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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闽南地区新出典地契与典租契为例,说明典租与典地的最大不同,在于出典者仅仅转让土地的收益权,并不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也不一定转让土地的处置权。在清代闽南地区,存在一个以典租为主要形式的信贷市场。典契作为借贷票据或借贷票据组合的一部分,可以在市场中流转。所谓"典租",其实就是金融资本向土地市场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