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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频繁出现的欺诈发行、 虚假陈述的情形,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制度是先行赔付人与受损害的投资者之间自愿适用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的赔付主体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的证券公司,但以上主体在赔付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发行人进行追偿.先行赔付的行为是由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行为.先行赔付制度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先行赔付主体的赔付成本、促进先行赔付制度与司法审判的对接、鼓励投资者积极运用先行赔付制度等措施促进该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