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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其精神仍偏重于维护承运人的利益,这引起广大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68年3月第二次会议及1969年4月的决议,在该组织下设立由33个国家组成的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着手进行调查研究。但自1971年起,修改工作又改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设的新的航运立法工作组继续负责进行。该工作组召开了六次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上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