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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的具体部署,精心组织,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