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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梗概:2004年12月7日15时许,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名华为前员工秦学军、刘宁、王志骏盗窃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人沪科公司帐户内款项,被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