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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全球趋势,中国特有的传统思想、当前的客观社会状况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笔者从诉讼机制的局限性、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方面论证多元机制存在的必要性。最后,在具体适用方面,笔者认为,要更正理念,准确理解法治.明确诉讼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处于核心地位,在适用中要尤其注意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