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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刚刚参加完福建南平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湘,给《方圆》记者发来了简短的6字短信:“宣判,维持一审。”
福建南平环境公益诉讼案,即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提起的要求李名槊等人及南平市延平区国土分局、林业局承担环境法律责任一案。案件于2015年1月1日立案,10月29日南平中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历时一年,如今终于尘埃落定。
“二审的情况相较一审有一些变化,被告出具了一些行政部门的文件,认为政府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是除此之外,被告也没有新的辩护理由,仍然认为自然之友没有这起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认为我们的鉴定报告不能采用。”此前,刘湘向记者介绍了一些情况。
“南平案既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国内第一起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终审判决并且原告胜诉的案件。”在电话中,刘湘告诉记者,“据我所了解,它也可能是2015年唯一判决原告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意义十分重大。”
违法开采引发的环境破坏
南平案虽被冠以了那么多“第一”的名头,但从实际情况看,案情并不复杂,造成的影响比起很多环境案件来,也算不得最大。
2008年7月,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李名槊与谢知锦、倪明香和郑时姜3人签订了一份采石场转让合同,将延平区葫芦山村的一座矿山的开采权和山脚下的恒兴石材厂转让给了谢知锦等3人。
然而,葫芦山这片饰面花岗岩矿区采矿许可期限只到2008年8月,合同签订时,矿区就已经“时日无多”了。也就是说,如果谢知锦等人要继续采矿,就必须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延期,而且要取得相应的占用林地许可证。
然而,谢知锦等人对法律规定不屑一顾,接手恒兴石材厂后,立刻动工,改变李名槊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多个位置开始剥山皮、采花岗岩,并把采石过程中产生的弃石直接往山下倾倒。李名槊拥有的采矿权本来的核定面积只有0.0039平方公里,谢知锦等人将其强行扩大到山顶整个范围。3人还在矿山塘口下方占用林地兴建了几排砖混结构的工棚供工人居住。
2011年6月,延平区国土分局知道了谢知锦等人违法开采的情形,责令他们停工。谢知锦和倪明香等人非但没有停工,反而继续雇用工人用挖掘机扩大矿山塘口面积。
仅仅是无证采矿也就罢了,谢知锦等人的开采方式造成的生态破坏更不容忽视。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教授李振基关注此事多年,也曾随公益组织多次前往葫芦山实地勘察,他告诉记者,国土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都是建立在对环境、生态的良性评估上的,未经许可即开采会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害。
李振基介绍,葫芦山开采花岗岩的过程中,首先把石层上面的土被去掉了,然后又将石层表面厚度1米左右的风化层也除去了,这样的采石工序本来就会造成环境损害,必须有许可才能进行。加上采石过程中的废弃石块,被恒兴石材厂的工人顺着山坡往下随意堆,越积越多,沿坡的植被被“碾压致死”,还有一部分公益林也遭到了破坏。
从2008年到2014年,根据南平市森林警方调查勘验,谢知锦等人的违法开采活动共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2014年7月,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1年零2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刑罚。11月,南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3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新环保法实施第一天即立案
就在南平市中院对谢知锦等3人非法占用农地一案做出有罪的终审判决后不久,刘湘、李振基、自然之友和绿家园联合组成了一个环境破坏勘察小组,前往延平区葫芦山勘察这起刑事案件背后的环境破坏程度。
曾参与实地勘察的自然之友工作人员葛枫告诉记者,去的时候已经入冬,但是延平地区还很闷热,爬上山的时候,山顶尽是大片平整而裸露的花岗岩,还蓄着前两日降下的雨水,因为没有植被,风无遮无掩地吹过来,竟然冷得不行。
李振基也回忆,当时上山时,越往上走越陡,路上出现多条细长的沟壑。“这就是水土流失最明显的痕迹。植被被破坏后,土壤固定不住,一旦有降水,土壤就会顺着水流下坡来。这就是违法采石造成的难以修复的创伤。”李振基认为,虽然葫芦山这一个采矿点还不至于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但如果放任大量类似的违法采石行为出现,大面积水土流失、气候变化都是有可能的。
除此之外,葫芦山靠近闽江,下游流经福州等地,沿江诸多城市与村落,中上游的水土流失会造成下游的泥沙淤积,增大洪涝灾害的频率,还会影响整个流域的农林业发展。
“照破坏的情形看,植被的恢复将非常缓慢。”李振基说,“现在的山顶全是裸露的石头,表层岩石都已经被削去了。如果按照原生演替的规律,先产生地衣植物,即最低等的植物,靠岩石表层贫瘠的养分生长,死后化作泥土,一点一点累积,然后再出现苔藓植物、蕨类植物,这个过程非常慢,哪怕一毫米厚的泥土,也将需要上百年时间。还好葫芦山处于次生演替的环境中,周围的生物会对此处的覆土产生积极影响,不过要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仍然要花上数十年。”
经过多番实地勘察,刘湘、李振基等人大致可以确定,谢知锦等人的违法开采活动确实造成了植被坏死、水土流失等多项环境破坏的后果。站在公益的角度,刘湘认为,应当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谢知锦等人虽然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代表可以免除民事责任。生态环境破坏产生的‘债’,应当是谁破坏谁治理。否则如果是政府承担,那就成了花纳税人的钱,对守法的纳税人不公平。”葛楓也认为。
2014年12月,自然之友和绿家园以原告的身份,向南平中院递交了起诉材料,以李名槊等4名被告采矿行为构成破坏生态、损害环境的侵权行为为由,请求判令4名被告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 “3个月的修复期限是我以个人经验提出的。原告在讨论这项诉讼请求时,曾主张要被告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考虑到实际情况,我还是认为3个月时间比较合理。”刘湘表示。
刘湘等人将起诉时间选在2014年年底也有过一番考量。首先,谢知锦等人的刑事案件已经走完了司法程序,前案既已盖棺,后案顺势提起,应该就不存在什么障碍了。其次,江苏泰州的“天价环境污染案”也在进行之中,可以借这个案件的东风。最后,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案件的立案上,有了很大的信心。
不出所料,刚刚跨年的1月1日,刘湘等人就收到了南平案立案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元旦节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按理政府机关都不办公,这时通知立案,刘湘等人也感到非常意外。
立案之后的较量
经过近半年的庭前调查,5月15日,南平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南平案。除了原告自然之友和绿家园,到场参与诉讼的还有南平市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代表,作为支持起诉的一方出庭,并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
庭审时,在法院认定4名被告行为性质的时候,生效的刑事判决起到了很大作用。法院审理认为,因为谢知锦等人的开采活动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定罪,开采活动的违法性毋庸多言。而延平区森林公安也提交了证据,证实谢知锦等人的违法开采活动确实破坏了葫芦山的植被和周边的公益林。
此外,自然之友和绿家园还委托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出具了预评估报告。
负责出具该报告的中林公司项目经理吴栋栋告诉《方圆》记者,中林公司前身是1992年成立的原林业部中林评估事务所,具备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报告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标准参考了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环保部印发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吴栋栋说,报告是公开的,上述参考标准也都是权威部门推荐的,最后的结果是根据林业(一次性和期间)损失、生态(一次性和期间)损失以及其他一次性损失得出的。
李振基向记者透露了大致的评估方法:“例如周边的树木是什么树种、长了多少年、有多高、单位面积有多少株……根据这些因素推测被破坏地块原先的森林蓄积量,便可以计算森林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以及环境修复所需要的成本,包括运土的资金、栽种的资金等。”在预评估报告中,李振基从专业角度提供了大量实地勘察得来的数据,供中林公司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李振基和中林公司做了大量工作,但两方都没有接受原告任何费用,无偿为此案提供了专业的帮助。
中林公司出具的预评估报告的结论直指4名被告的违法开采活动,认为4名被告非法开采导致的损害以及所涉的28.33亩林地所需的生态修复费用均高达上百万元。
尽管自然之友等原告对4名被告的环境破坏责任非常肯定,但4名被告也提出了辩护。“被告认为,自然之友不符合‘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的社会组织’这一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为自然之友是2010年6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成立的,提起诉讼之时未满5年。而且被告认为,新环保法不溯及既往,当时没有任何部门要求其办理手续,不应再追究他们的侵权责任。”葛枫向《方圆》记者介绍。
但葛枫认为被告的辩护并不能成立。自然之友早在1994年就登记成立了,一直从事环保公益活动,2010年6月只是最后一次变更登记;而新环保法修订只是明确了原告资格问题,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原环保法早已有之。
第一次庭审持续5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6月5日,法院又组织第二次庭审,仍然没有结果。因为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决定继续开庭,直至判决。
全年唯一判决原告胜诉
10月29日,南平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葫芦山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令4名被告在5個月以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等,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的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树木,并抚育保护3年。如果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91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此外,被告还应共同支付两名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16.5万元。延平国土分局和延平区林业局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承担相应责任。
南平案一审判决的结果令自然之友和绿家园欢欣鼓舞,葛枫认为,一年的工作终于有了收获。得知南平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的消息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兴奋地表示,这个判决是环境公益诉讼一个划时代的开端。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后,在接着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没有真正的草根NGO成功提起公益诉讼。这次草根NGO提起的公益诉讼被受理,而且取得了胜诉,是一个很好的开端。”王灿发说。
王灿发认为,南平案的判决还将产生极其重要的示范意义。“第一,它是一个生态破坏后要求恢复生态的诉讼。原来的公益诉讼基本上都是与污染有关的公益诉讼。新环保法规定了对于生态破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南平案是第一个将之实践并成功的案例。第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争议,最后法院认定自然之友有起诉资格,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自然之友是一个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的NGO组织,在最高法院还没有作出司法解释的时候,它就被接受能够在外地提起公益诉讼,意义重大。而且,我们注意到,自然之友离它最后一次登记还不到5年,但是由于自然之友原来曾经在民政部登记且从事多年的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判决把这些时间连续计算在一起,认定自然之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此外,判决把社会组织起诉聘请律师的费用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过程中花费的费用都判决由被告来支付,也非常具有开创性”。
采访中,王灿发、李振基、刘湘等专家都强调了司法机关对于公益诉讼采取的积极态度,对推动公益诉讼非常重要。南平案从受理到审理,再到最后判决,南平法院、南平检察院乃至延平区森林公安都做了大量工作。从判决来看,南平法院既按照法律来判决,又不完全受一些传统观念的束缚,既守法又有所创新,才是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
王灿发表示,南平案之所以成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环保组织、专业机构之间有良好配合。“福建绿家园在福建,自然之友在北京,案件又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的,中心也直接作为诉讼的支持方出席庭审。”王灿发认为,多方合作凝聚了强大的法律能力和诉讼力量,再加上邀请专业机构中林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使得庭审准备在各方面都比较充分,案件得以成功也在情理之中。
“2015年全年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40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中,就这一起有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刘湘说。
福建南平环境公益诉讼案,即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提起的要求李名槊等人及南平市延平区国土分局、林业局承担环境法律责任一案。案件于2015年1月1日立案,10月29日南平中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历时一年,如今终于尘埃落定。
“二审的情况相较一审有一些变化,被告出具了一些行政部门的文件,认为政府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是除此之外,被告也没有新的辩护理由,仍然认为自然之友没有这起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认为我们的鉴定报告不能采用。”此前,刘湘向记者介绍了一些情况。
“南平案既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国内第一起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终审判决并且原告胜诉的案件。”在电话中,刘湘告诉记者,“据我所了解,它也可能是2015年唯一判决原告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意义十分重大。”
违法开采引发的环境破坏
南平案虽被冠以了那么多“第一”的名头,但从实际情况看,案情并不复杂,造成的影响比起很多环境案件来,也算不得最大。
2008年7月,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李名槊与谢知锦、倪明香和郑时姜3人签订了一份采石场转让合同,将延平区葫芦山村的一座矿山的开采权和山脚下的恒兴石材厂转让给了谢知锦等3人。
然而,葫芦山这片饰面花岗岩矿区采矿许可期限只到2008年8月,合同签订时,矿区就已经“时日无多”了。也就是说,如果谢知锦等人要继续采矿,就必须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延期,而且要取得相应的占用林地许可证。
然而,谢知锦等人对法律规定不屑一顾,接手恒兴石材厂后,立刻动工,改变李名槊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多个位置开始剥山皮、采花岗岩,并把采石过程中产生的弃石直接往山下倾倒。李名槊拥有的采矿权本来的核定面积只有0.0039平方公里,谢知锦等人将其强行扩大到山顶整个范围。3人还在矿山塘口下方占用林地兴建了几排砖混结构的工棚供工人居住。
2011年6月,延平区国土分局知道了谢知锦等人违法开采的情形,责令他们停工。谢知锦和倪明香等人非但没有停工,反而继续雇用工人用挖掘机扩大矿山塘口面积。
仅仅是无证采矿也就罢了,谢知锦等人的开采方式造成的生态破坏更不容忽视。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教授李振基关注此事多年,也曾随公益组织多次前往葫芦山实地勘察,他告诉记者,国土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都是建立在对环境、生态的良性评估上的,未经许可即开采会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害。
李振基介绍,葫芦山开采花岗岩的过程中,首先把石层上面的土被去掉了,然后又将石层表面厚度1米左右的风化层也除去了,这样的采石工序本来就会造成环境损害,必须有许可才能进行。加上采石过程中的废弃石块,被恒兴石材厂的工人顺着山坡往下随意堆,越积越多,沿坡的植被被“碾压致死”,还有一部分公益林也遭到了破坏。
从2008年到2014年,根据南平市森林警方调查勘验,谢知锦等人的违法开采活动共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2014年7月,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1年零2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刑罚。11月,南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3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新环保法实施第一天即立案
就在南平市中院对谢知锦等3人非法占用农地一案做出有罪的终审判决后不久,刘湘、李振基、自然之友和绿家园联合组成了一个环境破坏勘察小组,前往延平区葫芦山勘察这起刑事案件背后的环境破坏程度。
曾参与实地勘察的自然之友工作人员葛枫告诉记者,去的时候已经入冬,但是延平地区还很闷热,爬上山的时候,山顶尽是大片平整而裸露的花岗岩,还蓄着前两日降下的雨水,因为没有植被,风无遮无掩地吹过来,竟然冷得不行。
李振基也回忆,当时上山时,越往上走越陡,路上出现多条细长的沟壑。“这就是水土流失最明显的痕迹。植被被破坏后,土壤固定不住,一旦有降水,土壤就会顺着水流下坡来。这就是违法采石造成的难以修复的创伤。”李振基认为,虽然葫芦山这一个采矿点还不至于造成严重的环境问题,但如果放任大量类似的违法采石行为出现,大面积水土流失、气候变化都是有可能的。
除此之外,葫芦山靠近闽江,下游流经福州等地,沿江诸多城市与村落,中上游的水土流失会造成下游的泥沙淤积,增大洪涝灾害的频率,还会影响整个流域的农林业发展。
“照破坏的情形看,植被的恢复将非常缓慢。”李振基说,“现在的山顶全是裸露的石头,表层岩石都已经被削去了。如果按照原生演替的规律,先产生地衣植物,即最低等的植物,靠岩石表层贫瘠的养分生长,死后化作泥土,一点一点累积,然后再出现苔藓植物、蕨类植物,这个过程非常慢,哪怕一毫米厚的泥土,也将需要上百年时间。还好葫芦山处于次生演替的环境中,周围的生物会对此处的覆土产生积极影响,不过要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仍然要花上数十年。”
经过多番实地勘察,刘湘、李振基等人大致可以确定,谢知锦等人的违法开采活动确实造成了植被坏死、水土流失等多项环境破坏的后果。站在公益的角度,刘湘认为,应当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谢知锦等人虽然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代表可以免除民事责任。生态环境破坏产生的‘债’,应当是谁破坏谁治理。否则如果是政府承担,那就成了花纳税人的钱,对守法的纳税人不公平。”葛楓也认为。
2014年12月,自然之友和绿家园以原告的身份,向南平中院递交了起诉材料,以李名槊等4名被告采矿行为构成破坏生态、损害环境的侵权行为为由,请求判令4名被告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 “3个月的修复期限是我以个人经验提出的。原告在讨论这项诉讼请求时,曾主张要被告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考虑到实际情况,我还是认为3个月时间比较合理。”刘湘表示。
刘湘等人将起诉时间选在2014年年底也有过一番考量。首先,谢知锦等人的刑事案件已经走完了司法程序,前案既已盖棺,后案顺势提起,应该就不存在什么障碍了。其次,江苏泰州的“天价环境污染案”也在进行之中,可以借这个案件的东风。最后,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案件的立案上,有了很大的信心。
不出所料,刚刚跨年的1月1日,刘湘等人就收到了南平案立案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元旦节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按理政府机关都不办公,这时通知立案,刘湘等人也感到非常意外。
立案之后的较量
经过近半年的庭前调查,5月15日,南平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南平案。除了原告自然之友和绿家园,到场参与诉讼的还有南平市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代表,作为支持起诉的一方出庭,并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
庭审时,在法院认定4名被告行为性质的时候,生效的刑事判决起到了很大作用。法院审理认为,因为谢知锦等人的开采活动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定罪,开采活动的违法性毋庸多言。而延平区森林公安也提交了证据,证实谢知锦等人的违法开采活动确实破坏了葫芦山的植被和周边的公益林。
此外,自然之友和绿家园还委托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出具了预评估报告。
负责出具该报告的中林公司项目经理吴栋栋告诉《方圆》记者,中林公司前身是1992年成立的原林业部中林评估事务所,具备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报告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标准参考了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环保部印发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吴栋栋说,报告是公开的,上述参考标准也都是权威部门推荐的,最后的结果是根据林业(一次性和期间)损失、生态(一次性和期间)损失以及其他一次性损失得出的。
李振基向记者透露了大致的评估方法:“例如周边的树木是什么树种、长了多少年、有多高、单位面积有多少株……根据这些因素推测被破坏地块原先的森林蓄积量,便可以计算森林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以及环境修复所需要的成本,包括运土的资金、栽种的资金等。”在预评估报告中,李振基从专业角度提供了大量实地勘察得来的数据,供中林公司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李振基和中林公司做了大量工作,但两方都没有接受原告任何费用,无偿为此案提供了专业的帮助。
中林公司出具的预评估报告的结论直指4名被告的违法开采活动,认为4名被告非法开采导致的损害以及所涉的28.33亩林地所需的生态修复费用均高达上百万元。
尽管自然之友等原告对4名被告的环境破坏责任非常肯定,但4名被告也提出了辩护。“被告认为,自然之友不符合‘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的社会组织’这一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为自然之友是2010年6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成立的,提起诉讼之时未满5年。而且被告认为,新环保法不溯及既往,当时没有任何部门要求其办理手续,不应再追究他们的侵权责任。”葛枫向《方圆》记者介绍。
但葛枫认为被告的辩护并不能成立。自然之友早在1994年就登记成立了,一直从事环保公益活动,2010年6月只是最后一次变更登记;而新环保法修订只是明确了原告资格问题,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原环保法早已有之。
第一次庭审持续5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6月5日,法院又组织第二次庭审,仍然没有结果。因为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决定继续开庭,直至判决。
全年唯一判决原告胜诉
10月29日,南平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葫芦山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令4名被告在5個月以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等,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的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树木,并抚育保护3年。如果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91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此外,被告还应共同支付两名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16.5万元。延平国土分局和延平区林业局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承担相应责任。
南平案一审判决的结果令自然之友和绿家园欢欣鼓舞,葛枫认为,一年的工作终于有了收获。得知南平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的消息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兴奋地表示,这个判决是环境公益诉讼一个划时代的开端。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后,在接着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没有真正的草根NGO成功提起公益诉讼。这次草根NGO提起的公益诉讼被受理,而且取得了胜诉,是一个很好的开端。”王灿发说。
王灿发认为,南平案的判决还将产生极其重要的示范意义。“第一,它是一个生态破坏后要求恢复生态的诉讼。原来的公益诉讼基本上都是与污染有关的公益诉讼。新环保法规定了对于生态破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南平案是第一个将之实践并成功的案例。第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争议,最后法院认定自然之友有起诉资格,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自然之友是一个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的NGO组织,在最高法院还没有作出司法解释的时候,它就被接受能够在外地提起公益诉讼,意义重大。而且,我们注意到,自然之友离它最后一次登记还不到5年,但是由于自然之友原来曾经在民政部登记且从事多年的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判决把这些时间连续计算在一起,认定自然之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此外,判决把社会组织起诉聘请律师的费用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过程中花费的费用都判决由被告来支付,也非常具有开创性”。
采访中,王灿发、李振基、刘湘等专家都强调了司法机关对于公益诉讼采取的积极态度,对推动公益诉讼非常重要。南平案从受理到审理,再到最后判决,南平法院、南平检察院乃至延平区森林公安都做了大量工作。从判决来看,南平法院既按照法律来判决,又不完全受一些传统观念的束缚,既守法又有所创新,才是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
王灿发表示,南平案之所以成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环保组织、专业机构之间有良好配合。“福建绿家园在福建,自然之友在北京,案件又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的,中心也直接作为诉讼的支持方出席庭审。”王灿发认为,多方合作凝聚了强大的法律能力和诉讼力量,再加上邀请专业机构中林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使得庭审准备在各方面都比较充分,案件得以成功也在情理之中。
“2015年全年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40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中,就这一起有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刘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