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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招标投标领域的异议制度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质疑制度是两法所规定的重要权利救济制度。但是,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不少投标人(供应商)并不能真正理解两法存在的差异,导致其维权之路崎岖坎坷。本文追根溯源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比分析招标投标异议和政府采购质疑制度,梳理两者的互鉴和创新发展过程,深入探究制度的差异根源,并为投标人(供应商)权利救济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