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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自颁布以来,相比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而言,有诸多的创新点,在考核制度上就体现着这一点。反应最明显的就是在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的使用等次,在考核的内容上增加了对"廉"的考核,在结果的使用上加了一个"基本称职"的档次。对于增加的内容是否就起到了所应该起到的作用呢?是否就弥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缺陷呢?笔者在本文中就试图对这些规定进行相关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