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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就是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市民法治,其中,民法是核心,理解和认识民法的本质必须从市民社会的理论中去寻找依据。权利本位是民法私法属性的具体表现,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核心而构成,而民事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调整正常的商品关系,确立交换的规则、竞争的规则和横向联合的规则,从而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