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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按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凡涉及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03年我们对我市6个部、省、市级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将在工作中有关体会与同行交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