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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终极意义上说,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故人权保障亦因之而成为当今各国法律制度的终极价值。固然行政强制基于维护特定社会秩序需要而具有了追求行政效率的倾向,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行政强制也不得无视人权保障的要求,相反应当积极做出制度性回应。在配置行政强制设定权时,应当原则上将其控制在中央一级且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主;在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在行政强制的启动程序和具体实施手段上尽量体现以人为本;在对行政强制的救济上,应当基于人权保障需要而赋予行政相对人概括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