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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年底开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的大门正式开启,由此引起的该基金境内外投资收益税负不均的问题,不仅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而且不利于该基金的保值增值。对此,主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并不可行。可行的方法是将其纳入到双边税收协定中,通过对将该基金的股息、利息以及资本利得适用协定的特别条款,从而免除来源国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