加入了防止成本分摊协议被滥用的条款。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相关条款的,其自行分摊成本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在整个成本与预期收益匹配、成本分摊比例确认过程中,必须证明成本分摊的必要性,预期收益计算的合理性、预期收益和成本相匹配的程度等,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做纳税调整。
三、债务与股本比率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本弱化风险
资本弱化是一些企业经常惯用的避税方式之一,企业获得相同数额的资金,支付利息远比支付股息节省费用,对这种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有了防范性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暂定为3: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就要求集团范围内各公司不仅要看内部债券性投资利息率的合理性,还要关注企业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性投资的比例。由于新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集团公司从2003年开始就办理委托贷款,临时性资金拆借业务,在债务与股本比率上可能面临纳税调整风险,一方面,相关单位的财务人员要作好以前年度数据统计;另一方面,加大项目核准文件审批进程,培养其独立融资能力,降低企业资本弱化可能引发的涉税风险。
四、同期资料能否及时全面提供可能面临的风险
面对无数集团公司成千上万笔业务往来,税务部门无法一一搜集证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第三方提供资料的责任,即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税务部门首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纳税人提供资料的义务以及关联方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约束了部分企业用不提供或少提供资料来对付税务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保护了能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资料的企业利益,为其减轻税收风险。
在实践中,有些资料是企业财务核算不需要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财务人员对要求提供资料不能麻痹大意,一定要多方搜集和准备。一个产品从原材料到加工,到出售,从开发商到生产商再到供应商,中间有很多环节,哪个环节资料连接不上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对集团内部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尤其要注意同期资料的连贯性和完备性,如果提供资料不齐全,税务机关将依法参照一定标准,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征税。
五、不具有商业目的活动安排面临的风险
避税的法律责任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在我国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避税成本为零,由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增加了一项避税责任条款,即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一条可以说是新税法的一个兜底条款,虽无所指,但实际涵盖的内容更广泛、也更不确定,这就要求企业要规范经营,熟练把握税法各项条款,做好与税务部门沟通等工作,减少业务中可能被确认为不具有商业目的的风险。
总之,作为新税法变化亮点之一——特别纳税调整,其规范的内容,是集团公司逐渐做大,作强、多元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涉税风险,我们每名财务管理人员更应该加强学习,充分理解。作好涉税风险的判断,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将涉税风险防范于未然,这也是这篇论文的写作目的。
关键词:新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
一、转让定价确定原则加大了企业纳税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即检查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来规避税收。主要方法是参照同类交易在相似交易条件下,独立交易的双方在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如果价格超越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标准,税务部门将依法实施转让定价调查。在我们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转让定价的复杂性,且霍林郭勒市处于北方边远山区,市场尚不发达,关联方定价的合理依据较难取得,即使不是主观故意,也极有可能出现“一不小心就违法”的情况,从而引发转让定价风险。
规避上述风险主要措施为:企业进行商品交易时,必须详尽而全面搜集有关信息,如同行业商品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细节性信息,做到对关联交易价格心中有数。对自身交易的实质、在供应链中体现的价值、转让定价的风险等要有一个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估和认识。只要企业经营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定价达到或者接近市场公平价格,并能提供有效的同期资料,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就能大幅降低。
二、成本与预期收益匹配与成本分摊比例是否合法的风险
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比如一家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和数家子公司共同开发一项新产品,那么,这项新产品的开发费用就应该由这家母公司和数家子公司按研发投入量按比例合理分摊。为强调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加入了防止成本分摊协议被滥用的条款。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相关条款的,其自行分摊成本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在整个成本与预期收益匹配、成本分摊比例确认过程中,必须证明成本分摊的必要性,预期收益计算的合理性、预期收益和成本相匹配的程度等,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做纳税调整。
三、债务与股本比率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本弱化风险
资本弱化是一些企业经常惯用的避税方式之一,企业获得相同数额的资金,支付利息远比支付股息节省费用,对这种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有了防范性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暂定为3: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就要求集团范围内各公司不仅要看内部债券性投资利息率的合理性,还要关注企业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性投资的比例。由于新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集团公司从2003年开始就办理委托贷款,临时性资金拆借业务,在债务与股本比率上可能面临纳税调整风险,一方面,相关单位的财务人员要作好以前年度数据统计;另一方面,加大项目核准文件审批进程,培养其独立融资能力,降低企业资本弱化可能引发的涉税风险。
四、同期资料能否及时全面提供可能面临的风险
面对无数集团公司成千上万笔业务往来,税务部门无法一一搜集证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第三方提供资料的责任,即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税务部门首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纳税人提供资料的义务以及关联方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约束了部分企业用不提供或少提供资料来对付税务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保护了能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资料的企业利益,为其减轻税收风险。
在实践中,有些资料是企业财务核算不需要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财务人员对要求提供资料不能麻痹大意,一定要多方搜集和准备。一个产品从原材料到加工,到出售,从开发商到生产商再到供应商,中间有很多环节,哪个环节资料连接不上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对集团内部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尤其要注意同期资料的连贯性和完备性,如果提供资料不齐全,税务机关将依法参照一定标准,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征税。
五、不具有商业目的活动安排面临的风险
避税的法律责任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在我国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避税成本为零,由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增加了一项避税责任条款,即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一条可以说是新税法的一个兜底条款,虽无所指,但实际涵盖的内容更广泛、也更不确定,这就要求企业要规范经营,熟练把握税法各项条款,做好与税务部门沟通等工作,减少业务中可能被确认为不具有商业目的的风险。
总之,作为新税法变化亮点之一——特别纳税调整,其规范的内容,是集团公司逐渐做大,作强、多元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涉税风险,我们每名财务管理人员更应该加强学习,充分理解。作好涉税风险的判断,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将涉税风险防范于未然,这也是这篇论文的写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