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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程高手常常有意在自己写的软件中留一个“后门”,通过这个“后门”,他就能进入软件用户的计算机,控制他们在计算机上进行的一切活动。行政和法律系统中的“后门”为暴力开了绿灯。
最近国内最火的一本书本来只是“内部发行”——不过可不是它的内容有多么敏感和火爆,这只是北京城管使用的一本内部培训材料。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三年前有人委托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公开出版了这本罕见的著作,据我所见,《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封面设计十分鄙陋, 上面还印着城管执法的标志LOGO,更增加了这种鄙陋感,至于书中的内容,称得上相当暴力血腥。
血腥的教材内容和现实相映照。最近一个关于城管的坏消息是深圳一名城管在他长期巡逻的地点,被一名小贩刺伤。万幸的是伤不致死。经过这件事,深圳的城管部门立刻引进了新的防刺背心。这自然不是深圳的发明。在深圳之前,已经有多个地方的城管投入巨资,购买了包括钢铁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和闪光背心在内的各种装备。
中国不少地方城管队伍的思路,正坚定而决绝地朝着一个危险的方向前进。各地城管伤害摊贩、拆迁户和普通市民的消息,不绝于报纸与网络,深圳这样的报复伤害事件也不是第一次发生。对此,一些地方的城管,应对之策不是自我检讨,而是加强武装,公开倡言暴力。
以流动人口为主的低收入阶层的生存需求与一条整齐划一的街道发生冲突的时候,一些城市的管理者如何选择?他们热爱秩序和干净的城市,一旦理想和现实发生冲突,就本能地拨出一笔笔税款,试图将城管武装起来,以保证他们的战斗力,甚至不惜以社会对抗和群体事件为代价。
“后门”
对熟悉中国行政体制的人来说,城管这个部门的存在是古怪的,它的设立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所以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合法的编制和经费预算;它所负载的每一种行政权限,都已经授予卫生、环保、工商、园林、规划、交管等部门。当初为了解决这些部门的扯皮行为,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集中行政处罚权,由此组织的城管部门本来是有中国特色的临时办事机构,但现在已经变成常设机构,不仅按人口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备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而且一直在游说全国人大,谋求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之外运行的、以暴力为特征的组织,不管其目的是追求利益还是追逐权力,在通行的法律用语中被称作有组织犯罪,也即通常所谓的黑社会。城管的执法行为在法律之外运行,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如果全国人大坚持不授予这个机构行政执法的权限,人们产生种种联想也是很自然的。
在软件行业,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作“后门”。编程高手常常有意在自己写的软件中留一个 “后门”,通过这个“后门”,他就能非法进入软件用户的计算机,控制他们在计算机上进行的一切活动。城管几乎成了中国法律和行政系统中的“后门”,和软件业不同的是,这个“后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街道的众目睽睽之下运行着,除此之外,一次次的暴力活动还经常占据报纸和网络的版面——因此,几乎没有哪个政府机构的口碑像城管这样糟糕。
但在城管滥用暴力这个问题上,至今我们看到的多是态度暧昧,令人怀疑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沉默。北京警察学院教授高锋作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关键的撰稿人之一,写下了“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这样迅雷不及掩耳的排比句,足以和东莞城管局长要求建立特警水准的城管应急分队相媲美。但显然没有人会为此事负责。高锋教授供职的北京警察学院是一家专门培养警察的专业院校,出版社所属的国家行政学院,主要目标是培养中高级公务员,但它们都不用对这本书中的内容负责,作为当事人北京城管局,也只是声明说“部分队员对当前部分媒体及网络对该书断章取义,针对个别词句和提法进行炒作的做法表示遗憾”,除此,他们甚至拒绝发表更多的评论。
对如此深广的民怨视而不见,坚持要留下这个治理系统的“后门”,或许只有一种解释能够行得通,那就是尽管城管的存在有诸多“副作用”,但是有利于社会治理。
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意味深长的制度安排很有可能是得不偿失的。拨款驱动此类“暧昧”的组织维持街面整洁,效率也许相当可观,但默许暴力的思路最终会导致暴力泛滥,甚至政府的合法性也可能因此而动摇,对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尽管是它要求地方政府集中行政执法权限的——来说,这种危机就会转化成治理的危机。一旦城市街道成为暴力相对的战场,社会治理其实已经失控。
暴力泛滥
滥用和依赖暴力已经成为一种触目的现象,不独城市管理领域如此。2009年以来,已有15名羁押在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其中有人经确认是被同监打死的。由于警力不足,看守所依赖犯人来管理犯人,给“牢头狱霸”提供了土壤,造成看守所内暴力泛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因此联合印发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要求从4月20日起,开展一项5个月的专项行动,以打击“牢头狱霸”。最高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在这些看守所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中,公安机关监管不力,而检察机关也没有尽到法律要求的监管责任。
如此严重的“非正常死亡”,并没有导致对看守所体制的更多的质疑;主管部门的行动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人非常熟悉这种为了改善特定目标而发起的“运动”,它们有益于改善在看守所内泛滥的暴力行为,但由于缺乏长效的机制,类似的排查活动很难被看作是治本之策。奇怪的是,没有多少人质疑排查运动一旦结束,看守所内的情形会怎么样。
当然,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也没有公布2009年之前发生在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案例,因此羁押场所的暴力活动到底有多严重,实际上并不为人所知。
鉴于大量在押人员是犯罪嫌疑人,上海律师斯伟江认为,如果《律师法》第33条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律师可以自由会见当事人,就可以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受到不法侵害的几率。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疑似后门”比比皆是,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一个著名的例子。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与《律师法》第33条规定冲突。
律师不能自由地会见当事人并且不受监听,一直是中国法律界的老大难问题,由于《律师法》是新法和下位法,《刑事诉讼法》是旧法和上位法,到底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还是“旧法服从新法”,律师和警察存在严重争执。
“涉及国家机密”常常被用作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托词。实际上,有些为了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做法,完全蛮横到无视法律的规定。许多地方的警方至今仍然要求律师在“三证”之外,必须出具办案机关签发的会见许可。也就是说,律师能否会见当事人,取决于警察或者检察官的意愿。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接受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這也是防止公安和检察机关滥用权力的制度安排,但这项制度安排至今不能落实,导致看守所内的暴力得不到遏制——和城管一样,暴力泛滥的根源是权力的滥用。现在的当务之急是盯住行政和法律体系中那些“后门”,不让它们继续为暴力开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