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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与行为自由。思想自由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对客观世界的主观看法不受限制的状态。行为自由是自然人的所作所为不受限制的状态,当然,自由要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自由在人类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何区分自由的边界以及法律如何确认与保障自由是当代社会应当明确的问题。
关键词:自由;法律;权力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96/j.2096-3475.2021.05.014
一、自由与法律
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的自由是指主观思想与客观行为的统一支配,法理学上的自由,是在法律意义上存在的自由,这样的自由是相对的,其不仅要与客观规律相适应,还要符合法律条文中关于遵守自由的标准。西方学者大都追求自由,正如帕特里克·哼利所说:“我不知道别人选择走什么样的路,但对我来说,不自由,毋宁死。”即便如此,自由也需要法律的定义,只有从法律中实现并加强了对自身行为的管理,才能合理、合法地达到自己对自由权利的追求。在自然人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与法律的冲突,但是这不是拒绝法律调整的理由,现代社会中的自由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法律作为社会保障的工具,在公民行使自由权的过程中当然要进行适当干预,这种干预不是全方面的,只有碰触到法律底线才会引发法律的强制干预。自由权利不是无休止的随心所欲,而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既然要享受自由的权利,就要做好承担自由随之而来的义务。
二、法律如何保障自由
1.法律赋予权力
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法律,因为通过法律能够很好地调整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国家的安定,而法律是由国家机器制定出来的,想要更好的实现人类的自由,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制定出来的法律将自由确认为权力,赋予每个公民合法的权力能更好地保障自由的实现。法律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确认自由,首先是在宪法中予以确定的,宪法是一部限制公权力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外,还对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通信自由作出了规定。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的权力,就是将自由上升到法律范畴,法律的制定是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自由,也就更加不得侵犯公民的自由。这就要求不管是立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
2.法律控制权力
“法不禁止即自由”里的自由即是法律外的自由。法律内的自由属于公权力保障的范围,对于拥有公权力的机构,我们必须对它的权力加以限制,如果不加以限制,就意味着政府行使公权力可以随意而为,那么将无法合理有效保障自由。因此对法律上自由的保障,首先就是控制公权力的行使,密尔认为:“在一个群体当中,为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他们。”可以看出,公权力之所以得到社会认可是因为其权威性及压制性,只有这样,才能维稳社会中的绝大多数自由。
三、法律对公权力自由的限制
法律既要保障自由的实现,同样也要限制自由的行使。每个主体都必须限制一定的自由,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整体,如果为了满足个体无限制的自由使得其他权利人的自由受到侵犯,则会违背立法初衷,而公权力机关作为国家管理者更要受到限制,不仅要体现在其行为上还要体现在其管理方式上。2006年7月,有这样一起案件,福建省平潭县有6人中毒,其中两人死亡。民警发现同租的念斌有重大嫌疑在对念斌进行测谎没有通过后,当天就被留置,由此开始了长达八年的羁押,直至2014年福建省高院宣判无罪释放,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权力机关在没有定罪证据、无法定罪的情况下行使权力对被告人羁押,被告人的自由权救济无门,最终的结果就是用自己八年的青春才等到了“无罪释放”的那一刻。这体现了我国执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自由权的保护微乎其微,甚至在法律中也并没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执法机关权利的行使没有明确的限制范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太多冤假错案,而每一件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是一个人的自由权的错失,甚至于有人为此失去了生命。造成这样情形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力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无法严守权力的界限、明确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缺少对公民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执法机关权利的行使如果有明确的限制范围,那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可能就会层层递减。法律需要重视公民自由权的保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在限制公权力自由的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法律对自由的救济
1.法律内自由的救济
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力,法律则是对宪法内容的展开与细化。所以在一般法律内的自由是基本权力的详细规定,这样对于自由的救济,可以分为宪法上的救济和法律上的救济。
(1)宪法上的救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内容应当体现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根本,而自由权则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意志自由的体现。当宪法上内容存在与自由权的冲突以及法律规定自由权的内容与宪法不一致时就可以通过宪法修改以及违宪审查的方式来进行对自由权的救济,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我国在宪法审查方面其实并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规定与行使方式,虽然宪法经过了几次大规模的修改,但在违宪审查方面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仅在个别法律文件中穿插着一些规定,并未形成完整体系。目前看来,我国宪法上对自由权的救济是在宪法修改中体现出来的,因此,我国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方面上还需进一步规定。 (2)法律上的救济。法律对自由的救济,并不是主动的,而是由受到侵害的个体提出的,因此,法律救济具有被动性,法律能够救济的是制度框架内的自由。公民在实践生活中的自由权收到了侵犯,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法律条文中保障公民自由权的规定进行救济。当超出了这个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直接去解决问题,遇到其他问题自然人可以选择私下解决,只有双方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时候可以用法律的途径去解决,其他基本上是无法用法律的办法去解决的。司法救济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公民对自由权进行救济的重要方式。它的适用前提是存在相关法律规范文件,因此,对保障公民自由权的法规进行详细地完善十分重要。所以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对自由的边界作出明确规定,如今我国宪法只概括了四个方面法律上的自由: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而对于如何具体保障其所规定的自由,下行法律并没有详尽的条文规定与完备的保护措施。相对于其他种类的自由而言,人身自由权的救济与限制是最为主要的,因为它代表着公民最贴切的健康权益与生命权益,这些都是不容有失的,而现行法律只是做了框架性的规定,具体内容还存有很多的法律漏洞,最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就是冤假错案的发生,究其根本是执法机关对人身自由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公权力机关的压制性不仅会导致人身自由得不到及时救济,更加会造成严重后果,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对我国保护公民自由权的法律法规应进行完善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公民自由权与救济权方面,更要对其做出实质性规定。
2.法律外自由的救济
法律外的自由超出了制度规定的范围,法律不能直接适用,因此,当法律外的自由受到侵害时,最直接方法就是自我救济,自我救济的行为是最直接的,因为它源于人的本性,是人类出于本能和正当利益的维护而采取的最合理最直接的行为。自我救济虽然作为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但在自我救济时,一旦超越理性,采取错误的方式方法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如果涉及到自由层面可能会导致他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所以自我救济的方式一旦失控就会容易上升到法律层面,此时法律就会开始介入。如何对法律外自由的实现进行救济,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分析会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在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根据实践中的问题实现法律条文在合理解释范围内的扩大化或缩小化,尽可能的将制度外自由的保障转化为法律规定的条款,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解决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回应社会关切,然后才能更好地保障广大公民自由权的实现。
五、结语
法律与自由都是基于客觀规律的发展而存在的,二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冲突的地方,但是更多的时候是以不可分割的方式存在于社会中,法律是自由的底线,自由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我国虽然已经对自由权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对公民自由权的救济以及公权力自由的限制上还有较大不足,法律法规尚需完善,完备的法律是保证司法实践对自由权的救济的关键。通过法律确认、保障、救济自由才能够维护社会中的平稳运行,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邹帖军.自由的历史建构.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1页.
[2]【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2).
[3]付子堂.关于自由的法哲学探讨.中国法学,2000(2).
[4]李咏馨.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法律保护实例研究.黑龙江大学,2014.
[5]代瑾.浅议法律对自由的限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
作者简介:吴昊明(1997- ),女,汉族,河南新乡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学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关键词:自由;法律;权力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96/j.2096-3475.2021.05.014
一、自由与法律
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的自由是指主观思想与客观行为的统一支配,法理学上的自由,是在法律意义上存在的自由,这样的自由是相对的,其不仅要与客观规律相适应,还要符合法律条文中关于遵守自由的标准。西方学者大都追求自由,正如帕特里克·哼利所说:“我不知道别人选择走什么样的路,但对我来说,不自由,毋宁死。”即便如此,自由也需要法律的定义,只有从法律中实现并加强了对自身行为的管理,才能合理、合法地达到自己对自由权利的追求。在自然人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与法律的冲突,但是这不是拒绝法律调整的理由,现代社会中的自由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法律作为社会保障的工具,在公民行使自由权的过程中当然要进行适当干预,这种干预不是全方面的,只有碰触到法律底线才会引发法律的强制干预。自由权利不是无休止的随心所欲,而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既然要享受自由的权利,就要做好承担自由随之而来的义务。
二、法律如何保障自由
1.法律赋予权力
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法律,因为通过法律能够很好地调整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国家的安定,而法律是由国家机器制定出来的,想要更好的实现人类的自由,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制定出来的法律将自由确认为权力,赋予每个公民合法的权力能更好地保障自由的实现。法律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确认自由,首先是在宪法中予以确定的,宪法是一部限制公权力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外,还对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通信自由作出了规定。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的权力,就是将自由上升到法律范畴,法律的制定是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自由,也就更加不得侵犯公民的自由。这就要求不管是立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
2.法律控制权力
“法不禁止即自由”里的自由即是法律外的自由。法律内的自由属于公权力保障的范围,对于拥有公权力的机构,我们必须对它的权力加以限制,如果不加以限制,就意味着政府行使公权力可以随意而为,那么将无法合理有效保障自由。因此对法律上自由的保障,首先就是控制公权力的行使,密尔认为:“在一个群体当中,为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他们。”可以看出,公权力之所以得到社会认可是因为其权威性及压制性,只有这样,才能维稳社会中的绝大多数自由。
三、法律对公权力自由的限制
法律既要保障自由的实现,同样也要限制自由的行使。每个主体都必须限制一定的自由,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整体,如果为了满足个体无限制的自由使得其他权利人的自由受到侵犯,则会违背立法初衷,而公权力机关作为国家管理者更要受到限制,不仅要体现在其行为上还要体现在其管理方式上。2006年7月,有这样一起案件,福建省平潭县有6人中毒,其中两人死亡。民警发现同租的念斌有重大嫌疑在对念斌进行测谎没有通过后,当天就被留置,由此开始了长达八年的羁押,直至2014年福建省高院宣判无罪释放,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权力机关在没有定罪证据、无法定罪的情况下行使权力对被告人羁押,被告人的自由权救济无门,最终的结果就是用自己八年的青春才等到了“无罪释放”的那一刻。这体现了我国执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自由权的保护微乎其微,甚至在法律中也并没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执法机关权利的行使没有明确的限制范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太多冤假错案,而每一件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是一个人的自由权的错失,甚至于有人为此失去了生命。造成这样情形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力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无法严守权力的界限、明确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缺少对公民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执法机关权利的行使如果有明确的限制范围,那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可能就会层层递减。法律需要重视公民自由权的保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在限制公权力自由的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法律对自由的救济
1.法律内自由的救济
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力,法律则是对宪法内容的展开与细化。所以在一般法律内的自由是基本权力的详细规定,这样对于自由的救济,可以分为宪法上的救济和法律上的救济。
(1)宪法上的救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内容应当体现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根本,而自由权则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意志自由的体现。当宪法上内容存在与自由权的冲突以及法律规定自由权的内容与宪法不一致时就可以通过宪法修改以及违宪审查的方式来进行对自由权的救济,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我国在宪法审查方面其实并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规定与行使方式,虽然宪法经过了几次大规模的修改,但在违宪审查方面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仅在个别法律文件中穿插着一些规定,并未形成完整体系。目前看来,我国宪法上对自由权的救济是在宪法修改中体现出来的,因此,我国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方面上还需进一步规定。 (2)法律上的救济。法律对自由的救济,并不是主动的,而是由受到侵害的个体提出的,因此,法律救济具有被动性,法律能够救济的是制度框架内的自由。公民在实践生活中的自由权收到了侵犯,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法律条文中保障公民自由权的规定进行救济。当超出了这个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直接去解决问题,遇到其他问题自然人可以选择私下解决,只有双方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时候可以用法律的途径去解决,其他基本上是无法用法律的办法去解决的。司法救济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公民对自由权进行救济的重要方式。它的适用前提是存在相关法律规范文件,因此,对保障公民自由权的法规进行详细地完善十分重要。所以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对自由的边界作出明确规定,如今我国宪法只概括了四个方面法律上的自由: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而对于如何具体保障其所规定的自由,下行法律并没有详尽的条文规定与完备的保护措施。相对于其他种类的自由而言,人身自由权的救济与限制是最为主要的,因为它代表着公民最贴切的健康权益与生命权益,这些都是不容有失的,而现行法律只是做了框架性的规定,具体内容还存有很多的法律漏洞,最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就是冤假错案的发生,究其根本是执法机关对人身自由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公权力机关的压制性不仅会导致人身自由得不到及时救济,更加会造成严重后果,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对我国保护公民自由权的法律法规应进行完善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公民自由权与救济权方面,更要对其做出实质性规定。
2.法律外自由的救济
法律外的自由超出了制度规定的范围,法律不能直接适用,因此,当法律外的自由受到侵害时,最直接方法就是自我救济,自我救济的行为是最直接的,因为它源于人的本性,是人类出于本能和正当利益的维护而采取的最合理最直接的行为。自我救济虽然作为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但在自我救济时,一旦超越理性,采取错误的方式方法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如果涉及到自由层面可能会导致他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所以自我救济的方式一旦失控就会容易上升到法律层面,此时法律就会开始介入。如何对法律外自由的实现进行救济,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分析会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在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根据实践中的问题实现法律条文在合理解释范围内的扩大化或缩小化,尽可能的将制度外自由的保障转化为法律规定的条款,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解决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回应社会关切,然后才能更好地保障广大公民自由权的实现。
五、结语
法律与自由都是基于客觀规律的发展而存在的,二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冲突的地方,但是更多的时候是以不可分割的方式存在于社会中,法律是自由的底线,自由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我国虽然已经对自由权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对公民自由权的救济以及公权力自由的限制上还有较大不足,法律法规尚需完善,完备的法律是保证司法实践对自由权的救济的关键。通过法律确认、保障、救济自由才能够维护社会中的平稳运行,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邹帖军.自由的历史建构.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1页.
[2]【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2).
[3]付子堂.关于自由的法哲学探讨.中国法学,2000(2).
[4]李咏馨.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法律保护实例研究.黑龙江大学,2014.
[5]代瑾.浅议法律对自由的限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
作者简介:吴昊明(1997- ),女,汉族,河南新乡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学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