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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会计准则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探讨,认为会计准则的作用在于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增进社会福利。然后回顾了我国改革开放后会计准则的研究及制定历程,最后对未来提高会计准则实施效率的途径方法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会计准则 制定 实施效率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会计准则的经济学思考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任何规则的制定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那么会计准则也不例外。詹森和麦克林(1976)将企业界定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这些契约方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与他人订立契约,其为维护自身利益必然要采取各种手段,包括事先订立具体的保护性契约条款。实证研究发现,这些契约条款大多数都与会计信息相关,这样,在订立保护性契约条款的过程中,关注会计信息生成的相应规则,成为各签约方的任务之一。当企业的签约方数量有限,且所有签约方在企业中的利益份额较大时,签约方会为每个相关的问题进行谈判。对他们来说,是否存在一套既定的会计准则都不会显著地降低交易成本。而随着企业发展、上市公司形式的出现及普及,使得企业契约的关系人数以几何级数增加,并且各契约关系人在企业中的利益份额却以几何级数降低,从而导致由成千上万享有利益份额极低的利益关系人在一起讨论并形成一种约束会计信息的规则,既不经济,也不可能。于是,会计准则的意义就在于当上市公司出现后,预先给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引导利益相关者进行合理决策,从而有效地节省上市公司的运行费用,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
另一方面,不同的会计准则会产生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各方利益。在帕累托最优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必然导致利益在各方之间的非均衡分配。比如,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攫取自身利益,而小股东“用脚投票”的行为则对管理层谋取私利形成约束,如此等等,因此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决定其应兼顾各方利益,即准则的每一次颁布或修订都应该使得受益方所得大于受损者的损失。
二、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简要回顾
由于我国的会计准则是在合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会计规范模式并根据我国国情、吸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我国会计准则的建立过程,是一个逐步推进的渐进式过程,也是一个必须通过研究不断解决其中的疑难问题的创新过程。
20世纪80年代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会计理论也得到很好的繁荣发展。财政部会计司根据所拟定的《会计改革纲要》,在公司或企业会计制度改革方面,便确定以向国际惯例靠拢为目标,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作为一个突破口。随后便成立了会计准则研究组,并围绕如何建立我国会计准则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同时,中国会计学会正式发布“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规划”,也相应成立了会计准则与理论专门研究组,确定了五十项重点科研课题,以配合财政部的改革工作。1990年5月,财政部会计司提出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提纲,当年在经过初步征求意见修订后便以《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方式提交第三次全国会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之后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发展的需要,财政部批准了深圳市试行《深圳市企业会计准则》,并于1992年在深圳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会,进一步征求国内外专家关于制定会计准则的意见。同年,中国会计学会发布了“八五”科研规划纲要,为全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做准备。随着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改革目标的确立,1992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的形式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与此同时又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从而在我国统一会计制度建设史上揭开崭新一页。《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六十六条,它所确定的内容属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规范。根据会计准则规制的层次性,财政部自1993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从1994年2月起,财政部先后发布了六批共计三十二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其后,从1998年至2001年,财政部又先后发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等十五项具体会计准则,并根据情况变化对具体会计准则中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等五项做出了修订。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从便于贯彻执行出发,准则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具体规范内容的确定,二是指南部分,明确基本要求与对重要问题进行说明,并列示举例,使准则既便于理解又便于操作。同时财政部又结合我国实际,明确了具体准则的实施范围。其中《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实施,而其他9项暂时只在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又重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从层次上说,既包括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又包括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准则;从范围上说,既有适用于一般企业的准则,又涵盖了特殊行业的准则,如金融、保险、房地产等,因此可以说,这次会计准则的发布,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范围上,都真正建立起了相当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基本上改变了过去救火式的准则发布方式,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事件。
中国会计准则的改革实践在国际上产生了重要影响。IASB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取得的成就给予了肯定和赞赏,加强了与财政部的合作,并在关联方等准则的修订中吸收了中国的意见。欧盟认可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与实施,决定自2009年起至2011年底的过渡期内,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时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此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实现了等效。可以说,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及国际趋同取得了有效的成果,走在了亚洲和新兴市场国家前列。2009年财政部又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路线图》”)。根据当前国际形势的最新变化,提出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其中明确提出:财政部计划2010年启动准则体系的修订工作,力争2011年完成,2012年起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修订后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仍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指南三部分构成。基本准则保持不变。具体准则将会调整补充。2011年之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将进入相对稳定时期,实务中如果出现新的交易或事项,将通过持续全面趋同机制加以解决。这说明我国会计准则既与国际实现全面趋同,又很好的实现了与时俱进的要求。
三、提高会计准则实施效率的路径分析
2006年2月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发布后,如何保证这些会计准则有效实施,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企业界所出现的会计造假问题并不是说我们的会计准则存在问题,也并不是说这是由我们的会计准则改革进程所导致的。目前,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性,我国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企业自身内部或外部等多种因素的干扰或影响,有些企业禁不住诱惑而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作,有些企业甚至是公然作假,这样,适用于一般商业行为会计环境下的会计准则自然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年来的琼民源、银广夏、红光实业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案例,严重的影响了会计秩序。,给整个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有一点原因就是这都与没有有效实施会计准则有关。我国负责会计准则的领导人早就认识到了会计准则的实施这个问题。例如:冯淑萍(2001,2003)在谈到会计国际化时,不止一次的明确提出强化会计标准的实施问题:“在会计国际化进程中,制定的会计标准本身内容的国际化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与执行同样十分重要,二者缺一不可……不能有效的执行会计标准的后果十分严重,不仅会对投资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使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信任危机。制定会计标准的关键要贯彻、执行。在我国当前,强化会计标准的执行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且迫切。”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2004)也明确指出:“在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的同时,必须重视会计准则的实施。会计准则建设的关键在于实施,否则,再好的准则体系也是没有意义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准则的实施比准则的制定更有难度。”所以,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并不一定能产生高质量、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的实施远比会计准则本身更为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在继续推进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和完善工作的同时,应当注重会计配套制度环境的完善。首先,要严格按照以《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进行会计监管机制建设,强化会计的外部监督。努力界定清楚财政、税务、审计、金融、证券、会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责任范围,合理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以真正起到惩戒作用。
此外,在会计准则的实践中还应协调好以下关系。
首先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从世界范围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两者合一,即企业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不存在差异典型的是法国。我国以前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关系就非常接近这一类型。第二种类型是两者分立,基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所以该方法下,企业在会计处理时遵循会计准则,纳税时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典型是美国。笔者认为,由于会计准则有其独立的会计理论体系,税法也有其独立的税收理论体系,二者在功能、目标及服务对象方面显著不同,不问情况就强行将税收意志体现在企业会计处理中,效果并不一定好,所以会计准则与谁发的适度分离是较为合适的一种模式。比如对于残疾人员工工资在会计上只是作为一般的应付职工薪酬处理,而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残疾人的工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倍扣除,可见,和会计准则注重可靠性相比,税法明显的具有协调社会福利分配,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特点。当然税法和会计准则并未完全脱离或各自为政,二者在体现统一性的同时又很好的遵循了各自的设立目标。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在平时的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只是在企业涉税时,如果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以平衡各方的信息需要,这实际上就体现了适度分离,和而不同的精神。
此外,要正确处理好准则制定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会计准则制定权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各利益相关团体的利益协调,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国内会计界曾就中国的会计准则应该由谁来制定展开过讨论,主要形成两种观点,其一,改革开放已历时多年,中国已步入市场经济道路,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借鉴多数西方国家的经验,由民间团体承担。其二,按照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现实环境,会计准则仍应由政府制定。根据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后者是可行的选择。首先,从我国企业的特点来看,我国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和西方国家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突出,保证经理人员的诚信和尽职就成为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单纯依靠民间组织没有政府及暴力机关的配合是很难实现的。考虑到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在我国目前有能力协调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只有政府,民间团体不具备这个能力,这是由政府机构制定我国会计准则的根本原因。同时,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会计实践经验来看,由民间机构负责会计准则制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更能权衡各方利益使准则趋于公平,但由于顾忌所制定的准则有可能遭到政府机构的否决与干预,试图在其所代表的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政府机构的宏观经济政策之间寻找平衡点的努力,使得准则制定周期冗长,无法适应不断涌现的新经济及交易行为。此外,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一直就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由政府部门来制定会计准则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当然,由政府部门制定会计准则并不意味着独断专行。相反,准则制定机构应该细心听取并认真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准则制定过程应尽量公开,遇到准则制定中的问题,以多种形式发动高校、学术团体和会计职业界的力量,共同研究解决。可见,准则制定机构与其他团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互相监督,团结协作的关系,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专家组意见的发布就是准则制定机构和其他团体共同努力的结晶,相信在未来的会计准则的建设过程中将会有更多的社会团体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进来。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务处)
参考文献:
[1]冯淑萍.关于中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问题.会计研究.2001年第11期.
[2]冯淑萍.关于我国当前环境下的会计国际化问题.会计研究.2003年第12期.
[3]刘玉廷.贯彻科学民主决策要求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会计研究.2004年第3期.
[4]吴水澎.中国会计理论研究.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
[5]王德升等.国际会计.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
[6]曲晓辉.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刍议.会计研究,2001(9)
关键词 会计准则 制定 实施效率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会计准则的经济学思考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任何规则的制定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那么会计准则也不例外。詹森和麦克林(1976)将企业界定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这些契约方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与他人订立契约,其为维护自身利益必然要采取各种手段,包括事先订立具体的保护性契约条款。实证研究发现,这些契约条款大多数都与会计信息相关,这样,在订立保护性契约条款的过程中,关注会计信息生成的相应规则,成为各签约方的任务之一。当企业的签约方数量有限,且所有签约方在企业中的利益份额较大时,签约方会为每个相关的问题进行谈判。对他们来说,是否存在一套既定的会计准则都不会显著地降低交易成本。而随着企业发展、上市公司形式的出现及普及,使得企业契约的关系人数以几何级数增加,并且各契约关系人在企业中的利益份额却以几何级数降低,从而导致由成千上万享有利益份额极低的利益关系人在一起讨论并形成一种约束会计信息的规则,既不经济,也不可能。于是,会计准则的意义就在于当上市公司出现后,预先给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引导利益相关者进行合理决策,从而有效地节省上市公司的运行费用,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
另一方面,不同的会计准则会产生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各方利益。在帕累托最优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必然导致利益在各方之间的非均衡分配。比如,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攫取自身利益,而小股东“用脚投票”的行为则对管理层谋取私利形成约束,如此等等,因此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决定其应兼顾各方利益,即准则的每一次颁布或修订都应该使得受益方所得大于受损者的损失。
二、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简要回顾
由于我国的会计准则是在合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会计规范模式并根据我国国情、吸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我国会计准则的建立过程,是一个逐步推进的渐进式过程,也是一个必须通过研究不断解决其中的疑难问题的创新过程。
20世纪80年代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会计理论也得到很好的繁荣发展。财政部会计司根据所拟定的《会计改革纲要》,在公司或企业会计制度改革方面,便确定以向国际惯例靠拢为目标,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作为一个突破口。随后便成立了会计准则研究组,并围绕如何建立我国会计准则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同时,中国会计学会正式发布“中国会计学会科研规划”,也相应成立了会计准则与理论专门研究组,确定了五十项重点科研课题,以配合财政部的改革工作。1990年5月,财政部会计司提出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提纲,当年在经过初步征求意见修订后便以《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方式提交第三次全国会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之后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发展的需要,财政部批准了深圳市试行《深圳市企业会计准则》,并于1992年在深圳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会,进一步征求国内外专家关于制定会计准则的意见。同年,中国会计学会发布了“八五”科研规划纲要,为全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做准备。随着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改革目标的确立,1992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的形式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与此同时又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从而在我国统一会计制度建设史上揭开崭新一页。《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六十六条,它所确定的内容属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规范。根据会计准则规制的层次性,财政部自1993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从1994年2月起,财政部先后发布了六批共计三十二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其后,从1998年至2001年,财政部又先后发布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等十五项具体会计准则,并根据情况变化对具体会计准则中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等五项做出了修订。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从便于贯彻执行出发,准则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具体规范内容的确定,二是指南部分,明确基本要求与对重要问题进行说明,并列示举例,使准则既便于理解又便于操作。同时财政部又结合我国实际,明确了具体准则的实施范围。其中《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7项准则规定在所有企业实施,而其他9项暂时只在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又重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从层次上说,既包括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又包括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准则;从范围上说,既有适用于一般企业的准则,又涵盖了特殊行业的准则,如金融、保险、房地产等,因此可以说,这次会计准则的发布,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范围上,都真正建立起了相当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基本上改变了过去救火式的准则发布方式,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事件。
中国会计准则的改革实践在国际上产生了重要影响。IASB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取得的成就给予了肯定和赞赏,加强了与财政部的合作,并在关联方等准则的修订中吸收了中国的意见。欧盟认可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与实施,决定自2009年起至2011年底的过渡期内,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时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此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实现了等效。可以说,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及国际趋同取得了有效的成果,走在了亚洲和新兴市场国家前列。2009年财政部又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路线图》”)。根据当前国际形势的最新变化,提出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其中明确提出:财政部计划2010年启动准则体系的修订工作,力争2011年完成,2012年起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修订后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仍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指南三部分构成。基本准则保持不变。具体准则将会调整补充。2011年之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将进入相对稳定时期,实务中如果出现新的交易或事项,将通过持续全面趋同机制加以解决。这说明我国会计准则既与国际实现全面趋同,又很好的实现了与时俱进的要求。
三、提高会计准则实施效率的路径分析
2006年2月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发布后,如何保证这些会计准则有效实施,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企业界所出现的会计造假问题并不是说我们的会计准则存在问题,也并不是说这是由我们的会计准则改革进程所导致的。目前,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性,我国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企业自身内部或外部等多种因素的干扰或影响,有些企业禁不住诱惑而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作,有些企业甚至是公然作假,这样,适用于一般商业行为会计环境下的会计准则自然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年来的琼民源、银广夏、红光实业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案例,严重的影响了会计秩序。,给整个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有一点原因就是这都与没有有效实施会计准则有关。我国负责会计准则的领导人早就认识到了会计准则的实施这个问题。例如:冯淑萍(2001,2003)在谈到会计国际化时,不止一次的明确提出强化会计标准的实施问题:“在会计国际化进程中,制定的会计标准本身内容的国际化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与执行同样十分重要,二者缺一不可……不能有效的执行会计标准的后果十分严重,不仅会对投资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使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信任危机。制定会计标准的关键要贯彻、执行。在我国当前,强化会计标准的执行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且迫切。”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2004)也明确指出:“在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的同时,必须重视会计准则的实施。会计准则建设的关键在于实施,否则,再好的准则体系也是没有意义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准则的实施比准则的制定更有难度。”所以,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并不一定能产生高质量、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的实施远比会计准则本身更为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在继续推进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和完善工作的同时,应当注重会计配套制度环境的完善。首先,要严格按照以《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进行会计监管机制建设,强化会计的外部监督。努力界定清楚财政、税务、审计、金融、证券、会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责任范围,合理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以真正起到惩戒作用。
此外,在会计准则的实践中还应协调好以下关系。
首先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从世界范围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两者合一,即企业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不存在差异典型的是法国。我国以前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关系就非常接近这一类型。第二种类型是两者分立,基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所以该方法下,企业在会计处理时遵循会计准则,纳税时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典型是美国。笔者认为,由于会计准则有其独立的会计理论体系,税法也有其独立的税收理论体系,二者在功能、目标及服务对象方面显著不同,不问情况就强行将税收意志体现在企业会计处理中,效果并不一定好,所以会计准则与谁发的适度分离是较为合适的一种模式。比如对于残疾人员工工资在会计上只是作为一般的应付职工薪酬处理,而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残疾人的工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倍扣除,可见,和会计准则注重可靠性相比,税法明显的具有协调社会福利分配,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特点。当然税法和会计准则并未完全脱离或各自为政,二者在体现统一性的同时又很好的遵循了各自的设立目标。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在平时的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只是在企业涉税时,如果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以平衡各方的信息需要,这实际上就体现了适度分离,和而不同的精神。
此外,要正确处理好准则制定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会计准则制定权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各利益相关团体的利益协调,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国内会计界曾就中国的会计准则应该由谁来制定展开过讨论,主要形成两种观点,其一,改革开放已历时多年,中国已步入市场经济道路,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借鉴多数西方国家的经验,由民间团体承担。其二,按照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现实环境,会计准则仍应由政府制定。根据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后者是可行的选择。首先,从我国企业的特点来看,我国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和西方国家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突出,保证经理人员的诚信和尽职就成为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单纯依靠民间组织没有政府及暴力机关的配合是很难实现的。考虑到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在我国目前有能力协调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只有政府,民间团体不具备这个能力,这是由政府机构制定我国会计准则的根本原因。同时,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会计实践经验来看,由民间机构负责会计准则制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更能权衡各方利益使准则趋于公平,但由于顾忌所制定的准则有可能遭到政府机构的否决与干预,试图在其所代表的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政府机构的宏观经济政策之间寻找平衡点的努力,使得准则制定周期冗长,无法适应不断涌现的新经济及交易行为。此外,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一直就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由政府部门来制定会计准则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当然,由政府部门制定会计准则并不意味着独断专行。相反,准则制定机构应该细心听取并认真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准则制定过程应尽量公开,遇到准则制定中的问题,以多种形式发动高校、学术团体和会计职业界的力量,共同研究解决。可见,准则制定机构与其他团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互相监督,团结协作的关系,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专家组意见的发布就是准则制定机构和其他团体共同努力的结晶,相信在未来的会计准则的建设过程中将会有更多的社会团体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进来。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务处)
参考文献:
[1]冯淑萍.关于中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问题.会计研究.2001年第11期.
[2]冯淑萍.关于我国当前环境下的会计国际化问题.会计研究.2003年第12期.
[3]刘玉廷.贯彻科学民主决策要求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会计研究.2004年第3期.
[4]吴水澎.中国会计理论研究.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
[5]王德升等.国际会计.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
[6]曲晓辉.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刍议.会计研究,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