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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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古以来,实现社会和谐一直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追求,从中国古代的“明教化、息讼端”,到世纪之初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华民族逐步形成了热爱和平、崇尚诚信、追求和谐的优良美德。
  关键词:审判职能;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充分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和諧发展问题。民事审判是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寻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途径,决定了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要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民主法治,现代法治,很大程度体现在司法实践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活动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而在众多司法工作中,基层民事审判由于具有直接面向群众、涉及社会层面广、调处纠纷灵活有效的特性,其对法治的推动也是最直接、最关键的。
  一、审判职能概述
  (一)民事审判概述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活动,包括对案件的受理、审查、调节、判决与执行等活动。
  (二)民事审判特征
  1.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强制性
  民事审判中,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均会发生诉讼。同时法院裁判,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多样化,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要素处于不断的分化和重组之中,社会矛盾纠纷更为复杂和多样。能否协调好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能否解决好不同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关系到人民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有序和谐。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聚集地,及时妥善运用法律手段,制裁民商事活动中的欺诈行为,调解婚姻家庭、人际关系等方方面面的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具体说,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上下功夫,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是法院工作的总要求,要立足于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扎实有效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着眼发展,围绕发展来定位民事审判工作,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肩负的审判职能统一起来,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要牢固树立“法治环境是第一环境”的责任意识,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强化“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党的领导”等现代司法理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自身优势,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以诉讼调解为重点,在提高司法运用能力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灵活多样的职能特性
  在民事审判中,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手段,其目标都是案结事了,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和谐。但相比之下,调解更有利于缓解矛盾,更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尤其是在当前司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在“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之上,提高调解能力,发挥调解优势,自然成了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民事审判调解工作要认真抓好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增强调解意识。要教育引导法官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和交流调解技巧,提高运用调解方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自觉性。第二、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要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范围、等进行调解,做到恪守法律,坚守中立,确保调解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处分权和选择权,凸显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的主导地位,多做一些辩法析理等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标。第三、丰富和发展调解方法与技巧。要注意在实践中学习和总结,不断更新知识,开拓思路,活跃思维,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和文化修养。要推进调解创新,除客观和准确把握争议焦点,找准调解时机外,还要不断探索、领悟更高的调解艺术,掌握更多的调解技巧,不断推陈出新,以适应新形势需要,力求把调解工作做细、做实、做通,防止简单化、形式化。第四、规范调解行为。要规范调解言行,在主持调解时要杜绝透露或者暗示裁判意见,更不能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作结论性评判。要规范法官调解职责,绝不能为片面追求调解而利用职权对当事人施加压力,进行强制调解。要对不宜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判。
  (三)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加强对民事审判的管理和监督
  法官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力量。要加强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不仅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还要对社会各行各业和公序良俗广泛涉猎,着重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司法水平;要加强法官的作风建设,努力培养良好的思想、审判和生活作风,坚定“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定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加强规范化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载体,向规范化管理要效率、要公正;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宁可正而不足,不可邪而有余”的坚定信念,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构建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廉政建设保障机制。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民事审判工作一直孜孜不倦的追求。我们坚信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随着民事审判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民事审判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会和谐稳定等各项工作中必将大有作为!
  参考文献:
  [1]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民事审判实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J].《山东审判》,2007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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