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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成立的正当性在于公正的风险分配只有通过刑法才能实现。需要通过刑法分配的风险类型,即“风险犯”的存在范围是相当有限的,风险刑法理论的应用应当是限缩的。扩张风险刑法理论源于忽略了刑法语境下,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理论的融合性对接。考察风险类型化分布领域,风险刑法的适用限于公共安全领域比较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