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农村市场也在进一步的完善过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程度不断增强。由于农村的环境开发程度较低,农村对公共产品的依赖程度要高于城市。能否及时、合理地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及供给效率,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一、农村公共产品概述
农村公共产品一般是指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能满足不同农村居民消费或享用的农村社区集体共享的产品,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广泛,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大江大河治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
近几年来,从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提出,都表明“三农”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关注。1998年——2003年中央直接用于“三农”的支出累计达9350多亿元,2004年、2005年、2006年,中央财政各项支农资金分别为2626亿元、2975亿元、3397亿元,增长速度迅速。然而,在如此大的资金投入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不足
1.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大型农用固定资产缺失,农业机械化水平低;农村道路交通、邮电通讯不便;广播电视使用程度低等。据统计,目前全国13%的村未通公路,交通条件极差;53%以上的村未通电话;农村用电压不稳定,电价平均为城镇电费的2倍以上。
2.关系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例如,农村义务教育问题突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为空白,农民无法享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医疗卫生缺失,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只享受到全国20%的医疗资源。
(二)农民享受公共产品付出的代价不尽合理
农民与城市居民同样承担着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款,理应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公共产品。然而,在城市提供公共产品,如修建道路、桥梁、公园、绿化时,居民不必缴纳任何费用,而在农村,农民却承担着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及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这些本应由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却需由农民出钱兴办,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低下
我国目前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被总结为“自上而下的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即公共产品的供给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上级的偏好,由上级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品种和数量。这就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脱离了地方的实际需要,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同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财政支农体系,涉及部门众多,支农资金在不同部门间支配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常常发生相互制约的现象,使得有限的资金在配置、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公共产品的供给福利水平降低。
三、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将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配比。
根据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合理调整收入的划分范围,据有关资料显示,地方政府承担着70%以上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而其通过“地方税”为其支出融资的比重还不到20%。一方面,乡镇财政承担了一些在全社会范围内受益、本应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执行计划生育的经费等,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应尽快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如义务教育、民兵训练、农村基础科学研究等公共产品,应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承担,9%左右由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承担11%,而中央财政只承担2%,对于财源稀缺的农村来说,要承担近80%的义务教育投资的确是勉为其难。
(二)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区间财政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上的差异。
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以农业为主的县乡基层财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有限的财政资源用于维护庞大基层政府运转尚且不足,无疑会减少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多是以基数分配为基础的,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这样的模式不利于科学、有效地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且透明度不高,操作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三)正确界定政府职能范围,提高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职能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尽快退出经营性、竞争性的经济事务,将有限的财力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避免政府行为的“越位”和“缺位”。另外,我国乡镇财政素有“吃饭财政’之称,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过大,挤占了一部分财政资金。在合理确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同时,适当缩小政府规模,削减财政供养人员,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公共产品的供给。
(四)改变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机制。
加强农民的组织性和凝聚力,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代表他们表达自己的需求,如“农业协会”等,代表这一特殊群体同政府进行谈判,有效地表达农村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
(五)利用民间资本为公共产品的提供筹集资金,
降低民间资金的准入门槛,为市场投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创造条件。地方财政困难的政府应通过取消行业限制、简化审批手续等方法拓宽民间投资渠道;优先鼓励民间资本投向那些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村公共产品;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如通过税收优惠、补贴、贴息无息贷款等方式,吸引民间资金的投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现有的公共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计划合理地出售或出租,收回资金投入新的公共产品的供给。
(六)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审计监督机制
1.以提高领导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科学性为重点,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把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和涉农资金项目的决策依据、程序及其效益情况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和涉农部门领导干部决策的重要内容,对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使用目标和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决策,检查支农政策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及时发现和解释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贯彻“三农”政策、提供涉农资金决策的意识和本领,从根本上保证涉农资金科学、有序、高效的管理和使用。
2.以完善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为出发点,强化财政审计。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突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和项目的延伸审计,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效益和农村经济发展运行状况的审计监督,通过对财政、水利、国土、科技、建设、交通等各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及涉农资金、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摸清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理顺各部门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3.以提高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建设资金绩效为关键点,实施农业工程投资审计。坚持重大农村工程项目必审制,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监督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等问题。
4.以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惠农富民政策的贯彻落实为落脚点,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国家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农村道路硬化、饮水、教育、医疗、救助等公益事业建设方面的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农村债务、农村金融信贷风险和信用担保情况等,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深入分析,及时反映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制定和调整农业政策、完善农村建設规划、科学合理地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依据。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一、农村公共产品概述
农村公共产品一般是指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能满足不同农村居民消费或享用的农村社区集体共享的产品,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广泛,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大江大河治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
近几年来,从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提出,都表明“三农”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关注。1998年——2003年中央直接用于“三农”的支出累计达9350多亿元,2004年、2005年、2006年,中央财政各项支农资金分别为2626亿元、2975亿元、3397亿元,增长速度迅速。然而,在如此大的资金投入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不足
1.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大型农用固定资产缺失,农业机械化水平低;农村道路交通、邮电通讯不便;广播电视使用程度低等。据统计,目前全国13%的村未通公路,交通条件极差;53%以上的村未通电话;农村用电压不稳定,电价平均为城镇电费的2倍以上。
2.关系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例如,农村义务教育问题突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为空白,农民无法享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医疗卫生缺失,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只享受到全国20%的医疗资源。
(二)农民享受公共产品付出的代价不尽合理
农民与城市居民同样承担着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款,理应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公共产品。然而,在城市提供公共产品,如修建道路、桥梁、公园、绿化时,居民不必缴纳任何费用,而在农村,农民却承担着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及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这些本应由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却需由农民出钱兴办,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低下
我国目前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被总结为“自上而下的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即公共产品的供给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上级的偏好,由上级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品种和数量。这就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脱离了地方的实际需要,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同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财政支农体系,涉及部门众多,支农资金在不同部门间支配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常常发生相互制约的现象,使得有限的资金在配置、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公共产品的供给福利水平降低。
三、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将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配比。
根据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合理调整收入的划分范围,据有关资料显示,地方政府承担着70%以上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而其通过“地方税”为其支出融资的比重还不到20%。一方面,乡镇财政承担了一些在全社会范围内受益、本应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执行计划生育的经费等,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应尽快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如义务教育、民兵训练、农村基础科学研究等公共产品,应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承担,9%左右由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承担11%,而中央财政只承担2%,对于财源稀缺的农村来说,要承担近80%的义务教育投资的确是勉为其难。
(二)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地区间财政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上的差异。
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以农业为主的县乡基层财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有限的财政资源用于维护庞大基层政府运转尚且不足,无疑会减少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多是以基数分配为基础的,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这样的模式不利于科学、有效地确定转移支付数额,且透明度不高,操作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三)正确界定政府职能范围,提高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职能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尽快退出经营性、竞争性的经济事务,将有限的财力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避免政府行为的“越位”和“缺位”。另外,我国乡镇财政素有“吃饭财政’之称,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过大,挤占了一部分财政资金。在合理确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同时,适当缩小政府规模,削减财政供养人员,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公共产品的供给。
(四)改变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机制。
加强农民的组织性和凝聚力,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代表他们表达自己的需求,如“农业协会”等,代表这一特殊群体同政府进行谈判,有效地表达农村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
(五)利用民间资本为公共产品的提供筹集资金,
降低民间资金的准入门槛,为市场投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创造条件。地方财政困难的政府应通过取消行业限制、简化审批手续等方法拓宽民间投资渠道;优先鼓励民间资本投向那些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村公共产品;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如通过税收优惠、补贴、贴息无息贷款等方式,吸引民间资金的投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现有的公共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计划合理地出售或出租,收回资金投入新的公共产品的供给。
(六)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审计监督机制
1.以提高领导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科学性为重点,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把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和涉农资金项目的决策依据、程序及其效益情况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和涉农部门领导干部决策的重要内容,对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使用目标和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决策,检查支农政策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及时发现和解释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贯彻“三农”政策、提供涉农资金决策的意识和本领,从根本上保证涉农资金科学、有序、高效的管理和使用。
2.以完善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为出发点,强化财政审计。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突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和项目的延伸审计,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效益和农村经济发展运行状况的审计监督,通过对财政、水利、国土、科技、建设、交通等各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及涉农资金、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摸清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理顺各部门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3.以提高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建设资金绩效为关键点,实施农业工程投资审计。坚持重大农村工程项目必审制,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监督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等问题。
4.以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惠农富民政策的贯彻落实为落脚点,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国家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农村道路硬化、饮水、教育、医疗、救助等公益事业建设方面的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农村债务、农村金融信贷风险和信用担保情况等,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深入分析,及时反映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制定和调整农业政策、完善农村建設规划、科学合理地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依据。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