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来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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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代中国农业体制建立需要以清晰的“地权”为基础,国家坚定不移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应赋予农民以持久的经营地权;中国应摒除“一刀切”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工业管理机制,创建私人农庄、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体制,鼓励各地不拘一格地探索和创新应用能够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先进生产方式。
  关键词:地权 现代农业 私人农庄
  
  China’s future agricultural mode of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Wang Shufeng Ma Liya Guo Xiangyu
  Abstract:China to build a modern agricultural system needs to be clear “and” based on the state unswervingly adhere to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rural land,but farmers should be given to long-lasting operation to the right;China should set aside a “broad-brush” the lan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the introduction of a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s for industry,the creation of private farms,such as joint-stock cooperative flexible operating system,to encourage us all kinds of places all over the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advanced production methods.
  Keywords:Land ownershipModern agriculturePrivate farming village
  【中图分类号】F32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1-0057-03
  
  土地承包经营30年来,中国农村劳动效率和土地生产效率均大幅度提高,农业成本和生产损耗得到有效控制,粮食单产不断攀升,生产结构日益优化,出现了农牧并举和商、贸、工、农多元化发展的良好态势。但同时应该看到,承包经营体制下,国家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现代化目标难于实现,自然环境和生态破坏严重;同时,因土地承包造成的农村产权不明晰,对建设现代农业的阻碍也日益凸显。所以,改革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并创建与发展现代农业需求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刻不容缓。
  
  1.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对农村“地权”的客观要求
  
  农业是特殊产业,土地是最重要甚至几乎是唯一的生产对象。土地产权不明确,农业生产的稳固根基就会动摇,农民赖以生存和生产的权力也将丧失;土地产权不清晰,农业产业活动就难于活跃,农业体制就失去意义。所以,现代农业体制的建立必须以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确立为前提和依据。
  农村土地的产权通常简称为“地权”,包括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时期都不能动摇。任何主张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自主支配,即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有化”资产而允许其抵押、担保、转让甚至自由买卖和变现的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中国目前近4亿进城务工的农民中,至多30%取得城市居住权,其余70%将陆续返回农村[1]。如果在农村拥有属于自己经营权的土地与宅基地上的房屋,近三亿农民生活就有保障,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就比较优越;如果失去土地而移民城市,必将造成国内失业恐慌,还将因城市缺乏容纳能力而使他们的生活沦落贫困甚至陷于绝境。拉美等许多国家的事例已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目前急需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权私有化”,这是创建现代农业经营体制的基本前提和最终保障。农民是农业生产主体,他们世世代代都不能也无法离开自己的“命根子”——土地。所以,保证农民长期甚至永久持有“一亩三分地”非常重要。国家需要粮食,生产粮食的农民需要土地。这客观要求国家在保证土地集体所有權不变的前提下,尽快把农村土地的“相对持久性经营权”交还给农民,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私有化”。如果政府能敦促农村集体组织为农民颁发可供世代为农持有(而非限定的30年、50年或70年,至少应为两代农民耕耘周期的100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就能使农民获得多年来奢望的可以象城镇居民拥有自己住房占有城市土地使用权一样的满足感,农村土地也不能再被乱占滥征,农民的根本利益就有了保障。这也恰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的“三不”限制,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精神吻合。
  当然,这种地权私有化必须是在土地“承包”或“租赁”或“买断”合约限定期限之内的“相对私有化”。集体组织通过“土地契约”同农民自愿达成具体承包期和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农业资源利用和保护等内容的一致,农民获得长期持久和稳定并可以完全自主支配生产经营的“地权”同时,也发生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和农业资源与环境的责任。在权利激励和责任推动的条件下,他们才能切实把土地当成自己的资产进行科学规划和不断努力地投资于农业生产,并因地因时制宜地创建灵活多样的生产方式和组织体制模式。
  
  2.中国未来的农业经营体制框架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强调的是在经营权长期不变基础上的农业经营体制“盘活”,也是对农民生存和收益底线的保证,更为探索和尝试新型农业经营体制模式提供了依据。本文以全国第一农业大省——黑龙江为例,对中国未来的农业经营体制框架进行探索。
  黑龙江省农业总体分为“农垦”和“地方农村”部分。改革30年来,黑龙江省始终循规蹈矩地实行一刀切式的“包产到户”经营体制。农垦属于“国有”农场经营,但土地性质依然为“集体所有”,全垦区实行“家庭农场”和零散农户承包经营,经营者直接对农场负责并执行农场政策和管理制度;地方农村则实行政府统管办法,乡镇政府直接领导农村工作并通过农业经管站管理基层村委会工作。在土地生产上,实行农民“家庭”或“个人”承包经营,承包户的生产支出完全自理,成本和盈亏自行负责,并直接对村委会解缴有关税费。
  2.1 中国未来农业经营体制的总体框架搭建。
  中国地域广阔,跨越的经纬度很大,各省区的温差、降雨量、无霜期、地势地貌、土壤条件等自然因素,劳动力文化水平和生产经验等社会人文因素以及各种经济因素等,都差异巨大。所以,中国未来农业经营体制必须呈现多元化态势。总括讲,中国未来农村经营思路是: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目标,以有利于生产服务体系配套建设和强化科技支撑为基本原则,以保护农民“地权”和经济利益不受侵害为指导思想,以尊重自然、维护生态、保护环境和资源为工作指南,全面构建灵活多样的农业经营体制。如图所示:
  


  如图所示:适宜未来中国农业经营体制多种多样,包括创建集体或私营农(牧)场、设立种田大户搞私人农庄、兴办集体领导的农业公司、组织产供销一体化的农业合作社、谋划集体与村民股份合作经营等。实际应用中,各地要把“现代企业制度”和工业化经营管理机制引入农业为核心,大胆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的恰当模式。同时看出,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体制,至少需由专业化农业生产体系、农业服务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等三个独立层架构而成。其中:农业生产系统涵盖了农、林、牧、水和农产品加工各个领域,而独立且配套的农业服务体系通过提供及时、安全、高效、廉价和周密的服务,全力保障农业生产专业化。特别强调的是,现代科技和农民一样具有不可替代的农业生产功能。所以,绝不能也不应该将之“发配”到农业配套服务体系之中。无论是农业高校、农业科研机构与组织还是农民自主开发和国际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引进,都不能作为“配合”或“辅助”农业发展的 “支持性服务”,而必须赋予其农业“第一生产力”的独立支撑地位。只有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问题解决了,科技支撑力量强劲了,农民才能成为“专业生产者”,农业才能实现“专业化生产”。
  2.2 中国未来农业经营体制的模式解析。
  2.2.1 家庭农(牧、渔)场经营管理模式。
  这是从农垦(国有农场)体制演化过来的一种农业经营体制。即:以乡镇为集体农场,行政村为“作业区”,实行一级管理;取消现行按土地等级细分再分户承包的做法,将耕地、水面、山林、草场等按分布地带划区分片,确定土地“私有化”经营的最低年限(政府可给与最高承包期的指导控制线),如农民一个生命周期70年或两代农民生产周期100年;标书应明确出建农牧渔场的最低耕地数量或畜禽水产养殖规模后,向村民“招标”;选择除投资和经营管理能力强、生态道德和环境品质高、利用现代物质装备和先进科技成果信心足的村民作为“家庭农场主”;中标农场主上交管理费,自主生产并面对市场竞争;政府制定出农业雇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业雇工合同管理办法;乡镇集体组织要保留一部分“机动地”作为备用资源;没有中标村民家庭应申请(而非平均发放,中标村民不得申请)“口粮田”,农民口粮田可自愿放弃,但不能要求增加,也不能作为转包或私卖;农场主私自将土地转包他人或弃耕以及因耕作不善导致耕地品质下降、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致等,集体组织有权收回重新招标。
  2.2.2 现代农业企业制度模式。
  这是集体土地经营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融合的创新模式。以行政村一级集体组织为“总机构”,以原自然屯基本生产单位为“分支机构”(可分设“作业区”等),采取“公司制”管理体制和企业化运营模式,建立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的农业企业制度;实行法人负责制,建立村民代表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村屯农民均为“公司”雇用的“农工”,接受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接受企业工资福利分配;作业区执行分支机构生产计划,分支机构落实总机构的发展规划;农业企业确定合理、公平、透明的劳动成果分配办法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产品销售;鼓励农业服务社会化。
  2.2.3 私人农庄模式。
  这是农业土地长期私有化经营后因土地流转而自然形成的一种模式。主要由“种田大户”单独或吸收村民参股资金或吸收外来投资,有偿集中土地,实行规模种植;农庄实行农庄主法人负责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就土地产权问题对农村集体组织负责,农业资源与环境以及税收等问题则直接对政府负责;一切生产经营和分配均由农庄主或董事会决定;农庄内的农机、肥料、种子等配套服务可以通过社会化解决,也可由农庄主投资兴办;同时鼓励和培养其他农民专业经营有机肥生产、饲料加工、农机服务、农田水利和灌溉、农产品加工等,实行产前、产中和产后相配套的协作生产。
  2.2.4 农村合作社模式。
  这是系统论原理在农业经营中尝试运用的结果,也是个人或家庭分散承包土地后的单一主体力量过分薄弱的必然选择。农村地处偏远,农民只能封闭式地生产和被动销售农产品,当受交通、道路、信息和商务经验的影响和限制造成農产品销售滞缓且价格偏低,市场方向不稳定时,成立农民合作社按农民的意愿经营土地和定位市场以稳步提高土地收益,便是上乘选择。它可以作为村屯的生产销售中心,发挥生产指挥、农资调度和市场开拓等多种组织功能。农民和农业合作社之间,在销售层面是一种契约关系,合作社对村民的农产品销售负责,农民应遵守订单产品质量和产量承诺;在生产层面,双方则是一种指导关系。农民应种什么、种多少及产品质量标准等,都要自觉接受合作社的指导和建议。
  2.2.5 股份合作经营模式。
  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即村集体和村民共同参股投资经营农业的形式。农民入股形成的“资本金”应由村集体明确用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和专门管理。可以取消村一级行政机构——“村委会”直接管理农业生产的职权,由股东成立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资本运营管理权和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权。村委会只负责对行政村范围内的村集体组织履行农村党务和公共事业及相关行政事务职权和责任,而不能像以往那样直接对村民实施生产经营管理。村集体作为独立法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安排集体农业生产并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负责解决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缺口,包括集体向金融企业办理贷款、依法纳税或缴纳各种规费。农民和村集体都是农业投资者,共同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村集体定期向村民公开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接受村民股东的监督;农业收益分配应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并留出一定利润用以农业在生产需要和部分直接关系到村民生活利益的乡村文化、医疗卫生、田间道路等方面的建设需求。
  总之,农业经营体制的先进性,应以农业品质、农村面貌、农民收入和国民经济地位等的综合体现来评价。未来的农业经营体制,应灵活多样,不拘一格,体现中国“地大物博”的鲜明特色;以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化”为前提,坚持“经营权私有化”;农村土地用途具有法定的“排他性”,必须全部用于农业建设;集体组织必须把土地经营权交给农民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应符合农民意愿,村集体和政府都不能以制度或法律名义规定“霸王条款”对土地经营权最高年数限制;农民对农业经营体制具有自主选择权,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干预。这样的农业体制环境,才能赋予中国农业以更加深刻的内涵,确保农业发展不会突破自然环境和农业资源以及生态平衡的底线,农业的科技武装和现代物质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村面貌和农民生活逐步迈向令人想往的“庄园化”,农业从传统的国民经济基础提升为国力昌盛和城市发展的支柱。
  
  参考文献
  [1] 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东方早报,200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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