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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到今年初,全国各大中小型城市的水价、电价、气价都有不同比例的上涨。这一轮的公用物品涨价,有研究机构的报告指出,是国际油价飞涨所引起。据悉,若全年油价上涨30%,我国总物价水平将上涨1.5%,并延长物价高位运行时间。公用事业一改革就涨价,这似乎成了定势;包括供热在内,水、电等公用事业的成本究竟应该是多少,更多的老百姓期待它能透明起来。
公开“公用事业”的成本,作为消费者,这种要求看起来并不高。其实在操作上存在巨大的困难。这些有着显著“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在现实中不仅垄断了定价,也垄断了信息。即使是政府管制部门,一般也很难完全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和利润。
公用事业除了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外,还有着明显的社会公益特征。这决定了其价格的形成必须置于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一方面,政府承担着公用事业的总体布局;另一方面,也应该对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实施管制,以防止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政府对公用事业的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所必需的。然而,政府的管制却也存在被“企业”俘获的危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对美国政府的电力价格管制进行过实证分析,政府对电力价格实施管制,“反而对价格起到了推升的作用”。他因此批评政府被厂商所“俘获”。然而,在我国,政府似乎不仅仅是被俘获了,甚至是与“被管制者”捆绑在一起。“公用事业”虽然形式上已经政企分开,但是,公用事业“政府专营”的性质并没有彻底改变。可以说,在我们的公用事业领域,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并存,消费者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出现这种企业以“成本上升”为由要求消费者加价的现象,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作为管制者的政府,至今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成本约束机制。当煤价、电价、水价这些基础性能源价格一上涨,这些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首先想到的不是节约资源,不是如何有效地进行技术革新,改进管理效能,以降低生产成本,而是首先想到要求消费者加价、加价、再加价。可以说,这在我国几乎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有学者指出,管制者应“根据企业产品零售价格指数,参考社会平均职业收入增长率等因素,确定企业成本上升率;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技术进步率、实际生产效率和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生产效率的差距等因素,确定企业成本的下降率。”只有当企业成本上升率大于成本下降率时,企业才能加价,否则,就应该降价。在这样的成本变动硬约束下,企业要取得较高的利润,就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而不是一味地提高价格。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否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广大公众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公开“公用事业”的成本,作为消费者,这种要求看起来并不高。其实在操作上存在巨大的困难。这些有着显著“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在现实中不仅垄断了定价,也垄断了信息。即使是政府管制部门,一般也很难完全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和利润。
公用事业除了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外,还有着明显的社会公益特征。这决定了其价格的形成必须置于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一方面,政府承担着公用事业的总体布局;另一方面,也应该对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实施管制,以防止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政府对公用事业的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所必需的。然而,政府的管制却也存在被“企业”俘获的危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对美国政府的电力价格管制进行过实证分析,政府对电力价格实施管制,“反而对价格起到了推升的作用”。他因此批评政府被厂商所“俘获”。然而,在我国,政府似乎不仅仅是被俘获了,甚至是与“被管制者”捆绑在一起。“公用事业”虽然形式上已经政企分开,但是,公用事业“政府专营”的性质并没有彻底改变。可以说,在我们的公用事业领域,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并存,消费者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出现这种企业以“成本上升”为由要求消费者加价的现象,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作为管制者的政府,至今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成本约束机制。当煤价、电价、水价这些基础性能源价格一上涨,这些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首先想到的不是节约资源,不是如何有效地进行技术革新,改进管理效能,以降低生产成本,而是首先想到要求消费者加价、加价、再加价。可以说,这在我国几乎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有学者指出,管制者应“根据企业产品零售价格指数,参考社会平均职业收入增长率等因素,确定企业成本上升率;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技术进步率、实际生产效率和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生产效率的差距等因素,确定企业成本的下降率。”只有当企业成本上升率大于成本下降率时,企业才能加价,否则,就应该降价。在这样的成本变动硬约束下,企业要取得较高的利润,就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而不是一味地提高价格。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否则,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广大公众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