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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法的惩罚性赔偿,仅在《商标法》中得到体现,其他法律制度仍未使用此类赔偿模式。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首先分析在知识产权法中应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同时也将依据《商标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提出扩展该模式应用范围的具体意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商标法》;应用研究
引言:
创新研发与知识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但创新研发与知识经济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无法为权利人营造优质的创新环境,该领域就无法获得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赔偿力度较低,知识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有鉴于此,我国应在此类法规中扩展惩罚性赔偿的应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法应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一)现行赔偿制度的约束力不足
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其中仅在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提出了赔偿性惩罚措施。而其他法规通常会以依据,权利人损失、非法获利、法定赔偿等原则确定赔偿方式。其中权利人损失是赔偿认定的主要依据,在权利人损失无法认定时,法院可依据非法获利原则确定赔偿金额。同时在专利诉讼中,专利许可费也会成为法定赔偿的主要依据,而其他种类的诉讼,法院会参照公允价值作出判决。综合分析,现行的赔偿制度主要采用填平赔偿模式,侵权人极少受到违法所得之外的惩罚。由于知识侵权所付出的犯罪成本较低,因此此类犯罪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多数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而被侵权人也难以承受诉讼引发的经济与名誉风险。
(二)惩罚性赔偿可提升违法成本
现行的赔偿制度不足以对犯罪分子产生约束力,其违法成本普遍较低。而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使犯罪分子受到高于犯罪所得的惩罚,其犯罪意愿将进一步下降。例如,在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中,权利人损失往往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也普遍较少或者难以确定。依据填平原则实施惩罚,将使惩罚力度进一步下降。若应用惩罚赔偿,嫌疑人则需要在非法所得基础上进一步赔偿罚金,其犯罪成本将因此增加。当前我国知识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大都低于5万元。这样的惩罚标准,不足以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多数的知识侵权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获得经济利益也就成为了犯罪分子的主要诉求。若提升犯罪成本,将使侵权行为受到远高于非法收益的惩罚,此类犯罪行为可得到遏制。
(三)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当事人维权
依据现行的赔偿制度,当事人难以获得足够抵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在当下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会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经费。同时由于诉讼周期通常较长,当事人也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成本。再有知识侵权通常难以认定,当事人需要承担因诉讼失败而引发的名誉及经济风险。受到这部分因素的影响,权利人较少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知识侵权行为将难以得到遏制。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应用,惩罚金额将得到提升,权利人可通过诉讼获得更高的经济赔偿,其诉讼意愿将得到提升。例如,《商标法》第63条规定,“恶意侵犯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数额”。同时在该法条中,罚金基数被确定为商标许可费。通过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可获得高于商标许可费的赔偿,诉讼风险竟得到抵扣。
二、惩罚性赔偿的应用路径
(一)在现行赔偿制度基础上引入惩罚性賠偿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仅有《商标法》应用了惩罚性赔偿,而其他法律制度仍然采用填平惩罚模式。这一问题,将使知识产权犯罪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在改进过程中,我国立法部门也应在《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中应用惩罚性赔偿,从而使所涉领域的犯罪行为得到遏制。例如,在《著作权法》第49条中规定,侵权行为应承担损失赔偿或参照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若无法确定非法获得,法院可依据侵权情节处以不超过50万元的罚金。这样的惩处力度,显然与音像市场的发展不符。在改进中,我国应将版权许可费作为惩罚依据,并参照商标法的惩罚性措施,设定不高于许可费3倍的惩罚金额。通过这样的方式,侵权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将得到保护。
(二)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确定赔偿基数与倍数。《商标法》应用的惩罚性赔偿就是采用此类方法。该方法通常会将权利人的可能损失定义为基数,再依据涉案情节与危害性,确定惩罚倍数。其二,是确定最高罚金。在确定罚金前应首先就权利人的损失作出赔偿,并参照涉案情节在罚金浮动范围内确定罚金数额。其三,是分设惩罚性赔偿金以及补偿性赔偿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定基数与倍数的方法较为常用,而确定最高赔偿金的方法也具有易于操作的优势。有鉴于此,我国应将这两种方式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主要路径。例如,《专利法》的赔偿基数较易确定,其专利许可费可作为确定基数的主要依据。因此《专利法》适用基数与倍数法。
(三)构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惩罚性赔偿的载体,其包含法规确定、判决依据、权利认定等内容。在制度构建中,司法部门应首先明确各类常见侵权案例的公允赔偿额,从而使司法判决获得明确引导。之后,法院应赋予侵权方对赔偿金额的抗辩权。在知识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赋予侵权方抗辩权,可使双方的赔偿意见得到综合,判决结果将更加合理。同时在司法判决中,法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名誉损失。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名誉损失仅在《商标法》中得到体现。但在专利侵权以及著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名誉权同样会受到侵害。例如,在著作权争议中,原作者的创作成果将受到社会质疑,其名誉也将受到损害。基于这一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应充分考虑此类问题。
结语:
在知识产权法中应用惩罚性赔偿,可使侵权行为受到遏制,权利人的诉讼意愿也将得到提升。在具体的应用中,立法部门首先要确定惩罚赔偿的认定方式,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罚金基数。通过这样的措施,法院将获得明确的判决依据。同时立法部门也因赋予侵权方针对惩罚金额的抗辩权。通过这样的设计,判决结果将更加公正。
参考文献:
[1]徐聪颖. 我国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 科技与法律,2015(03):442-455.
[2]邱捷.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2016.
[3]李文华,周利海. 浅谈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具体落实[J]. 商,2015(43):240+232.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商标法》;应用研究
引言:
创新研发与知识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但创新研发与知识经济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无法为权利人营造优质的创新环境,该领域就无法获得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赔偿力度较低,知识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有鉴于此,我国应在此类法规中扩展惩罚性赔偿的应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法应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一)现行赔偿制度的约束力不足
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其中仅在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提出了赔偿性惩罚措施。而其他法规通常会以依据,权利人损失、非法获利、法定赔偿等原则确定赔偿方式。其中权利人损失是赔偿认定的主要依据,在权利人损失无法认定时,法院可依据非法获利原则确定赔偿金额。同时在专利诉讼中,专利许可费也会成为法定赔偿的主要依据,而其他种类的诉讼,法院会参照公允价值作出判决。综合分析,现行的赔偿制度主要采用填平赔偿模式,侵权人极少受到违法所得之外的惩罚。由于知识侵权所付出的犯罪成本较低,因此此类犯罪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多数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而被侵权人也难以承受诉讼引发的经济与名誉风险。
(二)惩罚性赔偿可提升违法成本
现行的赔偿制度不足以对犯罪分子产生约束力,其违法成本普遍较低。而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使犯罪分子受到高于犯罪所得的惩罚,其犯罪意愿将进一步下降。例如,在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中,权利人损失往往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也普遍较少或者难以确定。依据填平原则实施惩罚,将使惩罚力度进一步下降。若应用惩罚赔偿,嫌疑人则需要在非法所得基础上进一步赔偿罚金,其犯罪成本将因此增加。当前我国知识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大都低于5万元。这样的惩罚标准,不足以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多数的知识侵权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获得经济利益也就成为了犯罪分子的主要诉求。若提升犯罪成本,将使侵权行为受到远高于非法收益的惩罚,此类犯罪行为可得到遏制。
(三)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当事人维权
依据现行的赔偿制度,当事人难以获得足够抵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在当下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会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经费。同时由于诉讼周期通常较长,当事人也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成本。再有知识侵权通常难以认定,当事人需要承担因诉讼失败而引发的名誉及经济风险。受到这部分因素的影响,权利人较少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知识侵权行为将难以得到遏制。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应用,惩罚金额将得到提升,权利人可通过诉讼获得更高的经济赔偿,其诉讼意愿将得到提升。例如,《商标法》第63条规定,“恶意侵犯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数额”。同时在该法条中,罚金基数被确定为商标许可费。通过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可获得高于商标许可费的赔偿,诉讼风险竟得到抵扣。
二、惩罚性赔偿的应用路径
(一)在现行赔偿制度基础上引入惩罚性賠偿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仅有《商标法》应用了惩罚性赔偿,而其他法律制度仍然采用填平惩罚模式。这一问题,将使知识产权犯罪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在改进过程中,我国立法部门也应在《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中应用惩罚性赔偿,从而使所涉领域的犯罪行为得到遏制。例如,在《著作权法》第49条中规定,侵权行为应承担损失赔偿或参照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若无法确定非法获得,法院可依据侵权情节处以不超过50万元的罚金。这样的惩处力度,显然与音像市场的发展不符。在改进中,我国应将版权许可费作为惩罚依据,并参照商标法的惩罚性措施,设定不高于许可费3倍的惩罚金额。通过这样的方式,侵权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将得到保护。
(二)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确定赔偿基数与倍数。《商标法》应用的惩罚性赔偿就是采用此类方法。该方法通常会将权利人的可能损失定义为基数,再依据涉案情节与危害性,确定惩罚倍数。其二,是确定最高罚金。在确定罚金前应首先就权利人的损失作出赔偿,并参照涉案情节在罚金浮动范围内确定罚金数额。其三,是分设惩罚性赔偿金以及补偿性赔偿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确定基数与倍数的方法较为常用,而确定最高赔偿金的方法也具有易于操作的优势。有鉴于此,我国应将这两种方式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主要路径。例如,《专利法》的赔偿基数较易确定,其专利许可费可作为确定基数的主要依据。因此《专利法》适用基数与倍数法。
(三)构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惩罚性赔偿的载体,其包含法规确定、判决依据、权利认定等内容。在制度构建中,司法部门应首先明确各类常见侵权案例的公允赔偿额,从而使司法判决获得明确引导。之后,法院应赋予侵权方对赔偿金额的抗辩权。在知识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赋予侵权方抗辩权,可使双方的赔偿意见得到综合,判决结果将更加合理。同时在司法判决中,法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名誉损失。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名誉损失仅在《商标法》中得到体现。但在专利侵权以及著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名誉权同样会受到侵害。例如,在著作权争议中,原作者的创作成果将受到社会质疑,其名誉也将受到损害。基于这一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应充分考虑此类问题。
结语:
在知识产权法中应用惩罚性赔偿,可使侵权行为受到遏制,权利人的诉讼意愿也将得到提升。在具体的应用中,立法部门首先要确定惩罚赔偿的认定方式,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罚金基数。通过这样的措施,法院将获得明确的判决依据。同时立法部门也因赋予侵权方针对惩罚金额的抗辩权。通过这样的设计,判决结果将更加公正。
参考文献:
[1]徐聪颖. 我国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 科技与法律,2015(03):442-455.
[2]邱捷.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2016.
[3]李文华,周利海. 浅谈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具体落实[J]. 商,2015(43):24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