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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在煤都,即辽宁省抚顺市发生了一起爆炸性的新闻事件。这起事件的始作俑者,就是辽宁省原人大代表、兴业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侯建军。
事件的简要经过是这样的:3月28日凌晨3时许,侯建军酒后驾驶辽D-19995号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抚顺长途客运站门前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某剐碰,倒车镜玻璃被剐掉,侯建军遂下车与裘某发生争执、撕扯。裘某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人行道。侯建军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某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建军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马路牙子(即路边石),从人行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裘某撞倒后,侯建军的吉普车又从裘某的头部碾轧过去,而后逃逸。被害人裘某因颅骨骨折,颅内大量出血,当场死亡。
侯建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侯建军酒后驾车伤人致死事件,一时间,在辽沈地区成为各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热门话题,也成了街头巷尾民众议论的焦点。有人说:侯建军算得上是抚顺市举足轻重的人物。他创办的企业和他个人的头上曾有“明星企业”“十强私营企业”“省人大代表”,还有“十佳优秀青年”“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发生这样恶劣的事简直让人不可思议;有人说:侯建军才43岁,从小是个穷孩子,只念了小学。他20多岁还在市场上卖菜、拉脚。10多年前,从办运输公司起家,从穷孩子到运输“大老板”。曾安排失业、待业人员300多人,先后为社会公益事业捐款50多万元,资助两名特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帮助52名因贫困而面临失学的中小学生重返校园。为社会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不想,这回可毁了,太可惜了!也有人说:侯建军作为辽宁省人大代表不但不履行法定义务,反而还残忍地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该判处其死刑……
5月13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侯建军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赔偿15.4万余元的民事责任。
从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做出的判决结果看,它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无论什么身份,在法律面前都无权端出特权的架子;一旦违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笔者还觉得,人们应该从侯建军案件本身,除了感到不可思议,惋惜、愤恨和受到法律的制裁之外,至少还应该思考或反思这样一个相关的问题:即败德废事在醉酒了。
人们不难看出,侯建军之所以能够酿成这场悲剧、惨剧,是在于他的酒后驾驶。笔者之意,绝非为侯建军在辩护故意杀人的罪责,而目的在于深入分析他构成肇事,犯有故意杀人的相关因素,以警世人们如何从中汲取深刻教训。
中国有这样一句老话:“酒后而无德。”由饮者不注意“度”或“量”,以痛饮豪饮为“快”,为“乐”,饮而过度,造成酒迷、酒醉。由于饮者的过度嗜饮,因酒精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如驾者兴奋时往往失去常态,而无所顾忌,失去理智;而抑制者,由于昏迷,遇见情况反应太慢,无法应急处置,故而酿成祸端。总之,由于理智的丧失,而就无所谓其德了。从侯建军对被害人裘某造成故意杀人的过程看,不难看出酒后败德不能不说是其因之一。所以,公安交通部门先后颁发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明令禁止酒后驾驶,其道理则不言而喻了。
侯建军故意撞死人事件,不仅教训是深刻的,而且代价是特别沉痛的。侯建军年仅43岁,刚进入不惑之年。正是精力充沛,又有一定的创业经验,并已事业有成,为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一起酒后的突发事件,不仅使被害人裘某(55岁)失去了生命,造成家破人亡。而且侯建军本人,也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他所开创的事业也就此废止了。
总之,侯建军事件从反面给人们以教训和启示是沉痛的、深刻的,是永远不可忘却的。
人们不要因醉酒而败德,不要因醉酒而废事,更不要因醉酒而无视或践踏法律。
事件的简要经过是这样的:3月28日凌晨3时许,侯建军酒后驾驶辽D-19995号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抚顺长途客运站门前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某剐碰,倒车镜玻璃被剐掉,侯建军遂下车与裘某发生争执、撕扯。裘某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人行道。侯建军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某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建军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马路牙子(即路边石),从人行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裘某撞倒后,侯建军的吉普车又从裘某的头部碾轧过去,而后逃逸。被害人裘某因颅骨骨折,颅内大量出血,当场死亡。
侯建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侯建军酒后驾车伤人致死事件,一时间,在辽沈地区成为各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热门话题,也成了街头巷尾民众议论的焦点。有人说:侯建军算得上是抚顺市举足轻重的人物。他创办的企业和他个人的头上曾有“明星企业”“十强私营企业”“省人大代表”,还有“十佳优秀青年”“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发生这样恶劣的事简直让人不可思议;有人说:侯建军才43岁,从小是个穷孩子,只念了小学。他20多岁还在市场上卖菜、拉脚。10多年前,从办运输公司起家,从穷孩子到运输“大老板”。曾安排失业、待业人员300多人,先后为社会公益事业捐款50多万元,资助两名特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帮助52名因贫困而面临失学的中小学生重返校园。为社会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不想,这回可毁了,太可惜了!也有人说:侯建军作为辽宁省人大代表不但不履行法定义务,反而还残忍地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该判处其死刑……
5月13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侯建军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赔偿15.4万余元的民事责任。
从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做出的判决结果看,它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无论什么身份,在法律面前都无权端出特权的架子;一旦违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笔者还觉得,人们应该从侯建军案件本身,除了感到不可思议,惋惜、愤恨和受到法律的制裁之外,至少还应该思考或反思这样一个相关的问题:即败德废事在醉酒了。
人们不难看出,侯建军之所以能够酿成这场悲剧、惨剧,是在于他的酒后驾驶。笔者之意,绝非为侯建军在辩护故意杀人的罪责,而目的在于深入分析他构成肇事,犯有故意杀人的相关因素,以警世人们如何从中汲取深刻教训。
中国有这样一句老话:“酒后而无德。”由饮者不注意“度”或“量”,以痛饮豪饮为“快”,为“乐”,饮而过度,造成酒迷、酒醉。由于饮者的过度嗜饮,因酒精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如驾者兴奋时往往失去常态,而无所顾忌,失去理智;而抑制者,由于昏迷,遇见情况反应太慢,无法应急处置,故而酿成祸端。总之,由于理智的丧失,而就无所谓其德了。从侯建军对被害人裘某造成故意杀人的过程看,不难看出酒后败德不能不说是其因之一。所以,公安交通部门先后颁发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明令禁止酒后驾驶,其道理则不言而喻了。
侯建军故意撞死人事件,不仅教训是深刻的,而且代价是特别沉痛的。侯建军年仅43岁,刚进入不惑之年。正是精力充沛,又有一定的创业经验,并已事业有成,为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一起酒后的突发事件,不仅使被害人裘某(55岁)失去了生命,造成家破人亡。而且侯建军本人,也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他所开创的事业也就此废止了。
总之,侯建军事件从反面给人们以教训和启示是沉痛的、深刻的,是永远不可忘却的。
人们不要因醉酒而败德,不要因醉酒而废事,更不要因醉酒而无视或践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