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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刑”的追求,法家主张“以刑去刑”的政策,而儒家主张“以德去刑”的政策。“以刑去刑”的政策最终导致重刑主义,而“以德去刑”的政策却具有轻刑的趋势。历史证明,“以刑去刑”的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后被“以德去刑”的政策所取代。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应当借鉴“刑期于无刑”刑事政策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