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睡知识产生的环境性因素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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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知识的转移应用也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沉睡知识的产生及迅速积累却使得知识转移面临着显而易见的困境,如何化解这种困境对于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应用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就此从较宏观的层面尝试分析沉睡知识产生的环境性因素,并就这些因素提出一些基本的对策性提议。
  关键词 沉睡知识 环境性因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已经成为小至企业大至国家最具战略重要性的资源,如何将知识成功地转移并应用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然而,在我国,知识转移并不顺畅,知识转移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障碍和阻力,使得相当部分有价值的知识沉积为沉睡知识,关于这一问题,微观层面上已经有众多的学者进行了细致严谨的研究,本文仅从较宏观的层面尝试解释分析沉睡知识产生的环境性因素以及提出一些基本的对策性提议。
  
  一、沉睡知识的涵义
  (一)沉睡知识的涵义。
  沉睡知识是指知识产生之后尚未转移的或在转移的过程中因为某些障碍性因素停滞下来达到一定时期的知识。沉睡知识存在于知识的拥有方,难以转移到确定或不确定的受方,沉睡知识并非绝对不可转移,而只是因为某些因素暂时没有转移或在转移过程中发生了停滞,这就需要我们对沉睡知识没有转移或停止转移的原因进行研究。
  (二)沉睡知识的产生。
  凡是生产知识的个体或机构都有可能存在知识转移不畅乃至滞留的情况,换言之,沉睡知识可能存在于任何知识产生的个体或机构里面,倘若对这些情况一一分析其原因则文章难免浩繁,在此说明,本文仅研究一般的研究机构组织包括大学的研究组织里沉睡知识产生的因素,在叙述知识转移应用时也仅涉及研究机构向企业等营利性组织转移知识成果的情况。
  二、沉睡知识产生的环境性因素
  我们将导致沉睡知识产生的环境性因素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性因素。
  制度性因素是指目前我国存在的阻碍知识转移从而导致沉睡知识产生的具体的社会规范体系。
  一是与科技成果管理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由于我国科研机构大多数属于国有事业法人性质,根据相关规定,其资产包括产生的知识成果属于国有资产,国家拥有其所有权,在科技部门给予研究机构相关权利的同时,必然将其产生的知识成果以国有资产的形式控制起来,而知识成果的管理关系复杂,利用过程、程序繁琐,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知识产生后不能及时转移应用,知识成果转化为沉睡知识的结果。
  这种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科技部门在给予科研机构资金支持时不仅限制其预算开支,还往往要求其项目细分报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的范围和与现实的契合度,使得一部分知识成果自产生便成为难以推广利用的沉睡知识。
  二是缺乏促进知识转移应用的专门机构或制度规定。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研究机构数量众多,其成果也颇为丰富,但是其中很多的成果却迟迟得不到推广利用,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促进知识转移利用的专门机构或有利的制度规定,在我国的研究机构中普遍存在着重研究轻推广的弊病,而相关的知识管理机构也只是履行基本的保护知识成果的责任,却没有重视知识的转移应用问题。此外,在研究机构内部,关于研究人员与研究机构在知识转移利用的利益分配上,我国也存在着界定不清,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无形中削弱了研究人员对于推进知识转移应用的动力,使得知识从产生到转移应用之间存在着断层,有着潜在经济价值的知识转化为了沉睡知识。
  (二)体制性因素。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上普遍存在着界定不清,保护不力的问题。其一,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不清,容易使得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客体相混淆,从一般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形态上属于无形的成果形式,知识产权客体则是指有形或无形的知识产品,对二者界定上的不清晰给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了困难,使得无形的知识产权容易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侵犯。其二,相较国外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进程慢,我国分别于1982年8月,1984年3月,1990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其保护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其三,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推行过错误的知识政策,个人或机构难以享有知识成果的所有权,目前这一观念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扭转,但仍对某些领域产生着影响,个别人员在引用他人知识成果时无意间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这三方面造成了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知识转移应用猖獗,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这种违规的应用阻碍了合法的知识转移进程,知识所有者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只得自行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而其中一些措施就是对外不公布或仅小范围公布自己的知识成果,这无疑给知识的转移利用造成了又一障碍,使得一部分可以带来经济价值的知识成果沦为沉睡知识。
  二是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的较快发展期,政府对于经济增长的强调超过了对于其他社会组成要素发展的重视。这对于经济的短期发展无疑是作用重大的,但是这种导向却误导了为数众多的企业和其他知识转移的接收方,企业以及其他知识转移的接收方在引进知识时便会倾向于选择那些能够在短期内带来经济效果或者无需过多投入便能消化吸收产生经济价值的知识成果,而一些经济效果不明显或长期才能产生经济效果的知识便会遭到漠视,从而转化为沉睡知识。
  三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特殊地位的民营企业处于转型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营经济从萌芽到发展不断壮大,作为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也成为知识转移较为重要的接收方。由于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特殊,而且受到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大潮的影响,越来越多民营企业走上“转型”之路,以谋求持续生存和发展 。以在民营企业中占据绝对分量的家族式企业为例,家族式企业本身具有初创成本低、家族成员可信度高、内部凝聚力高等特点,但不可避免也存在其利益冲突和局限性,这些利益冲突和局限性促使其向现代企业治理模式转变,但同时也禁锢了企业领导者的手脚,因为他们面临的是内部利益的纷争和外部竞争的双重压力,稍有不慎面临的可能是企业的倒闭或权利的丧失,与企业转型之前相比,他们不能也不敢轻易去尝试变革,而变革往往是发掘利用沉睡知识的有利契机。不仅是家族式企业,在其他类型的企业中也往往存在着这种情况,高层管理者为了自身利益或企业的稳定,按部就班的运用已有知识去管理企业或者使企业使用固有知识,这使得相当一部分适合应用于企业的知识得不到对口接收而沉积为沉睡知识。
  (三)其他因素。
  一是知识超新。知识超新是指知识的更新换代速度超过了人们对其的消化吸收或加以推广利用的速度,导致了知识的剩余,这部分剩余的知识也可称之为沉睡知识,这种类型的知识并非遭弃不用,而是知识过于超前,只有少部分研究人员掌握,而大多数的群体还难以理解,更提不上加以推广利用了。在特殊行业,比如说高新技术产业,技术研发更新换代的速度快于厂商生产商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或者快于消费者接受的程度,导致了技术知识的剩余,新的技术知识得不到及时的推广利用,转化为了沉睡知识,但是这种类型的沉睡知识一般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消化;在地区之间,各地区间经济环境、地理条件、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技术水平发展也不一致——一般来讲,东部沿海地区快于中西部内陆地区,相对应的是大多种类的研究机构组织也较为集中的分布在东部地区,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地区间的差异和地区间的沟通了解不足导致东部地区的研究机构组织研发的针对西部地区的知识技术不适用于西部地区的具体需要或者超过了西部地区的吸收能力,导致了知识的转移不畅,消化这种类型的沉睡知识就需要东部地区在向中西部地区输出知识的同时也输出人才,提高中西部地区的知识消化能力。
  二是企业内部设研究机构。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能力的提高,我国的大中型企业纷纷设立企业内部的研究机构,这类研究机构一方面节约了企业从外部引进技术知识的高额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研究出的知识成果更契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如此而言,企业内部设研究机构对企业的发展而言是有利的,但问题的另一面是企业外部研究机构的知识成果难以实现向企业的有效转移,一些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知识成果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利用,此外,外部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也会使得研究机构的知识成果缺乏良好的应用性,这部分知识成果便可能沉积下来转化为沉睡知识。
  三、对策性提议
  上文中已经提到,沉睡知识并非绝对不可转移,而只是因为某些因素暂时没有转移或在转移过程中发生了停滞,倘若消除这些阻碍知识转移的因素,那么有着潜在价值的沉睡知识便可能重新被认识发现乃至转移利用,下面就前文中涉及的导致沉睡知识产生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性提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法律或正规的制度保护知识所有者或机构的正当利益,疏通知识转移的正当渠道,杜绝非法的或不合理的知识转移应用,避免因知识所有者采取过度的保护自身知识成果措施而造成的知识转移不畅乃至沉积为沉睡知识的情况发生。修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鼓励研究人员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转移知识成果,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一方面促进知识成果经济价值的实现。
  (二)设立促进知识转移的专门机构。
  设立较完善的促进知识转移的专门机构,制定有利于转化沉睡知识的政策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憾,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印度在这方面的做法,为推进研发机构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和商业性开发,印度政府于1953年成立了“国家研究开发公司”,隶属于印度科技部 。这家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与科研机构和企业密切合作,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我国也可以相应的设立专门的促进知识转移的机构,搭建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知识交流与转移的桥梁,帮助研究机构消化现有的沉睡知识。此外,在政策制度方面,可以加快出台有利于知识转移的相关规定,如制定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激励机制,明确的规定研究机构与研究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以及在知识成果推广利用而带来经济效益后应给予研究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提高知识所有者促进知识转移应用的积极性,减少沉睡知识产生的可能性。
  (三)正确的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
  对企业加以正确的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将短期经济利益与长期社会效益放在同等地位。社会发展到瓶颈处必然面临转型,作为社会中小分子的企业因为没有足够的社会资源而难以掌握整个社会发展的动态,相对而言,政府在这方面拥有天然的优势,因此,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应注重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引导企业注重其社会效益,注重发掘引进对社会具有公益效果的沉睡知识而非仅为企业带来经济效果的知识成果,在政策优惠上予以倾斜,对于积极利用具有社会公益效果的沉睡知识的企业给与减免税收等政策优惠,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四)“带土移植”。
  针对知识超新中地区差异的因素,可以借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王毅,吴贵生提出的组织安排的创新——带土移植 ,即在输出知识成果的同时输出知识成果的研究成员和必要设施,以落后地区技术知识消化吸收能力的提高来切实带动沉睡知识的转移应用。此外,研究机构在研究某些带有区域性特征的项目时应注重深入实践,切实了解所研究地区的区域性特征和实际需要,加大知识成果与现实的契合性和可应用性,从源头上减少沉睡知识的产生。□
  (作者:吕园园,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10级研究生;姜东波,中南名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10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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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毅,吴贵生.产学研合作中粘滞知识的成因与转移机制研究.科研管理,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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