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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基层人民银行人员经费与工资计划矛盾实现有效缓冲,采购业务在会计财务工作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集中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核心组成,愈发吸引各方关注。本文通过对集中采购项目认定、实施中出现的典型问题从审计视角分析,提出可行建议,达到规范集中采购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效率的目标。
【关键词】集中采购;审计分析;操作规程;询价;协议供货
集中采购,作为会计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各行会计财务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随着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调整,其内容日趋合理,对各核算主体业务指导的操作性加强,但实际中,对于地市中心支行,因人员构成、职责分工、观念等因素影响,集中采购业务操作流程仍未实现标准化,这一方面是因为各行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行会计人员配备方面的差异。本文将对近年审计实践中可能涉及的、典型的部分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集中采購、分散采购、零星采购的异同分析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同属政府采购范畴,组织、实施中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强调内部控制有效性、采购方式合理性,零星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范畴,程序简单,限制少;相比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有明确的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及标准,划分各级机构权限,实施中注重计划、统计分析,更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采购作为集中采购的补充,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一定限额以上,由需求机构实施,强化对其他重要项目采购资金管理、控制。
二、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分析
1.单位层面。目前,大部分中心支行实现了财事权分离,由会计财务科承担会计管理职能,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科技科、人事教育科、货币金银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事权审核职能;但实践中,个别行财、事权部门未实现相互制约,典型表现为后勤服务中心具备财务费用审批权,集中采购内部控制有效性丧失。
2.职责分工层面。不相容岗位分离是集中采购内部控制环节的又一风险点。对于地市中心支行一级,因人员等因素制约,一般未设立采购中心,普遍表现为会计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在采购实施、评标、验收环节职责划分不清,流程未实行标准化,管采不分离,不利于相互制约。
三、集中采购管理
1.需求调查、统计分析。实践中,通常,需求部门在报送采购目标的核心技术规格、参数方面会出现定位不精确的情况,或直接指定某款产品,且市场调查止步于价格比对层面,不利于实现资金高效使用;同时,日常使用环节,未建立在用商品、服务的维护档案,对其重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反映其优缺点,供今后采购参考。需求调查、统计分析不完善易形成需求与实际背离,表面节约费用,使用周期内受维护成本高、故障多等因素影响,资金实际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2.采购方式选择。审计实践发现,多数中心支行采购中,或者在采购档案中表现的多为询价方式,部分标注为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的项目,因其操作环节缺少成立谈判小组、谈判记录、正式标书等要素,实质上也是询价方式,这反映出一方面可能由于时间紧、竞标和谈判成本过高而被迫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另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对询价方式适用的范围尚不完全清楚,认为询价简便易行,进而任意使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特点是因行业标准不一致或有差异等因素,不能直接取得报价,需要供应商详细描述所售商品的性能、参数指标,在此基础上提出报价,供采购方选择,但实际中,会计财务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一实质特征,为满足采购多样的要求,将本应划为询价的项目定义为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作为公开招标的补充形式,执行中应重点关注标书的全面性,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典型采购项目实施。耗材类商品采购方面,因其种类较多且需求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多数中心支行对大额耗材支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面对紧急、小额需求时,选择直接购买,该行为属于零星采购,与制度要求不符。
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保险采购方面,多数中心支行在油料采购方面,仅与谋加油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未针对具体情况就采购事宜进行例外、事前约定,实际执行中出现未在协议公司加油的现象;维修、保养方面,多数中心支行通常只与当地1家汽车维修公司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实际执行中,进口车在协议公司无法维修,便交由品牌授权机构维修,与机动车管理办法相违背;定点维修并非要求仅可在一个固定公司维修,而是应将机动车分类,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维修、保养机构,提高机动车养护水平;机动车保险采购中,多数中心支行对保费金额、投保项目进行推敲,通常直接选择与知名财险公司缔约,而不关注具体的条款约定、赔付标准,在极端情况下机动车事故的出现易诱发大额免赔、自担风险的情况。如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赔付方面,针对责任比例与赔付的约定不同,共分为A、B、C三类,其具体表述存在明显差异。
2015-2016年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文件要求分支行下载采购目录,实践中,部分机构仅将该文件直接提及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目录中投影仪、扫描仪、计算机软件、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音频系统、服务器、钞票处理设备等未予以关注。
4.公示。集中采购涉及的公示主要是采购年度结束后,对本年采购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的情况,分支行在该环节因时间、恰当方法等原因,多未能较好执行。
四、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常见、典型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改进。首先,完善内部控制,全面实现财、事权分离;调整职责分工,将不相容岗位分离;根据日常采购实际,改进、完善操作规程,规避随机风险;其次,改进需求调查、统计分析,由需求部门综合成交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便利程度等因素,提出备选方案,再由会计财务部门结合本年、历年预算,兼顾项目特点,选择合理采购方式,交后勤部门实施;同时,应追加使用周期养护情况作为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在相似、相同采购中作为参考,从根本上实现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再次,在采购项目认定、方式选择上,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分行、省会中心支行下发的集中采购文件,及时调整、修订本行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标准要求。 具体实施中,耗材等项目具有在一定期间,规格和标准不变,采购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应为最佳采购方式,但该方式下的供应商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考虑公开招标费用、人员不足等因素制约,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 93号)中“应当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各省市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定点采购供应商或电子商城中选择”的建议,从中央国家机关或所在地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继而降低费用、减少舞弊;同时,通过登陆政府采购网,利于分支机构实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的认定、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目标实现。
机动车保险采购应综合报价,赔付标准、方式以及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考虑到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客观要求,选择出具A类条款的保险公司较为合适,其代表为人保财险;机动车维修保养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如,运钞车的维修保养,介于其用途特殊,可定点运钞车制造厂商指定维修点;其他车辆可视情况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如,针对进口车应优先选择品牌4S店,合资、国产车应综合考虑技术水平、服务价格等因素选择定点维修机构;当然,也可选择政府公务用车指定维修厂作为定点机构。
公示环节的操作需要会计财务科人员综合采购价格、数量、使用人等因素,合理选择公示范围,对涉及敏感信息的部分可以选择备案、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核的方式不公开;公开是采购完成的后续环节,是否可以合理公示,一方面需要会计财务科汇总采购数据、分析后商定;另一方面则由集中采购的方式决定,如,机动车维修、耗材等日常支出频繁、金额较大的项目,选择地方政府协议供应商、摘录其公示信息可减少工作量,该方式下,会计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责任相对较轻。
集中采购的实质要求是在会计财务科统筹全行资金,在期间连续、资金有限条件下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过程,各行因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差异,所选择的方式也不会完全一致,但都应以计划、有效节约、连续可行为基本操作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银发〔2010〕21号).
[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银办发〔2007〕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9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
【关键词】集中采购;审计分析;操作规程;询价;协议供货
集中采购,作为会计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各行会计财务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随着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调整,其内容日趋合理,对各核算主体业务指导的操作性加强,但实际中,对于地市中心支行,因人员构成、职责分工、观念等因素影响,集中采购业务操作流程仍未实现标准化,这一方面是因为各行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行会计人员配备方面的差异。本文将对近年审计实践中可能涉及的、典型的部分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集中采購、分散采购、零星采购的异同分析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同属政府采购范畴,组织、实施中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强调内部控制有效性、采购方式合理性,零星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范畴,程序简单,限制少;相比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有明确的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及标准,划分各级机构权限,实施中注重计划、统计分析,更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采购作为集中采购的补充,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一定限额以上,由需求机构实施,强化对其他重要项目采购资金管理、控制。
二、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分析
1.单位层面。目前,大部分中心支行实现了财事权分离,由会计财务科承担会计管理职能,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科技科、人事教育科、货币金银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事权审核职能;但实践中,个别行财、事权部门未实现相互制约,典型表现为后勤服务中心具备财务费用审批权,集中采购内部控制有效性丧失。
2.职责分工层面。不相容岗位分离是集中采购内部控制环节的又一风险点。对于地市中心支行一级,因人员等因素制约,一般未设立采购中心,普遍表现为会计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在采购实施、评标、验收环节职责划分不清,流程未实行标准化,管采不分离,不利于相互制约。
三、集中采购管理
1.需求调查、统计分析。实践中,通常,需求部门在报送采购目标的核心技术规格、参数方面会出现定位不精确的情况,或直接指定某款产品,且市场调查止步于价格比对层面,不利于实现资金高效使用;同时,日常使用环节,未建立在用商品、服务的维护档案,对其重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反映其优缺点,供今后采购参考。需求调查、统计分析不完善易形成需求与实际背离,表面节约费用,使用周期内受维护成本高、故障多等因素影响,资金实际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2.采购方式选择。审计实践发现,多数中心支行采购中,或者在采购档案中表现的多为询价方式,部分标注为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的项目,因其操作环节缺少成立谈判小组、谈判记录、正式标书等要素,实质上也是询价方式,这反映出一方面可能由于时间紧、竞标和谈判成本过高而被迫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另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对询价方式适用的范围尚不完全清楚,认为询价简便易行,进而任意使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特点是因行业标准不一致或有差异等因素,不能直接取得报价,需要供应商详细描述所售商品的性能、参数指标,在此基础上提出报价,供采购方选择,但实际中,会计财务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一实质特征,为满足采购多样的要求,将本应划为询价的项目定义为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作为公开招标的补充形式,执行中应重点关注标书的全面性,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典型采购项目实施。耗材类商品采购方面,因其种类较多且需求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多数中心支行对大额耗材支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面对紧急、小额需求时,选择直接购买,该行为属于零星采购,与制度要求不符。
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保险采购方面,多数中心支行在油料采购方面,仅与谋加油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未针对具体情况就采购事宜进行例外、事前约定,实际执行中出现未在协议公司加油的现象;维修、保养方面,多数中心支行通常只与当地1家汽车维修公司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实际执行中,进口车在协议公司无法维修,便交由品牌授权机构维修,与机动车管理办法相违背;定点维修并非要求仅可在一个固定公司维修,而是应将机动车分类,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维修、保养机构,提高机动车养护水平;机动车保险采购中,多数中心支行对保费金额、投保项目进行推敲,通常直接选择与知名财险公司缔约,而不关注具体的条款约定、赔付标准,在极端情况下机动车事故的出现易诱发大额免赔、自担风险的情况。如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赔付方面,针对责任比例与赔付的约定不同,共分为A、B、C三类,其具体表述存在明显差异。
2015-2016年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文件要求分支行下载采购目录,实践中,部分机构仅将该文件直接提及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目录中投影仪、扫描仪、计算机软件、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音频系统、服务器、钞票处理设备等未予以关注。
4.公示。集中采购涉及的公示主要是采购年度结束后,对本年采购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的情况,分支行在该环节因时间、恰当方法等原因,多未能较好执行。
四、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常见、典型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改进。首先,完善内部控制,全面实现财、事权分离;调整职责分工,将不相容岗位分离;根据日常采购实际,改进、完善操作规程,规避随机风险;其次,改进需求调查、统计分析,由需求部门综合成交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便利程度等因素,提出备选方案,再由会计财务部门结合本年、历年预算,兼顾项目特点,选择合理采购方式,交后勤部门实施;同时,应追加使用周期养护情况作为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在相似、相同采购中作为参考,从根本上实现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再次,在采购项目认定、方式选择上,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分行、省会中心支行下发的集中采购文件,及时调整、修订本行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标准要求。 具体实施中,耗材等项目具有在一定期间,规格和标准不变,采购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应为最佳采购方式,但该方式下的供应商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考虑公开招标费用、人员不足等因素制约,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 93号)中“应当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各省市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定点采购供应商或电子商城中选择”的建议,从中央国家机关或所在地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继而降低费用、减少舞弊;同时,通过登陆政府采购网,利于分支机构实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的认定、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目标实现。
机动车保险采购应综合报价,赔付标准、方式以及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考虑到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客观要求,选择出具A类条款的保险公司较为合适,其代表为人保财险;机动车维修保养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如,运钞车的维修保养,介于其用途特殊,可定点运钞车制造厂商指定维修点;其他车辆可视情况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如,针对进口车应优先选择品牌4S店,合资、国产车应综合考虑技术水平、服务价格等因素选择定点维修机构;当然,也可选择政府公务用车指定维修厂作为定点机构。
公示环节的操作需要会计财务科人员综合采购价格、数量、使用人等因素,合理选择公示范围,对涉及敏感信息的部分可以选择备案、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核的方式不公开;公开是采购完成的后续环节,是否可以合理公示,一方面需要会计财务科汇总采购数据、分析后商定;另一方面则由集中采购的方式决定,如,机动车维修、耗材等日常支出频繁、金额较大的项目,选择地方政府协议供应商、摘录其公示信息可减少工作量,该方式下,会计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责任相对较轻。
集中采购的实质要求是在会计财务科统筹全行资金,在期间连续、资金有限条件下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过程,各行因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差异,所选择的方式也不会完全一致,但都应以计划、有效节约、连续可行为基本操作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银发〔2010〕21号).
[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银办发〔2007〕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9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