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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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法与行政法有共通之处,由于行政法会出现漏洞,此时需要民法规范来满足正义和平等的要求,但是民法规范并不是可全部应用于行政法中。本文主要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应用
  行政机关和法院属于法治过国家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律机关对法律具有从属性和适用义务。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各种分门别类的法律,并各有其特定的功能,民法具有非常完美的理论体系和规则体系,而行政法的形成较民法晚,并且还不是特别成熟,因此,行政法存在一些缺陷,如理论和法律法规不够完整,人们一直关心的问题是否能够用民法规范来调补行政法的漏洞。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分析
  民法与行政法前者作为私法而后者则作为公法,两种在法律性质上是天壤之别的,但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共通性。民法规范适用在行政法中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具体依据为:现如今已经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两种趋势。我国由于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影响,并为了促进和尊重社会公益,从而出现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相互交融,从而出现了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两种趋势。在民法中已经引入了大量诚实守信、工序良俗等社会性原则。并且在行政法中广泛应用了行政合同、行政计划等非强制性行政方式。因而,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私法与公法两种存在着共同性,公法与私法均具有约束力的作用。国家规定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上面私法与公法之间具有共同点。并且行政法需要借鉴其他法律的工程经验实现现代化。因此,行政法必须向民法学习,因此,两种之间必联系越来越紧密。民法是有经济高速发展而形成的,民法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范在行政法中具有借鉴作用。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具有适用的可能性,因此,对于中国而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有适用的必要性吗。我国缺乏私法精神,私法自治属于私法精神的精髓,而只有拥有了独立人格,才能拥有私法自治。虽然从古至今,我国的私法精神局面在一步一步完善,但仍然没有达到真正的私法精神,鉴于这种情况,就需要尊重市场逻辑,将市民社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通过将民法规范适用到行政法中,逐渐将私法精神深入到公法领域,由此可知,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中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法新理论合作与服务的确立增加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必要性。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必须强调行为的相互合作和利益关系的一致性。行政法形成了新理念,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以及行政主体的服务,行政新理念的产生转变了传统的命令-服从的模式,产生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平等性体现出来,从而增大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空间。另外从另一角度上说,将民法规范应用于行政法中可起到避免行政机关进行部门寻租或设租的现象。例如某些部门利用行政特别法进行非法寻租,在特殊情况下通过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可避免行政主体利用法律的保护谋取暴利。我国利用行政法进行非法设租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将民法规范应用于行政法中是非常必要的。而对于行政法而言,行政在裁决或行政调解等行政司法行为同样也有必要适用民法规范。由于行政司法行为对象均是民事争议而不是以行政主体为纠纷的行政争议,因此,在对其进行处理时必须以民法规范为依据,此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性就很明显地显现出来了。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的条件和范围分析
  虽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具有应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并代表其能够无条件地应用于行政法中,其还是必选满足一些条件的。某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并不完全专属于民法,其可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适用,所有这类民法规范可直接适用于行政法中。有些民法规范可通过类推的方式适用于公法领域,前提是其是建立在政策、公理和衡平的基础上、在处理方式上比照民法中类似的基本原则或规定。
  民法和行政法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出发点,民法主要是对潜在的或已经发生的利益冲突起到调整作用,而行政法的原则为主体,作用是在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调整。那么,在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中必须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决不允许行政机关有私人自治的行为,也就是说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也是存在一定的范围的。其具体适用范围为两大类,一种为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法规范,另一种为民法总则中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财产权有民法财产权和行政法财产权两种,两种之间具有相似性,为符合公平的原则,两种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同一种法律规范进行约束,因此,在财产关系上处理特殊情况以外,民法规范可应用于行政法中。民法和行政法所共同拥有的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是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的。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可分民法总则、债权法、其他民法三个方面。由于行政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多变性,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来规范,因此,民法总则在行政法中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为行政法中可直接应用民法总则中的一些基本原理、法律主体的民法规范、民法有关法律行为的规范、有关物的民法规范。法律主体无论是在民法上还是在行政法上,均是用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如有关住所、亲权、宣告失踪制度等,均可在行政法中适用。最初的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概念是从民法中移植来的,因此,两者之间在法律行为概念上关系较为密切,有关物是民法行政法法律关系的客体,其的一般规定是可以在行政法中应用的,但两者中的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同样存在着较大差别,所以并不能完全将有关物的规定应用于行政法中。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担保权、合同转让规定、合同履行规则、合同解除规定、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原理以及侵权行为规定均在特定条件下可应用于行政法中。
  三、结束语
  民法和行政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行政法在某些方面存在漏洞,而这些漏洞是可以通过民法规范来弥补的。因此,在不违反民主和法治的原则的前提下是可以将民法规范应用于行政法中,并且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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